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贺志军1. 袁艳霞2.
1.湖南商学院廉政法治研究所; 2.湖南商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研究
贺志军1. 袁艳霞2.
1.湖南商学院廉政法治研究所; 2.湖南商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发展进程中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法治社会与全民守法的目标追求下,法律素质是商科人才应有的基本规格。“营商法治”应当成为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理念,“商、法”结合是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的特色所在。实现课程“立体化”、教材清新化、教法得体化和师资专业化是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可行的实施途径。
全面依法治国 商科人才 法律素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一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可谓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也内含着法治社会的建成之义。其二,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正是通过“规则之治”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含着“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及“依法执政”等要义,这也必将极大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依法”是根本,“全面”是关键。这就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里的“法治社会”、“全民守法”事关每个公民,为此就需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结合到财经类大学和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来说,重视培养商科人才的法律素质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的新要求,具有迫切的时代需要性。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素质培养势必成为商科人才培养极为重要的新内涵。商科学生在掌握商业战略战术的同时,熟悉法律意义上的游戏规则是非常必要的。学“商”不知“法”、不能灵活用“法”,在法治经济的现代社会必然难以获得应有的竞争力。
“营商法治”是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理念。市场对资源配置所起作用已从“基础性作用”跃进到“决定性作用”,我国正在致力于打造市场经济的“升级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决定了“商”科教育本身内在需求必要的法律素质培养。高等教育阶段是培养商业领域的人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的重要环节,实现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营商法治”无疑是重要领域,故必须“升级”调整商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培养机制。在实际商务问题面前,商科人才应当同时培养“商事思维”和“法治思维”,达致两类思维之融合。按照商人的理念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把成本、利益等因素优先予以考虑,是“商事思维”方式;其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不会过多地去考虑法律的价值取向。相反,“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如现在每年都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企业家群体犯罪情形凸显商科人才对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的近乎无知和不觉。故追求“营商法治”,就要求商科人才应学会在合法的前提下思考问题,甚至做到“像法律人一样地思考”和处理实际问题。
通观国内各大财经类大学和商科院校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可以发现,目前对商科人才的法律素质培养重视普遍显得不够,存在两个主要缺:
第一,知识传授上的“法学专业化”。一是作为商科人才法律教育的基本阵地的课程——法学概论(其名称因校而异,如法学通论或法律基础等),存在“法学专业知识大杂烩”的毛病。通常都是把法学专业学生的各门主干法律课程分别浓缩成一章来“填充”给懵懂的商科学生而已。二是商科人才法律教育阵地单一,即课程单一不成体系。除了少数商科类专业在后续课程还会有法律知识传授外,其他专业基本上与法律教育“绝缘”。三是有些商科类专业也开设了专业性法律课程,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教条主义色彩。一本法科学生使用的法律课程教材在商科学生的同名课程中通用的现象比较盛行。
第二,“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律素质养成”。一是从知识到能力的转化不畅。法律知识的学习具有严格的“体系性思考”要求,“问题性思考”容易被淹没于着墨泛散的体系描述之中,学生常出现“我已经知道了,怎么还不会呢”的疑惑。其实,“知道”的还尚只是“纸上”的知识“体系”,是“理论”世界的东西;“不会”的却是“现实”世界中的“问题”解决的素质能力。二是教学方法缺乏启发性。由于评价体系的导向,有些老师轻视对商科学生的法律教学,草率应付、照本宣科者有之,自言自说、不顾学生者有之;被戏谑为“把课本的一些内容简单向学生介绍一下,把案例当故事讲一下,把一些法律条文读一下,最后对学生考一下,把分数记一下”。其实,“educate”的拉丁词源含义便是“引出来”的意思,“教”不能把一种叫做“知识”的东西灌输进受教者的头脑;常言道,“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实质就是启发式传授法律知识,唯此方可有助于商科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
笔者曾指出,商科院校所追求的“法商结合”应具有二维属性,对于其法学专业来说,“法”学教育是基础、与“商”结合是特色;而对于其商科类专业来说,“商”科教育应与相应的“法”学教育结合。它们不仅要在培养法科人才上突出“法、商”结合的特色,更要在培养商科人才上适应全面依法治国之需突出“商、法”结合的特色。财经类、商科类大学和院校涉商的各类专业数量及其学生人数,在全校所占的比例远非其法学专业所能企及的,故“商、法”结合在商科类专业中应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和前景。如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商务专业”为例,便提出法商结合的、复合型国际商务人才是市场急需的人才,也就是“外经贸知识+外语+国际商法”的高校培养模式是适合市场需要的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再如英国诺丁汉大学(Nottingham University)也很重视商科人才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其商科专业学生三年制本科课程模块(Modules)中,作为专门性法律课程的《商法》(Business Law)分两个学期讲授,分别侧重合同法、侵权法和劳动法与侧重代理法、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破产法;讲授形式有讲座(lecture)、指导(tutorial)和小型讨论会(seminar)等。
