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孟庆博
摘要:中介组织目前已经成为完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沟通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的优良渠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方兴未艾,切实发挥了自身独特的作用。但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没有跟上,管理方式没有进行相应革新,管理理念不够先进等原因,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中介组织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相关管理措施进行科学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介组织 规范管理 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成立的,介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为相应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信息、财务管理、监督等社会作用的社会组织,其本质是非政府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中介组织的现状为:发展速度快,发挥作用大,种类分布全,相关问题突出、监管政策缺失。
二、当前我国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不规范,政府色彩覆盖市场经济本质。这是我国的中介组织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在我国,很多中介组织都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政府部门既是很多中介的支持者又是其稳定的业务来源,同时,中介组织也成为某些部门的“摇钱树”。这种关系严重影响了中介组织运作的独立性,使中介组织无法提供进行自身优化配置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导致中介组织发展动力的缺失,与当前供给侧改革的趋势背离。
(二)理念不先进,缺乏自身准确定位。中介组织的发展理念相对滞后,人民群众缺乏对中介组织的深入了解,普遍对中介组织持有怀疑态度;企业法人缺乏与中介组织的深度合作,凡事只想到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和法律监督手段解决问题,缺乏中介意识和中介思维;中介组织自身也缺乏对自身发展的长远规划,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残留意识的影响,只看到眼前的蝇头小利,没有对整个组织的未来发展提出完整规划和崭新的理念。所有这些都是中介组织在理念和定位上的问题的表现。
(三)监管不到位,管理盲区、多头管理现象突出。由于我国社会的中介组织的成立一般都有地方政府背景,而作为地方政府不可避免的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域局限性,政府部门在管理中过于关注中介组织的相关盈利特点,对于自身的监管责任相对淡化,另外同一个地区政府下的多个部门会有意识的对中介组织实施实际管控,以从中介组织身上获取相应收入,这导致中介组织的管理上极易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
(四)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全方位立法、司法、监督体系。①立法体系缺失,反映到中介行业立法上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行业准入机制;缺少及时、有效的法律更新机制;缺少针对性强的立法形成机制。②司法过程简单粗暴,现有法律框架缺乏对执法的细则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可依就会造成监管不力。③监督体系过于薄弱,事后处理多于事前监督,且监督过程简单流于形式,执法监督体系过于单薄和边缘化。
三、对我国中介组织的相关规范措施
(一)推动中介组织“去政府化”,理顺政府与中介组织关系。一个中介组织能够在排除政府化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完整的自运营是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保证。社会性、公平性和独立性是中介组织的生命线,当且仅当一个中介组织的经营权与相关政府的行政权脱离开来时,这个中介组织才开始焕发出最本质的社会功能。因此,要发展中介组织,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中介组织的去政府化,明确政府部门在中介组织的管理上是行政手段监管,而不是具体业务干预。真正实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脱离,达到中介组织在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组织的超然状态。
(二)发展中介组织自身硬实力,提高中介组织竞争力。第一,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和准入,加强专业培训和专业化管理。第二,培养高精尖专业人才,打造行业排头兵。第三,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建立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和从业水准评级制度,提高考试含金量,切实对通过考试的从业人员予以政策上和业务上的倾斜,以这种形式督促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规范中介组织的监管监督,形成有效监督合力。一是加强对中介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管。政府职能的转变中曾提到,要推行中介组织的去政府化,减少政府对中介组织的业务干预,但是这不代表政府撒手不管,微观上业务干预要减少,宏观上的政策监管要加强。完善中介行业的行政管理手段,优化中介组织的行业布局结构,发展良好的舆论引导氛围,树立良好的行业发展标准。二是严格对中介组织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在明确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采取违规、违法手段破坏行业秩序和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查处,通过对不良行为的纠正和查处达到保护优良从业行为的目的,不让遵章守法的人吃亏,不让违法乱纪的人得逞。
(四)完善中介组织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应该加快中介组织相关立法工作,在法律層面明确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力的特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界定中介组织的地位和性质,明确中介组织的社会作用和业务范畴,规定中介组织的可行范围与业务禁区,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切实保障中介组织的主体地位。其次要严格相关执法活动,强化执法力度。中介组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既扰乱了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又严重影响了行业信誉和行业形象。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法律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越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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