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超凡
摘要:违法所得是一个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的综合性概念,一般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而获得的一切违法收益的简称。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研究违法所得。但由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这有利于建设良好的行政执法秩序,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改善行政机关乱收费、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提高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快我國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标准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该如何解释?首先,从构词上看,“违法所得”由“违法”和“所得”构成,所得是用来限定和修饰违法的,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偏正关系,并且具有因果联系,同时,违法与合法相对应,及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第二,“所得”即为“取得”,“所得”的对象,即它的外延应该是利益或者好处,对行为人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该好处是行为人通过违法的行为、手段或者违法拥有的财物而获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处罚手段,但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的财产范围应该如何界定,不但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在我国的学术界也是意见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没收的财产范围应扣除其在从事非法活动时的经营成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没收的财产范围包含其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的成本。现将两种观点的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种观点“利益说”,该说持有的观点为,违法所得的财产范围应当扣除行政相对人的非法经营的成本,是目前的通说。如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张正钊主编、李元起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孟鸿志主编的《行政法学》等等,持此观点。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根据“获利数额说”的观点,违法所得的财产范围就只是包括单纯的利益,并不包括违法者因此付出的成本;二是将违法所得以此区分,也是为了不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混淆,我国的法律已经对这两部分进行了明确区分,比如,从“非法销售收入”、“非法营利收入”等概念中可以看出违法所得就只是包括利益,并不包括成本。这一观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体现,比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非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减去购入价格所得的数值。
第二种观点“财产物说”,该学说认为,此处的财物或者金钱,指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其中包括非法经营活动付出的成本。如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陈宏光主编、刘清华、黄志玲副主编《行政法学》,竹莹莹《违法所得问题研究》持此观点。该观点提出这种主张的原因主要是惩罚违法者的故意心理,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仍然投入成本想要获得非法的利益,这种心理本身就应受到谴责。而且这种观点在我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食品卫生与医疗器械等领域,比如,(1)在《食品卫生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者投入的成本。(2)有学者通过论文的形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即违法所得包括成本才更有利于对我国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要明确的分析违法所得所有组成部分的性质,不会因为是成本就不没收,即该部分是违法所得的就应该被没收。
作者通过上网查阅以及搜集图书馆的相关资料,发现国外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违法所得”的相同字眼,只是找到一些相似概念。
德国在其《违反秩序罚法》中规定了非法所得的概念,即:不仅非法所得包括在没收之物的范围,甚至包括合法所得吗,不过,该处的合法所得是对公众有害或者是存在被滥用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我国也曾沿用过非法所得这一概念,这可能是源于大陆法系之间概念的沿用与统一的传统。
前苏联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或所获得的目的物,这一规定于我国对违法所得没收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其所得之物表现为直接目的物,从文义解释的视角可以理解为物质性的财物,这是因为通过违警的方式直接获得的物难以将无形的物纳入其中。虽然俄罗斯并没有使用“违法所得”的字眼,但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可见两国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虽然使用不同的字眼但实现了对相同的客体进行规范,即在内容上具有相同的功能。
澳大利亚对违法所得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只要是个人通过违法行为的行使而直接或间接的获得或实现的所有财产利益都属于违法所得。
在美国,对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既可能是指总收入,也可以代表净利润,有多种含义。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总收入可能是违法所得的范畴,净利润也可能是违法所得的范畴。例如,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所得”指的是利润。美国其他大部分的上诉法院均认为《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和《美国联邦反洗钱法》中的“所得”是指“总收入”而并不仅仅是指净利润。
通过国内外的对比,我们发现,在我国,正是由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的说法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尽快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这有利于建设良好的行政执法秩序,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改善行政机关乱收费、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提高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快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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