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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供电企业采取停电措施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时间:2024-04-24

杨朝玮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推动了城市的扩张与扩容,原有的拆迁,修改成土地房屋的征收,但不管法律名词如何改变,但拆除工作仍然客观存在。。征收过程涉及主体庞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极容易在这一过程中出现各种法律风险,影响了征收工作的进行,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在征收的过程中,应该要体现出对被征收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要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确保征收工作稳步推进,促进基层社会的安定和谐。在征收过程中,为了确保整个征收流程的顺利推进,行政机关仍然还是存在通过供电企业对被征收用户采取停电的举措,此类行为极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因此供电企业等主体在实施此类行为时,也要做到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风险,以免矛盾扩大化,也能避免己方利益受损。具体而言,在对被征收用户停电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用户停电

保障居民的用电安全,是供电企业的职责所在,在这一过程中,供电企业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来为用户供电,而且不得随意“停电”,以免因此而对用户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依照供电企业与用户签署的供电协议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整个供电过程有序地展开,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

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政府征收的现象也大大增加。政府土地征收涉及到了拆除工作,而在拆除过程中,为了确保被征收人能够配合征收工作,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故意以“断电”等方式来迫使被征收人接受拆除的行为。为了征收工作的顺利推动,行政机关往往以通知供电企业形式对某被征收主体采取停电措施,此类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对供电企业产生法律风险。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由这一规定不难看出,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停止供电的方式来迫使当事人履行征收相关的行政决定。但我国立法也明确了“强制拆除”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时,行政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征收工作可以顺利地推进。基层行政主体在征收土地时,需要综合协调处理好各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被征收人抗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人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只有在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能够依照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公告来进行强制拆除的具体活动。可见,如果不涉及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不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对待被征收用户“停电”的。如果行政主体要求供电企业对被征收用户停电,供电企业不应作出停电的行为,以免违法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导致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但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的决定,且法院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强制执行工作,供电企业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配合对用户进行停电,以确保强制执行可以顺利推进,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二、规范停电程序做好各方面证据保全

供电企业对被征收用户停电,不能随意进行,不能无序展开,而是应该要严格依照程序来进行。即使是为了配合征收中的强制执行而对用户作出了停止供电的行为,供电企业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来操作,以通过程序的规范、证据的保全,避免自身陷入法律危机和风险之中。比如,供电企业如果随意停电,不对用户履行告知义务,则可能会使得一些生产企业型的用户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用户可能会因此而向供电企业追责,会使得供电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可见,通过规范的停电程序,履行对用户的告知义务,并且做好各方面的证据保全,方能避免供电企业一方陷入到危机和风险之中。

具体而言,在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配合强制执行工作展开,需要对被征收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该要事先履行告知义务,通过通知用户的方式,便于用户合理安排,以及避免用户因此而出现各方面的损失。在正式停电之前3-7天,将停电决定通知书下达给用户,并且将停电原因、法院强制执行公告等一并告知用户,使用户清楚停电的原因。被停电用户在接受通知后,应该在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签收等。同时,供电企业应该将停电公告发给电力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主管部门做好证据的保全,也能使供电企业防范因此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正式停止供电前30分钟,也应该再次告知被征收用户,并且在通知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送达或是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将相关证据保存。现场执行停电时,同样应该体现出对相应程序的遵循。比如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到场执行停电,出示证件、制作笔录,明确停电原因、范围等。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了权力的滥用,通过严格的程序操作,又能避免因程序的漏洞而使得被停电用户借此向供电企业索赔。只有供电企业积极履行了己方应该承担的各项义务,才能在停电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时,避免成为用户追偿的对象,才能避免供电企业一方因此而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三、严格把控源头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要从源头上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不会因征收过程中对用户停电而导致供电企业陷入被动,也需要供电企业从源头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掌握用户各方面的信息,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等,以有效预防潜在法律风险的发生。

比如供电企业与用户签署供电合同时,可以实现约定:因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机关的停电指令,或是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而对用户停止供电的,在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后,对于因停电而对用户造成的各方面损失,供电企业免于承担责任。以明确的免责条款的约定,能够明确供电企业的责任义务,即使供电企业依照行政主体的要求进行了停电行为,对被征收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供电企业也可以依照免责条款的规定来免除责任。在征收过程中,应该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这一点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有明确体现。避免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期限来配合征收工作,只有在法院明确要求强制拆除时,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展开强制拆除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供电企业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要体现出对用户权益的保障,在必要时也应该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在合同中明确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可能出现的拆迁停电问题事先做出约定,即使将来出现了矛盾纠纷,供电企业也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总之,对供电企业而言,在征收中对被征收用户进行停电时,需要协调处理好供电企业与用户、与行政机关、与法院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既要依照法院强制执行的要求,做好配合的工作,又要体现出对用户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就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同时在停电时也应该要遵循规定的程序,履行告知等各方面的义务,还应该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免责条款,以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法律风险,体现出对用户权益的保障,也能够避免自身陷入危机之中,确保整个供电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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