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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制度体系构建初探

时间:2024-04-24

孙悦悦

摘要:竞争中立是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应有之意。但从国企改革相关的政策法规看,似乎并没有直接关于竞争中立政策的表述,但党中央在有关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的“国有企业必须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等规定实际上就是竞争中立核心内容的反映。如何实现创新发展的新局面,笔者认为需构建竞争中立制度体系。宏观政策层面确立竞争中立原则的核心地位,微观制度层面构建竞争中立制度,总体构建竞争中立文化为主导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国企改革 竞争中立

一、竞争不中立的现状

(一)市场进入手续繁多

国有企业一般不存在市场进入困难,所以市场进入手续繁多主要针对的是私营企业的市场进入问题。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行政审批行为不规范,缺乏监督,政企利益同盟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二)企业经营监管的差别待遇

大量私营企业一直面临税收高、融资难等的问题,而国企则享受税收、融资、补贴等方面的优待。竞争不中立造成国企与私企的差别待遇,削弱竞争,危害市场效率。

(三)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由政府行政权干预经济造成的垄断,使用非市场力量消除竞争对手,人为设立行业壁垒,危害竞争秩序。行政垄断以地方保护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虽然实现了地方产业的崛起,但是缺乏激励机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提高,减损消费者福利,对于经济的长久持续发展不利。

二、竞争不中立的原因分析

(一)计划经济体制遗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政企不分的问题。国有企业因为与政府有历史上的渊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即享有先天的竞争优势。

(二)竞争中立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主要是对三类经济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定实践性较差。这样,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上,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相关部门缺乏规则意识、竞争意识

相关部门缺乏竞争思想,致使有悖于竞争中立现象比比皆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大行其道。用竞争思想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促进形成一个健康、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国外竞争中立的相关经验借鉴

(一)澳大利亚竞争中立的相关措施

澳大利亚首先提出“税收中立”的概念,要求政府应该在商业监管中保持中立,即税收中立、补贴中立等。

第一,税收中立原则。完全取消对于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不现实,采用税收中性调节机制比较稳妥。采用税收调节机制能够实质上实现国企和民企的地位对等。税收部门通过对享受优惠的国有企业征收竞争中立调整费的形式来实现税收上的监管中立。

第二,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竞争中立申诉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相关申诉和调查工作。澳大利亚实施的监管中立政策约束了政府不当竞争行为,保证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二)OECD竞争中立的相关措施

第一,政府监管中立。即政府在制定规则和实施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时(包括税收、融资、信贷等行为),应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能给予特定主体不当的财政支持或补贴。

第二,国有企业的某些制度应公开和透明。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国有企业应该严格区分其商业行为和公共服务职能,并对上述两个行为分开管理。

第三,建立监督和救济制度。澳大利亚和欧盟设置套较为完善的监督和救濟制度,以便有效地纠正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

四、我国的竞争中立法律体系构建之建议

(一)确立竞争中立的基本原则地位

竞争中立实际是竞争政策在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为现阶段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竞争不中立,阻碍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矛盾就是竞争不中立,使得低效率的国企占有大量优质资源。改革的突破口就是打破国企垄断,为私企与国企的竞争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构建竞争中立法律制度

1.市场准入中立。第一,企业注册条件分类统一。在企业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各类企业的注册标准的统一。第二,材料递交要求明确。政府应当通过各种便捷信息传播渠道,告知市场主体企业注册所需材料的原件要求、格式、份数等相关事项。同时提供包括窗口提交、网络提交、邮件提交等的便捷的提交方式。第三,审查流程高效、便捷、公开、透明。

2.经营负担中立。经营负担中立中最关键的原则就是税收中立。税收中立原则要求税务监管部门在进行税收过程中中立的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实质上实现国企与民企对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秩序。

3.投资回报中立。第一,限制地方政府补贴。原则上政府不应当进行补贴。第二,补贴标准应当统一。补贴对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区分国企和民企;补贴方式采用横向补贴模式,尽量减少纵向补贴模式对于竞争公平性的影响。补贴形式统一,避免不同补贴形式之间的差异带来的隐形的补贴不中立。

(三)推进建立竞争中立的市场新环境

首先,建立相对独立的竞争主管机关。竞争主管机关负责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竞争评估,并对竞争不中立的政府监管行为进行处理。其次,开启监管相关人的投诉机制。允许监管相关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异议,可以提高竞争中立的监督效率。最后,在社会范围内推动竞争中立文化的传播。虽然我国传统文化中竞争思想对欠缺,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的思想在逐渐形成并发展。竞争主管部门加快竞争文化的传播和教育,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公平竞争共识,将会助力政府部门形成竞争中立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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