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王宗耀
前不久,汇川物联披露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结合《红周刊》记者此前发布的多篇关于汇川物联的文章来看,其回复内容对于一些问题的解释依然有模糊之处,甚至存在前后矛盾情况。此外,《红周刊》记者在进一步分析过程中还发现,在诸多矛盾表述背后,一些不太被人注意的细节或对公司未来的业绩表现有明显不利影响。
在《红周刊》此前发表的《汇川物联专利靠“外购”,研发数据闹“乌龙”,有虚构交易嫌疑》一文中,记者曾指出,汇川物联招股书中多处强调“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中,除了有3项为其自主研发并申请取得的,剩下的10项发明专利均是2019年底从闽江学院外购而来的,这一条件疑似不满足科创板发行规定。此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后,在其披露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表示:“根据合作期内具体研发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与闽江学院合作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发行人所有,相关的研究开发成果、专利申请权、专利及其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均归属发行人。”
从公司给出的表述看,合作双方是有签署具体研发项目合同的,且合同约定其中的“专利申请权”是归汇川物联所有的,可令人不解的是,在此后的解释中,其又表示:其中的4项其他发明专利系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前,由闽江学院作为技术研发资源投入到研究院中以支持双方开展技术研发的。另外6项才为合作研发专利,属于双方战略合作领域项下的研究项目,“但基于公司保密考虑和学院内部需要等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未就该等专利单独签署专项的项目开发协议或专利权归属协议,由闽江学院及相关人员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由于专利相关的项目合作开发一直在联合研究院合作项下进行并由发行人主要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上述专利能够在发行人相关技术及产品中进行产业化应用,因此闽江学院允许发行人在受让该等6项专利前独家无偿使用该等专利。”也就是说,这里其又变成了“未就该等专利单独签署专项的项目开发协议或专利权归属协议”。那么,双方到底是签署了协议,还是没有签署协议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到底是什么机密需要“保密”的连关系到公司生存大计的核心技术“专利申请权”都不要,非要让“闽江学院”来申请呢?而双方相关协议都不签署的做法意味着,汇川物联已经将自己的“生命线”拱手交给了別人,一旦出现合作方将专利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情况,则汇川将面临极大的生存危机。
另外,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其10项专利的转让价格分别为1万~2万元不等,既然其专利及其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均已归属汇川物联所有,那么,其每项专利转让时为什么又要支付转让费呢?而从中国专利网查询到的信息来看,第5项转让专利“一种基于二分图的认知无线电网络频谱组合拍卖方法”的发明人为冯慧斌、林耿、余兆钗、阮志强4人,其中林耿、余兆钗、阮志强3人并不在公司披露的合作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名单中。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双方真的没有签署相关协议,那么,汇川物联这样漏洞百出的解释恐怕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正如上文所述,汇川物联的13项发明专利中,有10项为外购所得,而剩余的3项发明专利,根据其问询函回复中相关表格中内容的表述,其取得情况均为“自主研发”,研发方式则均为“独立研发”。那么,这3项专利真的是其凭借公司实力及公司员工“独立研发”出来的吗?
《红周刊》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网站发现,其中的2项专利中的“基于双光同轴实现的远程测距系统及其测距激光点定位方法”专利发明人包括:林景辉、郑文、梁笃国、曹宁、李力;“视频摄
像与激光测距仪同轴光电测量装置”的专利发明人包括:郑文、赖爱光、林升、孙小燕、王艳敏、黄燕丹、黄思尚、上官新水、叶鸿英。据记者查询到的信息,前一项专利发明人中梁笃国和曹宁与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副总工及高级专家同名;而后一项专利中的发明人赖爱光,其为原福建省科协副主席、福建省光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也就是说,其也非汇川物联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隶属中国电信的一项申请号为:ZL201010579520.4,名称为“远程测距终端、方法和系统”的专利发明人中的曹宁、梁笃国、张艳霞、李力、郑文、林增忠、黄立强、潘大伟、薛冬娇、林景辉、赖昌贤、孙小燕等人,这其中就包括上文提到的曹宁、梁笃国,也同样说明上述两人应该不是汇川物联的员工。那么,汇川物联上述专利所谓的“独立研发”一说似乎就有虚假陈述的嫌疑了。
此外,令人意外的是,上述发明人中还包括汇川物联的实际控制人郑文、大股东林景辉及上述汇川物联专利发明人李力,另外还包括一位名为林增忠的发明人。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也叫林增忠,两者是否是同一人是值得推敲的。若只是同名,则另当别论,但若两者为同一人,则意味着汇川物联早在2010年就与其大客户中国电信以及其监管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之间是有微妙关系的。
实际上,作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汇川物联与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似乎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招股书披露,汇川物联的董事、总工程师,同时也是其控股子公司福州汇云法人代表的林文,早在1989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曾是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办主任。而就在此期间,《红周刊》记者从天眼查APP查到的信息显示,其于2016年3月还曾成立了福州汇文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而汇川物联的财务总监王艳敏就曾担任该公司监事。而在更早之前的2014年,汇川物联就与林文有着经济往来,其在2015年1月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曾表示,向原公司股东林汀的兄长林文累计借款金额9万元,用于经营生产。2016年,林文从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离开后,直接成了汇川物联的董事,并兼任公司总经理。虽然该公司目前已经注销,但从过往资料看,汇川物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关系显然是不一般的。
