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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与“酷吏”的为吏之道

时间:2024-04-23

宋玲

在《史记》中,司马迁区分了两大类官员,分别以“循吏”“酷吏”名之,并为之列传。从此,后世亦多以“循吏”和“酷吏”,来评价官员。

司马迁为“循吏”和“酷吏”列传,本不在同一个评价层次上,“循吏”“酷吏”都不是完美的官员形象,但后人不察,往往将两者对立。于是后人心目中“循吏”一般解读为才能平平、老实颟顸的官员,“酷吏”则是有才无德、行事张扬的能吏。“循吏”和“酷吏”之分给传统社会的为吏观增加了丰富的内涵,也使得“为吏之道”之类的行为守则,有了一个立体生动的参照标本。

中国古代最早的官员准则

《尚书·伊训》就提到“制官刑,儆于有位”,“官刑”针对的是官员违法违纪行为,即“三风十愆”。这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官法”。

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最系统的官员准则,是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记载的“为吏之道”。该篇首先叙述官员自身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苟,审当赏罚……”这个品质既包括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品质,更强调其作为官员,在行政、司法等国家治理活动中应有的品质。

在交代完品质问题之后,“为吏之道”紧接着提到作为官员的具体要求,即“五善”“五失”。所谓“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而“五失”则按照3种标准分别规定了5种反面行为,比如奢侈浮夸、好大喜功、刚愎自用、贪赃枉法、不顾民生等等,几乎涵盖了官员所有违法、失职和失德行为。

“为吏之道”无疑是战国时人们对长期以来官僚政治活动的一份宝贵总结,也给官员的行为活动提供了一个尺度,既有可资镜鉴的一般标准,又有用于赏罚黜陟的硬性杠杆。体现了古代“宽以养民,严以治吏”的治国思路。

传统社会的两种为吏观

《循吏列传》中,司马迁列了春秋时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5人,这5人性格不一,行事亦异。孙叔敖、子产施教导民,上下和合;公仪休自律极严,绝对不让自己的生活标准高于百姓;石奢、李离作为司法官员,绝不因私废法或诿过于人,有着极为强烈的责任担当。寥寥数笔,勾勒了一个“循吏”群体的形象。其主要的精神,在于“奉职循理”,也就是说列于“循吏”之中的官员,都有强烈的使命意识,但并不倚仗官位作威作福,属于“亲民”型的官员。以子产去世时“丁壮号哭,老人儿啼”为代表,可见“循吏”受到人民爱戴的情形。大体上“循吏”除奉公守法之外,更重视“以德化民”,言行可谓百姓之楷模。

提及“酷吏”,又绝非是“循吏”的对立面那么简单,这个群体有着更为复杂的形态。在《酷吏列传》中,司马迁列了汉代的郅都、宁成、周阳由、赵禹、张汤、义纵、王温舒、尹齐、減宣、杜周10人,同样各有各的面目,但有三点则是共同的。

首先,“酷吏”都绝对忠诚于人主,为君主之事,殚精竭虑,不辞劳苦,甚至不惜破坏成法。其次,“酷吏”均有很强的行政才能,绝无废政懒政之举,这一点上,其与循吏如出一辙。再次,“酷吏”行政偏于严厉,其手段趋于酷烈,这也是其“酷”之名的得来。“酷吏”用法深刻,且行法不避贵戚,虽身死而不避之。所以在吏治如救火扬沸之时,非武健严酷,则不足以胜任愉快。大体上“酷吏”亦能忠诚王事,但手段多是霹雳手段,雷厉风行,更加注重行政的效率。

察官之法:“为吏之道”的制度保障

“为吏之道”和历代官制官规诚然给各级官吏确立了一整套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但官吏若不奉行,则又当如何?

于是一整套完备的察官之法——古代监察法就应运而生了,这是“为吏之道”的制度保障,无论“循吏”还是“酷吏”均要接受制度的考察和奖惩。从“为吏之道”发展而来的察官之法源远流长,自汉代《刺史六条》至唐代《监察六法》,再至明清《宪纲条例》《都察院则例》等,都是专门的监察单行法,而在清乾隆时期出台的《钦定台规》,则集传统监察立法之大成,汇集了有关监察制度的上谕、奏议和条例等,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8大類,为中国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这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正是因为有了完备的监察制度,所以品秩不算太高的监察官员敢于纠弹权贵、激浊扬清,让“为吏之道”落实在官员的行动当中。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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