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杨秀伟 肖伟然
[摘 要] 近年来,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受到广泛关注。由于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完全分离,其治理结构不同于国际企业的两权分离,华人家族企业即使在规模很大时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也不会彻底分离,甚至相反,在掌权者家族拥有的所有权已经比例很小的情况下,经营权仍能在掌权者家族中父子相传。本文尝试着对华商家族式企业和国际企业在经营权与所有权方面进行对比研究,以期对华商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华商家族企业 国际企业 经营权 所有权
一、家族企业的概念
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成员拥有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并可能全部或部分掌握其经营权的企业。其可能是企业创办者与其家族成员共同经营,也可以通过企业创办者和家族继承者之间的产权继承与经营权授受关系或所有者与外部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表现。
(一)家族企业包含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
家族企业可定义为:企业产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且在特定阶段通常由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实际掌握经营权的企业。其内涵是:家族企业一般具有家族所有和家族经营两个方面条件,家族所有指企业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家族成员,家族经营则指企业经营权基本控制在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手中。家族所有是家族企业存续的必要前提条件,家族经营则属于家族企业在特定阶段的一种经营模式选择而非必要条件。
(二)家族所有是家族经营的基础。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是家族企业中所有权归属与经营者选择的不同方面,其中所有权归属是基础。家族企业中,所有者可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其经营模式。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理论强调应用由产权人委托外部人才管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者选择模式。家族经营则通常坚持企业由主要投资人(产权人)代表担任经营负责人,其职位通常由其子女继任,基本由主要经营者所属的家庭内部成员或家族成员掌握企业内部关键岗位的经营者选择模式。
华人家族式企业是华人艰苦创业的见证和成果,大多数华人对家族式企业有深厚的感情,将其看成自己或家族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企业的所有权一般都由家族牢牢控制并在家族内部代代相传。他们宁愿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也不愿将两权分离。
二、华人家族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特点
(一)两权高度统一于所有者手中,并且所有者直接参与经营决策,企业委托代理链条短。在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序列中,从最终所有权到法人财产权再到经营管理权,其间构成了一个多环节的纵向产权链,并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但大多数华商家族企业中,出资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自然人身上往往是统一的,产权链条极短,基本上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强烈的私人色彩。即便在一些华商家族企业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无论是对于委托方还是代理方而言,也多是出于特殊的私人关系。在此,委托方并不是仅仅追求经济收入,而更多强调的是对情感收入的需要。这既有保护自己的信誉以利于获取长期收益的考虑,也有代理方在私人关系中追求委托方的尊重、友爱和认同的本能反应。
(三)家族意志边界具有无约束扩大的可能。在一个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中,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议事规则。而在家族企业中, 由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基本、甚至完全依附于家族的意志,同时, 家族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往往是由董事会(董事会的背后是家族) 聘任,这就导致包括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在内的职能发挥显得苍白无力,公司监管极易出现“黑洞”。另外,经理层与家族之间一般又存在着特殊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使内部人控制转化为经营者家族控制,正是由于这三方无法对家族构成有效制约, 使得家族企业的意志边界很容易无约束地扩大。
(四)信息高度集中于企业内部,增加了融资难度。由于家族企业市场监控程度小, 而监控又主要来自家族内部, 从而使得企业运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鉴于家族企业很善于同关联企业通过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达成自利目的,并且家族企业中的内部管理人员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戚,外界投资者(如银行、证券公司等) 一般很难及时、准确地了解到企业内部真实的财务状况,这就导致企业融资面临着极大困难。
三、国际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现状
国际企业一般都是公司制,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股份公司产生以后,这一特点更明显地表现出来。股份公司由股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拥有公司的资本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董事会作为企业法人,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并把日常经营权交友管理人员代理形式。国际企业一般都是公司制,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股份公司产生以后,这一特点更明显地表现出来。
但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都只是相对的,统一则是绝对的。其具体表现是:
(一)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
目前发达国家的公众化的上市公司还依然保留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董事会任命总经理的传统程序。在原则上股东“用手投票”对董事会的人选和决策仍然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股东对公司的间接控制
股东通过市场来“投票”,即“用脚投票”。股东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来影响公司的决策决定公司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当股东对现任经理或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而大量抛售公司股时,立即会在股票市场上引起不良反应, 而股票价格的下跌, 则会使该公司面临一系列困难和危机,如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公司信誉降低, 同业拆借困难,公司负债比例上升,在市场上被竞争对手挤垮,以致于破产倒闭、被兼并被收购等。被兼并,收购公司的股东一般不会受到财产损失,而且还会因股票价格的上涨而获利,但被兼并,收购公司的经理人员则要被改组或撤换。因此,经营者在决策时不能不考虑股东的要求和利益。
(三)国家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国家作为市场经济车轮正常运行的宏观调节者,对企业的监督,代表了企业纳税人包括股东利益,因而本质上也是体现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发达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对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约束,主要表现在: ①以法的形式规定公司经营者的职责权利;②用法律规范约束公司经理人员不得滥用权力和侵害公司财产;③立专职的执行机构来监督经营者的行为;④对于破产倒闭的公司,法院除了要调查是否有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渎职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中还明确规定,禁止这些原公司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或永远不得再任经理、董事等职务。
(四)社会对股东利益的维护
在发达国家除了法律上的约束外,还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监督、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同行业协会中对成员的职业操行教育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股东通过社会监督经营者的约束机制。
(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交叉渗透
