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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回归分析法的财政干预技术创新机制研究

时间:2024-04-24

杨昆 张辉 王永胜

摘要:阐述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和优势;构建了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系列指标数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多元回归模型,最终选择了向后回归法的第三步方程;得出了国家补贴和国家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回归方程;描绘了财政支出对企业创新投入和收入的传导机制,所得税与企业创新投入和收入之间的非单调关系;探讨了国家补贴和国家税收激励技术创新的路径。

关键词:技术创新 国家干预 财政科学技术支出 企业所得税 曲线回归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A.Schumpeter)1912年在他的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把创新理解为经济发展的本质,具体包括研制或引进新产品、运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采用一种新原料或新的原材料供给方式、建立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等5个方面。他认为创新是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是一国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

一、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必要性

一方面,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首先分析的是它的成本和收益。只有技术创新的收益达到足够诱惑时,企业才愿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由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风险性、外溢性和公共性等不可避免的特征,大多数企业都是不愿意主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干预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纳尔逊(Nelson)首次把市场失灵理论引入技术创新领域,认为“由于技术创新的高风险等特性,致使市场失灵必然出现,包括税法激励在内的政府干预就成为了必然。

另一方面,技術创新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是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通过国家干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才能把技术创新的潜力充分发挥出来,走“内涵式”的发展之路。

二、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优势

2006年2月出台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涉及到的激励措施就包括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税法激励、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10个方面。这些政策一是能够有效避免由于政府直接补贴可能造成的贸易壁垒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替代效应,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税法激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有效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和抑制腐败的发生,并给企业带来长期稳定投入的商业预期。

三、国家干预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了解国家补贴和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对国家补贴和税收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系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和曲线拟合。

(一)变量定义

各变量的定义和单位如表1所示。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和论文研究的有效性,只收录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系列指标和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国家企业所得税,见表1。

表1变量名称及定义

(二)数据的选择和处理

选取了1996-2013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系列指标数据和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国家企业所得税,统计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7-2014》,见表2。并使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将y、z、x3、x4、x7、z换算为以1978年为基期的实际数据。

(三)参数估计和回归模型汇总

利用SPSS统计软件,采用进入、逐步、向后、向前4种回归方法构建因变量y与各自变量xi(i=1,2,3,…,n)之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y=a0+a1x1+a2x2+…+anxj

其中,a0是回归常数;aj(j=1,2,3。…,n)是回归参数,参数估计见表2。

由表3可知,向后回归法第三步的方程中可决系数R为1,说明此方程充分证明了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与其影响因素的相关性,标准估计的误差为11851.23661,属于诸多方程中最小值之一,说明此方程多元回归拟合程度好,F检验的显著性水平Sig为0,0,说明此回归极其显著,故优先选择向后回归法第三步的方程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与其影响因素的相关性,公式如下:y=68840.508+19.787x3-1.774x5-2,088x6+1.925x7+4.414x4

(四)国家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根据向后回归法第三步的方程,将x7与该方程中未排除变量(x3、x5、x6、x4、y)进行曲线拟合,回归结果见表3。

如表3所示,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对未排除变量的曲线回归中可决系数超过0.9的方程均为幂函数回归,即lnxi=lnbo+b1InxT,F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均为0,方差齐性检验通过。由幂函数的系数b,可知,这5条曲线均为单调增函数,5个变量均与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表现出显著正相关。虽然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项目数的曲线回归中有两个值偏离了曲线,但这两个值也是在曲线上端的显著增值。

第一,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对专利申请数的增加作用居于首位。因为专利是无形资产,具有长期回报价值,可大幅提高国家和企业竞争力,所以企业首先热衷于专利创造,国家也特别扶持。第二,财政支出对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开发新产品经费的增加作用也很大,企业的这方面投入是发明专利的前提,而且也是衡量一国科研规模和科研水平的指标,所以国家鼓励企业扩大开发研究与试验经费的规模。第三,财政支出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加作用其次,因为企业开发出来的新产品也可能在市场中成功,也可能失败,如WIN8系统在诺基亚手机上的投入失败。第四,财政支出对企业开发新产品项目数的增加作用最小,因为一项新产品的开发需经过市场检验并反复改进,很少有企业同时进行一个产业内多种新产品的开发,如苏泊尔公司只专注于炊具制造、上海联合利华公司主要进行日化业中的洗涤用品开发。综上所述,其传导机制见图1。

