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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时间:2024-04-24

王梦颖 河北大学

一、竞业限制制度概述

(一)竞业限制概念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其雇员离职后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者离职后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为维护其自身的商业利益及其他竞争利益。

(二)竞业限制的目的

竞业限制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服务,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其保密义务息息相关。

(三)竞业限制主体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竞业限制内容

1.在职期间劳动者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或任职;2.雇工不得在在职期间自主经营并与雇主展开业务竞争;3.劳动者不得在职期间或即将离职之前利用本人在原用人单位积累的客户人脉与雇主争夺资源;4.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能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于特定期限及特定领域、区域、行业或岗位内,雇工不得通过自营或服务于竞争单位等方式,与原雇主开展竞争。

(五)竞业限制双方的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雇工在离职后,雇主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劳动者如违反此规定,要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的局限性

(一)对人才流动的不合理限制

1.限制人才流动。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以及其他竞争利益。主要是指劳动者在进行新的就业选择时受到的范围、地域、期限等限制,由此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流动。实践中,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原因便是人才流动,因此,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人才流动予以适当限制。但是,如果该限制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会造成人才浪费,垄断就业市场等一系列不好的影响。

2.抑制科技创新。影响科技创新的一大因素便是人才流动,人才流动受到限制,必然会导致人力资源的挤压和浪费,随之而来的便是对科技创新造成不利的影响。虽然如此,但是如果对人才流动熬不进行规划和限制,使其无序、盲目发展,那将会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严重的侵害,那时便无商业道德可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将不复存在,到那时,必然会一直经营者投资创新的积极性。鼓励人才流动是鼓励科技创新的内在要求,而竞业限制制度则是鼓励科技创新的一道保护符。即使如此,一味地强调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超出了竞业限制的合理限制,势必会会造成人才市场的僵化乃至人力资源浪费,还会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权、择业自由权,最终造成对雇员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双重侵害。

(二)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

1.对择业自主权的不合理限制。劳动者本身有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使用自由,但是竞业限制却限制了其发展。纵然,竞业限制的初衷并非如此。但无论初衷、目的如何,也改变不了客观事实。对劳动者行为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在要求劳动者放弃之前所熟知、擅长的行业、工作,去到陌生的领域,这样不仅会限制劳动者个人的发展,还会使得其生活水平的下降,更有甚者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2.对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日本学者大须贺明将劳动权看作具体的一项权利,还指出实现生存权,并确保人能确实像真正意义上的人生活的那样生活是劳动权保障的基本目的。人的尊严体现在,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生活的资本,去维持生计,促进发展,在此之外,还可以把自己剩余的资金留存下来安度自己的晚年或者让子女生活的更好。一旦剥夺了这一权利,也就是剥夺了他的人格尊严乃至生存基础。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限制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便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造成威胁,其生存权也就没有了保障。所以其对劳动权的限制,实质上就是对其生存权的限制。

三、结语

竞业限制制度的确限制了恶性竞争,然而,其合理性标准始终难以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其局限性将进一步显露出来。我们要做的便是着力克服或者尽量避免其局限性,尝试寻求劳动权、生存权维护等个人利益,人才流动、科技创新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用人单位商业、竞争利益三方面的平衡点,最大限度的实现多重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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