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农业保险一直相对落后,不能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农业保险 保险费率 赔付率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业保险是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保险标的,对其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一种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开办于1982年,当年保费收入只有23万元,1993达到8.3亿元,但从1993年以后到2004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到2004年农业保费不到4亿元,按全国目前2.3亿户农户计算,平均每户投保不到两元。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在农险业务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同时,农险机构也在悄然萎缩,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这项业务,而这两家公司农业险的总体赔付率分别高达87%和73%。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 1994年2005年,农业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基本上是逐年递减的,最高的一年是1994年,占1.33%,最低的一年是2004年只占 0.09,这说明农业保险是逐年萎缩的。从农业保险的赔偿率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年份其赔偿率都在大家所公认的临界点70%之上,在 2001年与1994年其赔偿率在100%以上。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农民方面
1.保险费率过高
保险费率由净费率和附加费率两大部分构成。目前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高达9%-10%。从净费率方面看,由于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而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商业行为,如此大规模的赔付,很多保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按照保险业规则,高赔付导致高费率;附加费率方面,保险公司由于对农业险产品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用灵活性小、税收负担重等原因,使得附加费率较高,这些原因导致农业保险费率偏高,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2.农民保险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又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普遍感觉到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3.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3%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二)保险公司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
1.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农民难以承受。这样,农民虽有保险的要求,却没有承担高额保险费的能力,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密度很低,保险公司难以形成起码的规模效益。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又使保险基金自身不能积累,农业商业保险业务难以维持。
3.由于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对应的法律支持,导致农业保险难以开展。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由于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政府方面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单纯靠商业性运作很难解决农业保险的尴尬处境,政府对此应该有政策性的支持。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发达国家都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经营费用补贴等多项措施来支持农险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而我国财税政策对农险的支持力度还很有限,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只是免征营业税。
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险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扶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都不能有效落实。
二、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致灾因素的变数不断加大,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有加剧的趋势,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愈来愈大。据农业部统计,近4年来我国农业光是种植业就因干旱、洪涝等灾害造成38亿多亩农作物受灾,其中5.9亿亩基本绝收,所以努力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1.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农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2.保障农民利益和生存的需要。
3.商业保险自身发展的需要。农村潜在着广阔的保险市场,为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是农民均自愿投保,农民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捐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人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作物一切险。在美国,政府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承保或代理农作物一切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政府也同样补贴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经济型作物)和宠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主要是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主要责任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二是通过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其三是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民办公助模式是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采用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无论是一切险还是特定灾害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目前,欧洲正在考虑改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这些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特点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
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性,应该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我国应参考和借鉴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涉及国家农产品安全的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险种,应由政府主导,以政策性经营为主。在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要注意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是追求盈利的,这种差异就决定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的根本不同。
(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意识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补偿方式,已经逐步为独立经营的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远没有为广大农民所认识。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的保险转移意识还相当淡薄,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半信半疑。一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还没有意识到运用社会化保险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作用,农民不信任和不适应交钱让社会来保护自己,信任危机和缺乏互助互济的风气阻碍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和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引导,向他们讲解参保的意义,增强其防范风险意识,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农户参保,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益处的了解,增强风险的防范和转移意识,积极参加保险。这样,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增多了,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得到了满足,保险标的的分散程度加大,农业保险赔付率自然也就能得到相应的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得到提高,农业保险自然也就具备了自我发展的基础。
(三)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吸引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
对于农业这样一个庞大的准公共部门,商业保险显然是力不从心的,要么受限于人力物力,无力经营,要么由于风险过大、成本过高,而不可能持续经营,在市场不能很好地提供农业保险的情况下,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政府应提供低保费下的保险供给,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供给,缓解供需矛盾。一是保费补贴,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以激发他们投保的热情;二是管理费补贴,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财政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补贴农业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在保证赔付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资金运用,以增强其实力。同时可以对农业保险减免税赋并建立风险基金,突破农业保险基金筹措渠道单一的格局,实现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四)国家专门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合同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这类累计的风险责任,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但它也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就再保险机制而言,巨额资本金使得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同时,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也同样面临着与原保险人同样的难题,即如何在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上分散风险和维持自身财务的稳定性。而近年来由于严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巨额赔付的频繁出现,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加上缺乏国家政策的有力护持,再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业务。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再保险业务进行政策性补贴。因此,我国应及时进行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应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再保险费率,补贴再保险经营主体经营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的管理费用等内容。
(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法制建设是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要立法先行,出台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制度中的相关责任和利益, 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各环节中的随意性。立法强制农业保险费用的全社会筹集,保证税务机关或农业保险机构有依法追缴保费的权利,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将整个农业保险活动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保险业被称为“社会的稳压器”,要避免“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现象的发生,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稳定器作用。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农业生产还免不了靠天吃饭,在农村一遇上旱涝、瘟疫就倾家荡产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推行农业保险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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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卫红(1966-)女,江西莲花县人,华侨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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