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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

时间:2024-04-24

刘明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就一般规范性质进行有效判定,尤其是在价值判断,法学方法和立法语用的许多方面做出公正有效的判定。为了判定公司强制性规范,有必要仔细研究和评估法律语言和规范类型,得出具体结论。类型化在定义公司强制性规范中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可能存在缺陷,但它们可发挥法律效力,并为准确判定提供良好的基础。

一、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是许多企业的常见现象,主要体现在股东只能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管理通常会管理资源并据此做出适当的决策。这样的话,由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应采用强制性规范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利。由于投资者缺乏信息,缺乏经验,分析能力不足以及不对称的信息等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公平条款,很难判断其条款对股东的影响,即使投资者拥有灵活的信息渠道,也会受定价问题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强制性规范,以试图降低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成本。

(二)预防投机性个人行为。公司参与人在公司运营期间会遇到日常工作的各种问题,因此,公司签订的各种合同并不总是完善的,但是公司可以永远持续下去,此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更改和调整公司管理结构和章程,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管理者可以利用股东的权利和信息方面优势以及现有股东投票方面机制的不足以实现预期的目的。因此,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司法可以控制公司行为,此基础上可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三)满足各方面公平要求。如果法律不能满足提高公司效率的要求,而仅仅是满足公平,则不管是补充性规范还是赋权性规范都可能达不到理想目标,赋权性要求公司可以对事情进行任何安排,可以不考虑立法指导,但是相对于补充性规范来说,如果股东认为补充性规范标准不符合自身的需求时,则排除应用公司法,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设置科学政策和规范才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司法识别的路径

(一)语言的辅助功能。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表达出某种意愿,即允许他人参与或停止某些行为的意愿,表现的意愿不仅是有吸引力的信息或有意的自我表现,英语和许多其他语言都是使用一种祈使语气,如果法律旨在让民众从事或者防止人们参与某些行动的目的时,则通常都是采用祈使语气进行表达。会用 “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词语来表达强制性规范,使法律显得庄重,严肃,简洁,明快,可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来引起对内容的注意。因此,该术语用于判定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标准,这是一个实用的工具。

(二)个案判断的决定功能。在缺乏清晰的语言判断和规范类型化和准确性欠缺的情况下,必须在强制性规范识别中引入新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是对个案的价值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价值判断是判定强制性规范识别中的主要因素,其原因如下:

1.强制性规范的变动引致立法的滞后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并根据公司法的外部环境而发展。因此,尽管强制性规范满足“达到最低必要”和“具有字面绝对明确”条件时,它被固定在制定法的同时,它已经受到了限制,“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台湾学者王泽健认为,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立法。换句话说,就是根据某些立法程序添加或删除某些规则。第二个是判决。也就是法律适用时表明含义及其缺陷,然后,创建一个新制度并根据需要有意识地改进现有制度。后面一种是个案中有关法律的解释,为了弥补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差距,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差异之间的矛盾使强制性司法识别必须加入法律的解释,这意味着每位法官都基于一个特定案件,鉴于其中的技巧,根据自身经验,学历,价值判断等,使有关法律规范判定旨在满足立法规范,原则和精神以及满足立法者意愿和社会需求的结合,并最终实现强制性规范的目标。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之间处于对立关系,如果某些规范是任意的,那么它绝对不是强制性的,反之亦然。两者之间在这方面的区别当然是明确的。但是对两者进行区分时,会比较复杂,在类型的核心字段,因为强制性规范范围明确,但是在边缘区域就会比较混淆,范围不清楚,即标准确定性还需要考验,这时候,需要司法者的评估来判断特定类型的“典型”元素的数量和强度,并确定规范的类型。封闭式企业的结构和分配性方面应该是任意规范,但是为了避免机会主义和保护有根据的公正预期这种现象发生,公司也应具备强制性规范。

三、结语

总的来说,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中包括广泛而复杂的公司条款规则,就算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判定识别某条款的公司性质,但如何判定是否与合同中符合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公司法涉及到更专业的领域,更具有实践性,因此可以基于特定民法,吸收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完善强制性司法识别,以为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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