现代企业高速发展,使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银行之间相互参股成为一种趋势, 大企业的法人股的出现,使股东在社会化的基础上重新集中化,使所有者和经营者在更高层次上相互转化,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更高层次上走向综合,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线在清晰基础上重新走向模糊。这既形成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多元监控系统,又形成了经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人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
经营者拥有人力资本及其增值所带来的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在发达国家社会财产是高度资本化的。不仅实物财产、货币财产可以资本化,人们的知识、才能、社会职业和社会地位等都可以资本化,而且,不同的资本形式之间还可以相互比较和通约。因此,作为经营者,虽然他不是公司初始物质财产的所有者,然而却是公司初始人力财产的所有者。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收益率和增值率最终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经营状况。这使他们和初始物质财产所有者一样关心公司资产的收益与增值。在市场不断进行的评价和比较中,每一位经营者都能准确地知道自己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也就能够比较稳定地形成人力资本的概念。这种人力资本所有权的概念,会形成对经营权的自我约束。
四、国际企业对华商的启示
(一)调整产权结构
首先应明晰产权关系。家族企业在创业之初就应该在家族成员间明确界定产权, 而不能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亲情在家族中是大家齐心协力合作的纽带,因此无须界定原始产权。对产权的界定虽然要付出巨大成本,但对家族企业未来的发展意义深远。其次要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这既是企业获得所需资金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保证。具体实施过程可以通过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制,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购买企业股份,或对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股份等方式来分散企业股权,从而形成一种企业内部股权激励和制衡机制,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责任感。
(二)设计完善的委托代理契约,构建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委托代理契约,能够对代理人产生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完善的委托代理契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参与约束条件,即当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接受委托时,代理人获得的预期收益至少应大于或等于他拒绝该委托所获得的预期收益;②激励相容条件,即当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选择某种努力水平时, 代理人获得的预期收益至少应大于或等于他选择其他任何不同水平的努力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③代理人在执行这个契约之后,委托人所能获得的收益达到最大化,即采用其他契约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等于或大于执行该契约所得的收益。
(三)家族所有不一定必须与家族经营统一从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发展实际来看,应该认识到,家族企业已经不一定必须选择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统一的方式才能保障其以后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为了实现企业战略规划下的长远目标,已经开始或者完成了自外部聘任专业人才,改变原有家族经营模式的行为活动(选择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如刘氏兄弟领导的四川希望集团、由王文京绝对控股的北京用友集团;另一方面是在一些新兴产业的企业中,已经出现在企业创业阶段就引进外部专业人才负责企业整体运营的现象(如IT业中的一些企业)。事实证明,私营企业不一定必须沿用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统一的方式才能够存活。
(四)家族经营通常是阶段选择而非持久的最优选择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族企业的存续已有百年以上历史,并曾经以家族经营为主要的经营模式。虽然家族所有的现象至今在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甚至在跨国企业中仍然存在,并未随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规模和市场地域的扩张而完全消失,但是企业由家族经营的现象基本消失
在国内,近些年来家族经营的模式选择总体上随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而明显弱化。甚至一些尚处于中小规模的企业,企业创立阶段和发展初期逐渐形成、实际成效十分明显的家族经营现象也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出现争议。事实说明,家族经营的模式并非在企业的所有阶段都得到普遍认可。一旦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市场区域扩张,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对更多人才的需求,而这些需求不是始终能够在家族内部或同一地域的人才中得到完全满足的。因而,家族经营并非始终是家族企业的最优选择,而往往是企业在特定阶段的选择,或者可以被认为是企业创建时期经营模式的较优选择。
五、结论
家族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是因为企业能给家族带来很多好处,如:经济优势、享受家族荣誉、创业者继续插手企业事务的机会、保证家族的传统和企业财产长期延续等。无论家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家族都有着强烈的保持控制权的欲望。对家族企业来说,只有当资本市场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才是令家族放心的。而完善的资本市场应是:完善的证券资本市场、完善的人力资本市场、完善的物质资本市场。
的,所以应逐步建立起以我国法定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并存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最大程度的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要求。
(四)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个人帐户,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总体上它应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作为政府行为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家应尽可能增加投入,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保障“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做法,强化国家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
建立个人帐户这一方式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和世界社会保障改革的潮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在设立个人帐户的同时,还必须做好统帐结合工作。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备,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理论准备及实践经验都不充分,因而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审批通过的法律,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而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力,所以,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为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未来,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从而依法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总之,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地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各方面条件已相对成熟,我们应当抓住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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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邝国良、方少帆,试论家族式经营与企业成长[J],特区经济,2005.2.
[4] 赵伊川、刘斌,中小型家庭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对比研究,财经问题研究[J],2001年05期
作者简介:杨秀伟(1982-),女,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肖伟然(1982-),男,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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