从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出发,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商、法”结合可以说是可资探讨的商科人才培养的一大特色。这里的“商、法”结合的法律素养要求商科类专业学生在思维、观念层面上有所突破,不能局限于“商”的知识基础上简单加上“法”的知识而已。故首当其冲的是,应当在培养规划层面调整和制定出具有“商、法”结合特色的商科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系统梳理“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的所需、所能,设计好各商科专业的法律素质与能力的规格与培养途径。
第一,商科专业法律素质教育的课程设置呈“体系性递进”。初级阶段为通识法律板块,高级阶段为专业法律板块。前者指《法学通论》或类似的通识法律课,既是商科类专业学生养成法律素养的一个基础平台,也是加强其法律素质的重要突破口。后者指各商科专业自身特有的法律领域课程,如《**(某商科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商法》《国际商法》《电子商务法》等,其开设和建设应当作为提升商科人才法律素质的专业平台和高级阶段,予以重视和纳入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通过选修课程群实现商科人才法律素质的个性化提升。除前述两个阶段上的“法字号”课程外,还应通过协调来优化配置校内优质的课程资源,面向全校开设体现“商、法”结合特色的、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的若干法律素质类的选修课程群,如:公司法、房地产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税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金融法、竞争法、海商法、物权法等。
第一,商科专业法律素质教育的教材应“去法学专业化”。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2017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教材委员会,并由教育部教材局承担办公室工作,已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全国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对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商科类专业而言,其相应的法律教育尚需要进一步沿着“素质教育”方向来提升教材质量,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比较盛行的一本同名教材在法科、商科学生中通用的做法;尚需从教材——“教什么”——上来花大力气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第二,法律概论类教材应做到“内容清新”。作为通识法律教材,其内容贯通古今中外,跨越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等;载体除传统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外,还包括大量的法律谚语、经典名句、论述、文本、案例、事例等。如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就摄取了大量关于“法理”的表述: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等。作为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的基础载体,法律概论教材宜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法学专业的“学科”界线,以“商业交易问题”为主线,如订合同、写借条、作决议等一些常见而又充满法律风险的行为,其直观的样本呈现、失误教训及经验技巧等,这些都是商科学生所喜闻乐见的。为此,教材编写者不应把目光停留在“法律专业”的一亩三分地,而应当对全体法律、全程法治、全部法理领域进行“淘宝”,进行大数据式的充分搜集、梳理、归纳,并进行清新的表述。
“商、法”结合应突出“法”的实用主义性质,以相应“商”领域的“法”的实用性,来激发其学“法”的兴趣与信心,忌纯概念的、理论性的灌输式教学。同时,突出“商”领域的“法”的实践性,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让法律知识进入学生头脑,助推学生从对书本知识的“知道”到解决实际问题的“会”的飞跃,并直接影响其行为和调动未来商人群体依法“营商”和办事的认同感。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结合看,应当对规范内容的学习同时向“上升”到价值层面的点拨和“下降”到事实层面的分析。
课堂教学应重视案例教学法,考试也应注重案例分析。在思维模式层面来看,案例教学恰恰是以“问题思维”弥补书本的“体系思维”之不足而所需的:单纯以“案例”的问题集无法代替课程、学科的“体系”认知,缺乏问题思维可能停留在仅仅“知道”却“不会”的半途状态。目前的案例教学尚值得改进的是:一是盲目的“案例出示”法,难免叠床架屋、为案例而案例;对此,施教者应当加强选择性和目的性,精选案例和明确运用的目标,尤其是应设置有“任务驱动”学生的子目标。二是“案例描述”法,仍然只是“书本”的文字游戏,缺乏发挥不了打通从“认识”到“行为”的“最后一公里”的功能。笔者认为,教学应面向“司法实践”,成案需要当作一个亲历者眼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来处理,是完整的手术而非片断的门诊,是摄影而非拍照,故“全息案例”的模拟教学(辅之以信息技术)不失为今后推广完善的可行路径。
目前,各大学和院校在商科人才法律教学的师资配备上呈一定程度的“边缘化”现象。有些法学系部派出的师资存“博而不专”,商科专业内部师资则“专而不博”,因此,法学系部派出的师资应弥补商科专业槽之不足,商科专业内部师资则应补齐法学专业的短板,使师资“博且专”并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笔者建议,法学院宜在既有的法学各专业系部之外,增加“公共法学部”,专门负责通识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各商科专业系部宜增加“专门法律课程”教师,以实现师资相对“专业化”。
[1]贺志军,袁艳霞.论商业人才培养之“法商结合”——以湖南商学院实践为例[J].企业家天地,2013(5),134-136
[2]宏结.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07(5):42-44.
贺志军(1977-),湖南商学院廉政法治研究所所长、法管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袁艳霞(1978-),湖南商学院财金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注: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校教改课题“全息型案例库建设与教学应用研究——以刑事法课程为例”(湘教通(2016)400号);湖南商学院第十六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商科人才法律素质培养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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