如图1所示,企业在得知国家政策支持后,进行专利申请以确定官方和专家的认可,进而补充开发新产品经费、研究与试验经费,经市场检验后获得收入,该项目在市场上运行稳定后再开发新产品。

(五)国家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根据向后回归法第三步的方程,将z与该方程中未排除变量(x3、x4、x7、y)进行曲线拟合,回归结果见表4。

如表4所示,国家企业所得税对未排除变量的曲线回归中可决系数超过0.9的方程均为三次曲线回归,即xi或y=az3+bz2+cz+e,F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均为0,方差齐性检验通过。由其导函数判别式可知,这4条曲线均不是单调递增的,国家企业所得税增长到一定值后,4个变量由递增转为递减。

由以上研究可知,企业所得税增长带来的财政科技支出的递减效果在2012年已经显现,紧随其后,开发新产品经费、研究与试验经费、新产品销售收入也终将因为所得税的增加而达到极值后递减。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初始阶段,企业的收入是激增的,国家也获得了丰厚的税收,但当某技术运行到一定阶段,企業会谋求开发新技术以防被市场淘汰,这时不变的税率和单薄的税惠就会抵消国家补贴的力度并减弱企业的创新能力。

四、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路径

(一)国家补贴激励技术创新的路径

企业是一国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20。6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GDP的比重为1.42%,只有71.1%由企业执行,而2005年日本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GDP的比重为2.61%,有76.5%由企业执行,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是不够的。

(1)使用间接补贴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是企业、国家、个人发展的内在需求。国家使用间接补贴方式,克服了直接补贴的计划性,利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增加专利创造,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减少科技和人才资源的流失。

(2)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担保贷款。国家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问题,是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银行注重的是自身利润,对于企业未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抱怀疑态度,造成企业技术创新困难。所以,国家应采取措施减弱企业与银行的风险厌恶。

(3)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国家需投入完善技术创新市场的资金,用看得见的手修补市场缺陷。降低企业进入某高新技术行业的壁垒,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国家税法激励技术创新的路径

我国税法存在税法体系不完善、税法结构不合理、税法激励方式不科学、税法激励人才不充分等问题,故针对我国税法激励技术创新的现状进行改革。

(1)不断完善税法体系。一是加快税收立法,不断提高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提高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法激励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在税收通则中专设税收优惠一章,系统地规定国家税法激励的目标、原则、方向、条件和权限范围.三是深化税制改革,不断提高企业投入开发新产品经费、研究与试验经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调配税收资源的作用。

(2)加快优化税法结构。推进“营改增”步伐,不断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优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法结构,改变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格局。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最大的优点就是无论流通环节有多少,纳税人只承担增值环节的税收,没有增值就不征税,充分体现了税法公平原则,保证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受损失。

(3)科学设置激励方式。一是加快建立技术准备金制度,有效保证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稳定来源。二是完善加速折旧制度,缩短企业的科研设备和生产装备的折旧时间,提高折旧比例,扩大折旧范围。三是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制度。

(4)切实加强人才激励。一是扩大科技发明奖励的税法激励范围,使所有的科技奖励都能平等的获得税法激励。二是将职工教育培训l经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轻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职工的知识更新频率。三是加强创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法激励,消除当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现象,鼓励创新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投资企业,增加个人进行专利研究的积极性。

五、结语

我国补贴激励与税法激励对小微企业的帮助还不足,上文模型重点在于分析国家激励对企业各变量的影响力度和方式,但欠缺分析国家激励对小微企业各变量的影响,需要进一步补充。而小微企业才是我国技术创新的最活跃分子,而它们只能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变卖技术成果给大中型企业。只有将补贴激励与税法激励手段有效结合,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补贴和税惠,才能最大限度地、公正地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建立综合利用财政投入、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激励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体系,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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