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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与探讨

时间:2024-04-24

陈梓源 广州市第七中学

引言:近年来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意义和现实重要性。为此,研究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发掘其中的规范问题并予以适当完善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刑法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刑法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时所应满足的法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当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正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时,为及时挽救这些法律利益而制止不法侵害,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对正当防卫给予的法律后果为“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我国刑法上正当防卫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一)防卫起因

防卫起因即引起防卫的先决条件。刑法上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是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强调“不法性”和“侵害性”两个方面。其中“不法性”强调该行为不具备合法基础和依据。“侵害性”强调的是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1]需要注意的是,“不法性”和“侵害性”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构成不法侵害。例如,法警甲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执行死刑,枪杀了犯罪人乙,这时甲某属于合法职务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

(二)防卫对象

防卫对象即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和指向的对象条件。刑法上一般要求防卫人应当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不得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防卫行为。所谓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发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关于不法侵害人的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饲主唆使动物侵害的特殊情形中,饲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人依旧是对饲主实施防卫,而非对动物实施。这主要是刑法上一般认为此情形中,动物属于饲主的侵害工具。防卫人此时仍旧应当对饲主采取防卫行为。

(三)防卫时间

防卫时间即防卫行为实施的法定时间,一般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且尚未停止。当侵害行为着手实行时,当事人合法权益处于紧迫危害之中,这时防卫人可对之实行防卫。例如当甲某控制住乙某并拿出利器开始砍乙某的手指时,乙某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当乙某逃脱出甲某的控制并不再被甲某伤害时,防卫时间则结束。

(四)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是刑法上认定行为人正当防卫时的主观意图要件。也就是说,刑法上认定正当防卫时,不仅要对防卫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限定,也同时要对防卫行为实施时,防卫人的主观意图和立场方面予以限定。具体而言,刑法上认定正当防卫时,要求防卫人应当认识到不法侵害客观存在(防卫认识),同时要怀着避免相关法律利益为不法侵害所损害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防卫人不具有防卫认识或不具有防卫目的的,不构成正当防卫。

(五)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是刑法上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应在合理限度内,即不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不合理的严重损害。这个“合理限度”的判定标准一般是,防卫人为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能超出不法侵害人给法益造成的损害。换言之,刑法设定防卫限度条件,要求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主要是考虑到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不能为挽救一个相对较小的法律利益而造成相对较大的法律利益损害,如果是这样的话,防卫人的行为则不再具有正当性。

二、针对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理解

(一)针对防卫时间的理解

首先,通过不法侵害进行的时段限定采取正当防卫的时间,现实中防卫人有时可能会错失最佳的防卫时机,无法进行有效防卫。[2]例如,某甲已经表露出即将采取不法侵害的意图但尚未采取行动时,此时是某乙最佳的防卫时机,可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发生并避免不法侵害造成无以挽回的后果。但这种情况下防卫时间尚未开始,尚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防卫人有可能失去防卫的最佳机会。

另外,现实中,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也可能相对较难把握。不法侵害很多情况下是一个延续的过程,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侵害人的侵害目的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等因素,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可能都有较大差异。防卫人处在不法侵害进行当中,对于不法侵害是临时间歇还是最终停止,是否会继续升级总是无法有效判定。因此,防卫人可采取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段对其自身而言,总是难以把握。

(二)针对防卫意图的理解

首先,是偶然防卫,即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主观上无防卫意图,但在结果上直接制止了不法侵害的情况。例如,甲某在楼下殴打乙某,丙某在阳台浇花,他失手将花盆推下楼,砸中了甲某导致甲某受伤,结果上丙某制止了甲某对乙某的伤害。偶然防卫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其实偶然防卫所产生的客观意义也的确是值得考虑的。

另外,防卫人在经受不法侵害时,可能带有恐惧、愤怒等负面情绪。这导致在防卫过程中,除了反抗和制止不法侵害,挽救法益的目的外,防卫人很可能还表现出泄愤的意图。例如,甲某对乙某实施殴打,乙某在反抗之时,说出了“让你欺负我,我要打死你”等泄愤言语。对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图不纯,否定其构成防卫。

(三)针对防卫限度的理解

一方面,对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防卫人在防卫的当时,可能无法准确的进行判断。首先,防卫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不法侵害最终的截止时间;其次,防卫人很可能也无法准确估计不法侵害最终会导致的法益损害结果;另外,防卫人更无法保证不法侵害在防卫中是否会升级。因此,作为决定防卫人防卫限度的重要参考标准——不法侵害给法益造成的损害,防卫人在防卫时往往是很难判断的。[3]

另一方面,在防卫的紧迫过程中,防卫人可能无法把控好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首先,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本能的反抗行为。对于危难时激发出的本能反抗,防卫人多数情况下难以准确把控。其次,防卫人采取防卫时所处的环境以及防卫工具的选择空间等因素,对于防卫造成的后果也有较大影响,这些也不是防卫人能够完全把控和决定的。

三、对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

(一)关于防卫时间的探讨

第一,对于有初步证据表明不法侵害即将发生并可能造成严重法益损害后果的,此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例如,甲某和乙某在争吵,甲某说出了“我要杀了你”等威胁性言语后转身去寻找利器,这时根据初步的证据,证实甲某准备对乙某实施不法侵害,应允许防卫人开始进行正当防卫。当然,为防止出现假想防卫,避免防卫人权利滥用,可以对不法侵害即将发生时的正当防卫采取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例如限制不法侵害的类型,对于严重暴力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于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的不法侵害,可以允许防卫人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时进行防卫。

第二,对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认定,可以结合不法侵害自身发展的趋势、事件自身性质的延伸、行为时周围的情况等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二)关于防卫意图的探讨

第一,对于偶然防卫的正面效益,刑法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回应。例如,可以规定对偶然防卫的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在客观上存在制止不法侵害效果的偶然防卫,在处罚上应与无任何客观正面效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相区别,以契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4]

第二,关于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较为复杂的情况。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时,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中,情绪上的恐惧、愤怒等负面情绪导致防卫人无法冷静。这时,防卫人在防卫的过程中,难免会夹杂一些情绪。这里,可以结合现场状况、相应证据进行评估、判断后再做出最终判断。

(三)关于防卫限度的探讨

原则上来讲,可以在认定防卫限度的客观标准之外,辅以防卫人主观标准,对防卫人在防卫时的立场和感受充分考虑。[5]首先,可以考虑一般的防卫人在同样的情形中会做出何种反应,产生何种结果以权衡比较本案中具体的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限度要件。其次,可以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环境以及防卫工具选择的空间,以此权衡评价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为现实中不可避免的后果,进而判断其防卫是否在必要限度之内。

结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助于司法实践对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予公平公正的评判,有助于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行为,也有助于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配合公力救济对法益的充分保障。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能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上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加有利于保障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使正当防卫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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