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腾+王文静
摘要: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重大举措,规范理顺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结束了各自为政、五花八门的经办乱象,可以说,随着各项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让身为基层工作者的我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够更加公平、公正的行使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
关键词:制度 单位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就如何妥善化解各方矛盾、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思考调研如下:
一、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今年民生领域改革的重点课题,引起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群体的广泛关注。从改革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摆在桌面上探讨解决。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安置问题
鲁人社发(2015)46号文件非常明确了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指出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虽然鲁人社发(2015)56号文件就如何平稳过渡上述问题提出了兼顾双方、合理可行处理办法,但实践执行上困难重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分为两类:
1.按照省相关规定改制改企、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且在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08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重申了允许因历史原因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这样就使当时选择继续保留于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标准缴纳保险且至今尚未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使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但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接受项改革。
2.人才代理人员
1998年省人社厅下发《山東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通知》中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以受社会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代办养老保险。委托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该类人才代理人员难以接受此项改革,并对政府的公信力提出异议。
(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制工人补缴问题
本次改革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方面提到两个问题:一是鲁政发(2015)4号: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二是威人社发(2015)53号: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其他编制内人员执行同样的缴费政策。这部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暂不返还,待国家和省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
从上述改革性文件不难看出,省对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制工人的态度仍倾向于遵循老管理办法,即有实际缴费算退休养老待遇年限,无缴费则不能予以承认。个人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单位补缴基数,按全部补缴职工当月缴费工资之和计算。而今,一旦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补缴,会出现参保人无力承担的窘状,比方说:参保人2001年补缴时平均缴费基数仅有500,当年养老缴费比例为23%,补缴个年养老待遇仅需花费1380元(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份),现如今平均缴费基数5000,按照改革前养老缴费比例30%计算,补缴年养老待遇需花费18000元,补缴金额提高13倍,即便是参保人有过错行为,未能及时缴费,但是否应当承担如此高额的补缴费用?
二、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安置建议
非在编人员参保问题上需要谨慎对待,历史问题历史办法解决。对于现今已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非在编人员应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加以引导,不应采取强硬手段“一刀切”。针对上述人员应告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现行缴费、退休政策,预留选择空间,让其自愿选择是否继续于机关事业参保或是移交企业续保,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
对于今后事业改制改企或撤销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省改革文件要求执行,可参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文件相关做法:①改制为企业后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②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制工人补缴
一个政策的执行,如果一个人说不公平,那么可能是这个人是政策受益范围之外的人员,如果很多人都反映政策不公平,那么是不是我们应该反思政策本身是不是存在问题。
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制工人必须有实际缴费方可计算缴费年限,这点无可非议,否则就是对广大已交费的参保群体的不公平。但是通过上述测算,2001年补缴和2016年补缴金额相差13倍,就算身为政策执行者的我们都感觉不可思议。2015年,省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该文件对企业补缴人员范围、补缴临时工、合同工、中间间断缴费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合同工为例,按文件规定区测算补缴基数129,按照20%缴费比例测算一年需要补缴309.60元,加上利息补缴一年约计600余元。社会保险补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共享发展成果,而不是单纯的、过度的惩罚措施,建议尽快推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办法,顺应时代发展。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从零开始,稳步前行,我坚信现在各种疑难问题在不久的将来都能够得到稳妥的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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