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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时间:2024-04-24

车宸辰 悉尼大学

知识产权侵权是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的主题。笔者认为,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尚未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有待进一步研究。歧义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内涵,侵权责任和侵权归责的关系,对知识产权侵权有不同理解。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源起和本旨考察。从无过错责任原则上看。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交通工具使用,产品制造和销售以及核能装置等方面的职责通常非常特殊,一方面,侵权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会发生的现象,另外,一旦发生侵权责任,它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时,常常会造成社会问题,而且对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思想不是寻找主体的主观可非难性,对“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是对不当行为之合理分配”,该分配有两种类型,例如,责任关系人之间的分配。原本责任是一种二元制的责任形式,一个主观上有过错,那么这个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这种关系非常清楚,因为没有考虑到无过错责任的问题,所以利益没办法非此即彼,而是取决于根据情况,分配承担,另外一种就是把不利益化为“微粒”,使用被责任保险或风险保险以及其他办法来分配关系,不论如何分配,无过错责任在于分配风险和不利益的角度,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也没有来自法律责任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公平和非公平边界的法律责任和教育活动逐渐模糊。

(二)从对TRIPS协议的分析上看。TRIPS协议的第45条的第一款说,犯罪人员承担赔偿条件是犯罪人员在实施不当行为时,或者他们知道他的所作所为已经侵犯他们知识产权。这意味着,如果犯罪人员罪犯,则会有两种意识状态:第一种是犯罪者是已知的,也就是明知故犯,知道侵权的后果但是仍然去实施不当行为,他们在主观上有放任的态度。第二种是粗心或懈怠,他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见,但是却没有预见,或者由于疏忽对预见视而不见,他们明知侵犯了知识产权,作者认为是其含义的内容如下:

1.犯罪人员预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可避免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后果。2.违法者有责任并且必须知道自己犯罪的性质。如果他不知道,这违反了他的注意义务,必须承担后果。3.犯罪分子具有一定水平的认知能力,来预测其行动的结果。应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评估。4.犯罪者可能不明抗辩,但有证据表明他必须知道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根据证据确认。

应该表明,如果犯罪者使用证据来表明其犯罪意图的真实性,那么应该从注意义务着手,应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评估犯罪分子的认知能力。犯罪分子的特殊类别,包括职责能力,年龄,学历,知识程度和深度,专业技能,职业,社会经验等,行为人的经营范围,法律和其他政策规定的应尽义务。因此,该条款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知道其实施行为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导致发生过错,如果是这样情况,他有责任进行赔偿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不知道该行为是侵权的,他们在主观上不知道,这就不需要承担有关责任。根据上述分析,《 TRIPS协定》 第45条第1款表明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可以根据主观是否过错来进行划分,如果是故意,那么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过失侵犯知识产权,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作为垄断权的知识产权可以在智慧基础上获得利益,但是在许多领域,必须与社会利益进行权衡。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情况是,落后的知识技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应用智力指标在社会中进行传播,另外,知识产权所有者希望受到适用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面对这些相互矛盾,本文认为某些过错的假设对一方的利益会有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利用产生不利影响,该主张来自研究人员和一些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保护超标的现象,众所周知,《TRIPS协议》的制定以美国从乌拉圭回合中撤退为美国知识产权印下了烙印,但普遍的是基于保护其成员国家的社会利益的。但是,在入世“情节”的炒作下,为我国建立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过错推断方面,美国由于以“特别条款301”作为示范来说明从那时起已经建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责任制度。如上所述,在严格的抗辩事由方面,特殊过错和严格职责是相似的,因此,在特殊推定引入时会发出响亮的声音,毋庸置疑,这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荒谬部分。但是,正如研究人员所说: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一体化的问题,至少在中国,必须冷静下来,观察入世知识产权保护的代价,并应该认真考虑下一步方法。从这个角度出发,根据之前的特殊过错推定,本文还鼓励选择一般推定作为过错推定的类型。

三、结语

总的来说,在确立中国的知识产权赔偿原则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制度的历史,对我国知识产权进行正确规定,以保护我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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