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羽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服务中心
经济责任审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人格化的新型审计类型,是审计机关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内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的收支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评价,进行相应的审计监督工作。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标准、审计程序和结果运用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般标准为“三责一规定”,“三责”指的是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规定”则是指廉政规定。但在基层实际审计活动当中,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还比较笼统,还没有建立全面统一的评估体系,对审计评估结果的操作性造成直接的影响。比如,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个人责任或集体责任的认定上,都还界定不清,难以进行合理的量化标准,有的只能依靠审计人员的主管判断进行评价,造成难以真实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责任理论下的产物,我国《审计法》对审计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一些基层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审计程序方面还不够规范。如在执行委托程序方面,本应由组织部门提出计划,并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但因审计业务量大,时间紧等,审计部门往往没有走正常程序而仓促上阵。有的是在领导干部任期已满调离原领导岗位,甚至离任一年以上才实施审计。由于审计程序滞后,被审计人已调离后,很难得到原单位的全力配合,而且还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导致审计工作推进困难。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够,审计整改不到位,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基层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不够重视,对审计出的问题剖析不够,没能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审计部门对问题和整改没有进行及时的跟进,有的甚至拖延处理或避重就轻,缺乏有效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造成“年年审,年年犯”的现象,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开展的时间相对不长,可借鉴的经验较少。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审计程序等方面还缺少详细的条款,对审计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审计操作标准和流程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审计问题进行整改监督,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衡量审计效果的根本。目前,由于基层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往往仅提出整改建议,对何时完成整改及整改效果如何,却没有做到监督考核,影响了审计效果。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增加,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当前审计专业人员数量相对不足,人员专业素质相对偏低,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多个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尤其对于要求深层次的审计任务而言,专业审计人员的数量及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针对经济责任评价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不断完善审计评价标准,建立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评价依据。包括对受审对象重大决策考核指标的评价,对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合规情况的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内控情况的评价及廉政情况的评价,及时更新审计评价指标的内容,为科学评价经济责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委托审计程序,组织部做好离任干部的审计计划,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在审计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确保审计工作的时效性。针对关键岗位及重点项目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做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不留盲点和死角,实现审计全覆盖。
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完成后将审计结果公开,遵循“全面监控、网状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审计动态数据库,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过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形成审计“倒逼机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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