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蔡晓青
摘要:针对目前法律新形式的变动下,本文从离婚诉讼中婚内抚养费纠纷的基本问题出发,以受理婚内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为基本,通过对具体事例的详细分析,来明确指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以及婚内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通过自身所学,围绕着离婚诉讼中婚内抚养费问题表述自己的部分看法。
关键词:离婚诉讼 婚内抚养费 法律依据 家庭纠纷
一般情况关于抚养费的纠纷一直是离婚问题的后续延伸,一般来说在夫妻离婚之后未履行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应该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用而展开的诉讼。但是从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很多家庭特殊情况为抚养费纠纷问题解决提供了新的难度,导致审判实践档案的高度复杂性,比如由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诉讼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用、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费、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非抚养方要求返还或子女提出增加数额等等。在这些抚养费中,尤其婚内子女、配偶一方提出婚内抚养费的诉讼日益增多。针对新形式的新情况,本文从离婚诉讼中婚内抚养费纠纷的基本问题出发,以受理婚内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为基本,明确指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通过对具体事例的详细分析,来阐述相关问题,围绕着离婚诉讼中婚内抚养费问题表达自己的部分看法。
一、离婚诉讼与婚内抚养费的基本定义
离婚诉讼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焦点话题,也是法律中不得不深刻关注的焦点内容。在对于夫妻双方离婚这一问题上,只要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则相关部门即可形式调解权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如果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无法有效履行离婚当时所规律的应尽义务时,则另一方可以对之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在现代新形式的推动下,婚内抚养费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所谓的婚内抚养费纠纷是因为部分夫妻虽在感情上出现裂痕,但未进行离婚,彼此经济相互独立,一方不断逃避抚育义务而出现的现实情况。
二、受理婚内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一)夫妻一方有自主能力却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处理依据
在一般法律案件上之所以會有给予子女抚养费这一问题,都是基于夫妻离婚之后提出的条件,这对于夫妻双方的行为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我们可能会形成一个固定思维,那就是如若夫妻两人的婚姻依旧存续,这个时候财产依旧被二人共同持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资格对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我们都清楚“七年之痒”的现实处境,夫妻感情乃至于婚姻失败其实都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夫妻都会由于感情上的矛盾和不合,而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关系和矛盾会逐渐上升到离婚这一范畴,夫妻分居现象更是数不胜举,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双方仍同处一个屋檐之下,但彼此之间经济上没有纠葛和交叉,从而为夫妻逃避抚育义务制造了可乘之机,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极大的消极作用。
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在我们处理离婚实践时的确几率较大,但是离婚不应该逐步成为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法院立案受理婚内抚养费是有定的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我们从婚姻法的这条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是子女尚未成人,那么家长就必须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夫妻婚姻关系发生什么变化,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是不可能改变的,如果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则这就严重地触犯了法律,另一方有资格运用法律手段来要求支付抚养费。所以,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内,就抚养费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在案件的一般的庭审中,被告方会以未离婚为借口来逃避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在这种错误的辩解下,被告方往往会认为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来减少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观念无疑上实在变相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于女子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于另一方的不负责任,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往往会被肆意放大,借机逃避法律义务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会以此来逼迫离婚对方来答应其无理要求,从而来逃避自身支付抚养费的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会答应对方的无理条件之后,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则孩子的合法权益也随之付诸东流,从而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可恢复的消极影响。
(二)夫妻一方丧失自主能力但另一方却不闻不问的处理依据
然而在法院的相关审判过程中,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也成为了一项较为特殊化的诉讼类型,关于此的纠纷事件也频频出现,各类的纷争不断。特别是由于身体疾病、劳动能力丧失、精神问题等种种客观条件,夫妻一方没有劳动和赚钱的能力,另一方却不给起相应的救助。此问题的解决应该对于其婚姻状态进行细细查明,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提出离婚诉讼尚且在分居状态,则依然属于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因此在这种情境下,夫妻双方虽然分居的,但没有完成离婚的相应手续,在法律方面,夫妻双方的关系依然成立,其中另一方必须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由此可见,法律效力十分强大,必须要对相应的法律进行深入地研究,借此来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来促进家庭和社会进步。
(三)婚内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总结
通过上述的分析,无论夫妻一方是否有自主能力,一旦查实夫妻一方确实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判令其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子女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既然夫妻双方为离婚期间,一方有义务承担婚内抚养费的相关费用,那么抚养费数额的标准应该如何判断并执行成为了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正常的情况下,对于收入相对固定的方来说,要按照其收入的20%-30%来支付每个月的抚育费。当然,还要结合具体的生活条件和儿女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斟酌,但是其总的抚养费一般来说不应该超过其工资的50%。由此可知,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问题还没有统一化的标准,在进行数额的商定上,应该结合子女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自身的生活条件等相关要素来进行有效判断,体现出一定的人性化特征。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其一直追求并崇尚公平正义以及照顾大多数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在我们的眼中,对于公平的理解,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定义为金额上的完全等同,而是要从人性公平的角度来进行深入地诠释,在对于婚内抚养费数额与抚养责任大小的分析时,必须要对他们的生活条件、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生活负担、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有效权衡,来做出最后公平合理的判决。
尽管判决的因素很多,考虑的方面很广,关于夫妻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较为准确而详尽的说明和规定,这一问题一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盲区和空白点。尽管我国婚姻法对于此问题已经有了较强的重视度,但是法律规定还仅仅限于对于夫妻双方责任承担与义务行使上,很少对于抚养费数额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和要求,这就为实际问题的解决制造了较大的麻烦。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应该对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全面的衡量和分析,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确定。
四、结语
“国是一个家,而家是一个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个小家庭的和睦,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稳定性。从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我国社会经济面临转型期,社会的高度发展和时代经济的进步,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地滋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家庭的和谐问题逐步成为了社会问题的焦点,多少劳燕分飞,曲终人散。但是在各走一方的路上,夫妻双方应保持自己为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尽量减少对自身子女的伤害,在经济上保证其健康成长的需求。因此,在新形式的不断推动与影响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行业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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