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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研究

时间:2024-04-24

赵一霖

摘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之下,市场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近几年许多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量激增。国外保险行业的发展远远早于国内,而且其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远比中国成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外的保险行业进入中国并且不断发展壮大。这给中国的保险公司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其中再保险业务就是学习国外先进做法的产物。保险公司在对财产进行保险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应对这种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将其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这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经营风险大大降低,实现利益和风险的共享,最终也有利于被保险人。虽然再保险业务在我国发展还不成熟,许多做法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但是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

关键词:财产保险 再保险 同业分保 发展预期

一、概述

概念界定:财产保险(Propertylnsurance)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意思一致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符合约定的原因导致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时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一般的含义,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的仅指以物质性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一般也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再保險(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担其自身承担的风险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是市场的一种转移风险的行为,但是转让者必须让渡一定的保险收益以此来分担风险。从转移的形式上来看,这是一种风险的二次转移,是纵向的。再保险业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责任的限制划分可以分为比例保险和非比例保险,主要按照的是保险责任的分担比例来确定。按照安排的方式进行分类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二、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

(1)国外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再保险在国外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最早产生于欧洲的意大利,第一次再保险业务发生在意大利的热内亚,之后便逐步发展起来,这时期的再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海上贸易领域,这主要是由于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所以保险需求很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很高。伴随着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17和18世纪英国的再保险业务发展迅速。19世纪开始,再保险业务在欧洲许多国家发展迅速,主要包括德国、瑞士、法国,随后美国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业务开始迅速发展,再保险进入个新的历史时期。到上世纪末,再保险业务成为各个保险公司的常规业务。进入新世纪以来,再保险业务市场进一步扩大,再保险业务的营业规模和占据保费总量的比例越来越高。

(2)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我国再保险市场开始于上世纪30年代,从根本上来讲,当时的再保市场附属于外资险企,中国的保险公司因为自身发展的限制对此业务基本没有涉及,主要是通过联合经营的形式分担风险。建国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受到压制,所以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处于迟滞阶段。我国再保市场的真正开始是从改革开放起,国家开始实行市场经济,这样就为再保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上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的建设进步深化,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也正式开展,1996年2月中保再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专业的再保公司成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使我国的再保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我国再保市场的规模和营业额都在不断扩大,但是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现在的再保市场已经向精细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成为许多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

三、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再保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首先是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缓慢,而且结构不合理。我国虽然从1996年诞生了第一家专业的再保公司,但是随着再保业务的不断发展,专业的再保公司却始终没有成批量的建立起来,只是附属于一些保险公司内部。同时上述再保公司对财产保险的再保业务承接和消化能力仍然不足,而且现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大多设立再保险业务部门,但是再保业务保费收入所占比例依旧很小,整个国内财产险再保业务发展的结构不尽合理。其次是国内产险市场的再保业务大量流向国外的再保险公司。国外有许多专业化的再保公司,随着中国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它们蜂拥至我国,以其成熟和专业的运作能力迅速抢占了中国产险市场的许多再保业务。特别是国外再保公司大都产生于财产保险,所以对中国客户有着很深的吸引力。而我国再保公司在专业化和服务方面与国外公司相比尚有很大差距,致使大量市场被外国的再保险公司抢占。第三是我国再保市场的保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完善的体系建设是保障整个再保市场规范运行的前提,不仅仅包括承担再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更是涵盖专门的再保险经纪人。国外的许多高端再保业务都是由专门的经纪人来办理,但是我国再保业务的经纪人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求。第四是我国再保公司的承保能力相对不足。再保业务产生的根源是基于对风险的分担,而且大多集中在一些风险比较高的财产或利益标的,这些财产或利益标的的投保限额通常比较高且发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求再保公司要有充分的赔偿能力。但是我国再保险公司因受到注册资本金和保费充足率的局限,在很多再保险业务承保过程中出现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保险公司来讲,现阶段的财产保险业务越来越精细和专业,再保业务更是如此。要想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再保业务。而且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看,再保业务作为传统保险业务的一个细分市场,符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要求,必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专业化再保公司会不断涌现。我国现在缺乏专门的再保公司,但是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这情况将会得到改善。即使不建立专门的再保业务管理部门,原有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也会向再保业务倾斜,今后再保业务的重要作用将会被突出。

财产险再保业务的发展将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人寿保险由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现在市场已经比较饱和,发展潜力不如财产保险巨大。在此形势之下财产再保必然会面临一个新的机遇。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保险意识以及可供支配使用的财产越来越多,必将催发财产险再保业务的迅速发展。

我国财产险再保的国际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现阶段许多再保业务被国外的公司所占据,这对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面对这种形势,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学习,改善自身的体系建设和提高自身的保险能力,充分学习和借鉴跨国公司的先进做法,把握住后起的优势奋起直追,立足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提高自己的国际化程度。

国家将会更加重视和鼓励国内保险公司涉足再保业务,各种管理体制将会不断健全。对再保险的监管有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直接监管是对承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人进行监管,而间接监管主要是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协议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从而间接地对再保险人施加影响。直接监管方法成本较高,但安全性好;而间接监管易于操作,但安全性不高。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不成熟,缺乏再保险承保能力,再保险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市场,并且缺乏再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采用直接监管方法,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会限制我国再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但是今后国家必将采取切实措施来管理、引导和促进再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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