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秀艳 李 希 刘玉林 赵旭阳
[摘 要]通过对陕西、河北、山东三省385名农村消费者的问卷调查与分析,发现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亟待提高、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普及工作有待加强、农村中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农村消费者维权主动性喜忧参半、农村消费者的主要维权途径是向经营者索赔、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等六各方面的问题。为了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乃至民间调节措施等多种途径,同时需要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文化素质、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关键词]农村 消费者 权益保护
本文系河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作者系河北科技大学在校学生。指导教师:刘秀艳
为了了解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利用2008年暑期社会实践的机会,以问卷的形式进行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本次调查涉及山东省、河北省、陕西省三省,收回有效问卷385份。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消费者已经具备一定的质量意识,但识别能力亟待提高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知,农村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信息的关注到已经达了一定水平,特别使对食物类、生产资料类、家用电器等关注水平较高,这是非常可喜的一面。消费者注重商品质量和信息的意识,与年龄、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关系。在选择商品时,坚持“质量主要,价格次要”的依次为:食品、肉类、蔬菜及调料等占79.0%;农业生产资料类占66.8%;家用电器类占62.9%;生活日用品类占61.6%,除服装、鞋、帽等(34.5%)以外,均超过6成。
调查还发现,调查对象对各类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根本没有识别能力的人占10%~17%;对各类商品自认为有一些识别能力,但不全面者都在76%~79%之间,数字非常接近;自认为“有,而且能力很强”的只占8%~11%。表明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不强,需要普及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常识和专业科学知识。
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普及工作有待加强
消费者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组织、法律了解不够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关于“消费者协会”,385人中没听说过、知道一点和了解很多分别为47人、324人、14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2.2%、84.2%、3.6%。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是:听说过30人,知道一点的342人,了解很多的有13人,分别占7.8%、88.8%和3.4%。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没听说过123人,知道一点的249人,了解很多的13人,分别占31.9%、64.7%和3.4%。说明农村消费者依靠消协组织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还存在很多问题。各收入层次、各年龄段、各学历层次的人对消协,消法,经济法了解很多的人都不多,甚至年轻人对消法了解很多的人比老年人还要少,实际上存在着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被架空的现象。
三、农村中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
调查对象承认自己买到过(包括偶尔买到或经常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比较严重:买到假冒或伪劣生活日用品者占86%;买到假冒或伪劣食品、肉类、蔬菜及调料者占64%;买到假冒或伪劣服装、鞋、袜、帽者占94%;买到假冒或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者占66%;买到假冒或伪劣的家用电器者占44%。这样的比例,只反映调查对象已经意识到的假冒伪劣商品,至今仍不清楚的不包括在内,由此可见农村中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
四、农村消费者维权主动性喜忧参半
消费者中有一些人不管买到哪种类型的假冒伪劣商品,都能主动维权。特别是对农业生产资料、家用电器等商品,对这两类商品主动维权者分别占81%和90%,而持“自认倒霉,凑合着用”态度者只是少数,分别占19%和10%,这是积极的一面。但也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自认倒霉,凑合着用”。就商品种类而言,对日常生活用品类、食物类、衣着类商品,消费者采取“自认倒霉,凑合着用”态度的分别站调查对象的63%、57%、60%,这是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消极现象。
不同商品,维权主动性不同,对重要性相对较次的假冒伪劣商品,采取忍耐的态度,一是说明农村消费者对这些商品质量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二是本身可能贪图价格便宜等因素而知假买假;三是维权难,表现为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机关作用不强、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消费者看来,只要不导致严重后果,就可以“自认倒霉,凑合着用”。而生产资料回贻误全年生产,家用电器是农村消费者家中的大件商品,是除住房之外的家庭财富的主要部分,农民看得非常重,所以不能够轻易“自认倒霉,凑合着用”,一定要“找经营者赔偿”。
五、向经营者索赔是农村消费者的主要维权途径
就维权方式而言,不论哪类商品的维权,都是“要求经营者赔偿”的多,而到工商管理部门反映的少。买到不同假冒伪劣商品后向经营者索赔的情况是:生活日用品,要求经营者赔偿的占28%,食物类33%,衣着类31%,生产资料类66%,家电类75%。由此可见,农民虽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赔偿只是暂时的救济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同时,消费者在没有相关部门支持,对消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经济法等了解甚少的情况下,他们索赔的获胜几率不会乐观。
六、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工商管理部门在农村市场并没有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从而导致多数农民未能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买到假冒的生活日用品、食物类商品,工商管理部门反映的不足10%,即使是买到对农民来说非常重要的商品如生产资料等、家电等的假冒伪劣商品,农民能够到工商管理部门反映的也不足20%,说明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工商局系统已经推行几年的“一会两站”制度,即乡镇消协分会和村级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不尽人意。调查发现,385人中对消费者协会“没听说过”、“知道一点”和“了解很多”的分别为47人、324人、14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2.2%、84.2%、3.6%。145人回答所在乡(镇)有消费者投诉站等类似的机构, 240人回答“没有”,分别占37.7%和62.3%。表明这些机构要么不健全,要么工作没有很好开展,相当数量的群众不了解这个机构的存在。
总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任重道远,需要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乃至民间调节措施等多种途径的共同努力,同时需要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文化素质、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只有多方努力,农村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陈柏峰,新农村建设要关注非物质性产品供给,调研世界,2006(7)
[2]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创新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为农村改革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贡献--关于农村消费维权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http://www.cca.org. cn/index.jsp(中国消费者协会),2009-02-17
[3]李希,刘玉林,赵旭阳: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科技大学(新校区)文法学院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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