需要投资人和监管部门注意的是,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对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閩建建[2017]5号文件中,就有督促通信运营商履行服务承诺的要求。其还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运营商远程监控服务的管理,督促其按照本通知以及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对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运营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予以通报批评。”另外,在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7号)文件中也要求,“通信运营商应建立管控设备的故障排查和功能验证抽查制度,发现功能达不到省厅文件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更换,确保管控设备正常运行。”“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抽查验证管控设备的功能,发现管控设备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通信运营商限期改正,同时书面报告所在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相应设备的验证抽查频率。”显然从上述内容看,作为监管机构,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对各大通信运营商进行监管的职责,意味着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汇川物联的经营是有重大影响的。
此外,从汇川物联经营模式来看,公司主要是从通信运营商手中获取订单,而和通信运营商签署协议的是工程方案的具体实施方之一,因此其理应也是要受该监管机构监管的,然而其在很早之前就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经济往来,并且该员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就直接成为汇川物联的员工,这中间的种种就难免会令人联想。要知道,在此前文章中我们已经提过,汇川物联前五大客户中,前三大客户基本都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其收入的9成以上来自这三大运营商,如果说其和监管机构之间有着微妙的关系,那么其能获得三大运营商的青睐也就不难理解了。
可问题在于,如果这一情况真是如此,那么一旦国家出台新政策或运营商人事出现变动,则这一微妙的生态链很可能就会被打破,届时,汇川物联目前的高增长模式又该如何维持就存在很大问题了。
事实上,影响其相关收入的政策已经出台,早在2020年6月4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发布《关于远程视频监控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有关标准发布之前,闽建建[2017]5号文中要求安
装的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不作硬性配置要求,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采用其他高清全景摄像机替代。
根据汇川物联披露的信息,其最核心技术是“AI远程视频测量技术”,汇川物联在招股书中介绍“公司以‘远程视频测量为切入点,创新性地采取视频监控与激光测距技术相融合的技术路线,成功研发了AI远程视频测量技术。”而2017年福建省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其中对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的要求中明确要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而汇川物联2018年业绩收入增长221.06%恐怕就是受益于该政策。如今,对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不作硬性配置要求,这意味着公司失去了核心优势,其竞争对手可能会大量增加,进而会对公司未来的收入有明显影响。
对此,虽然汇川物联在其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第三轮问询函答复中表示“公司2020年1-9月项目新安装数量和经营业绩表现平稳,亦未出现业绩大幅下降的重大不利情形。”但实际上,相关影响已经有所显现。根据其答复函披露的信息显示,2020年1~6月,汇川物联新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数量共计1323台,较上年同期新装2055台下降35.62%,对此变化,公司的解释是,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地开工推迟,需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项目数量减少所致。而实际上,2020年7~9月,其虽然新装全景测距摄像机数量866台,但较上年同期新装965台仍下降了10.26%。
除了政策的影响,汇川物联对其大客户的严重依赖对其业绩的影响也同样不小。根据招股书披露,来自福建省三大通信运营商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99%、97.18%、98.58%及97.92%。对此情况,公司在第三轮问询函回复中表示,“政策变化影响公司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项目及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2020年6月起,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不做硬性配置要求产生的业务影响;二是服务价格的影响,其中包括2020年以来通讯运营商对公司的分成比例进一步下降的影响,以及取消最高指导价导致运营商在终端用户层面的市场竞争加剧,终端协议的折扣对公司分成金额下降的影响。”
其终端用户与运营商新签订单的折扣情况会对汇川物联分成金额造成一定影响的。据披露,根据福建三大通信运营商与汇川物联协商约定的分成安排,报告期内其与通信运营商的整体平均分成比例逐年降低,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较上期平均分成比例降低幅度分别为5.14%、2.38%及7.56%。由此不难看出,在大客户依赖下,公司的话语权比较低,分成比例也不断被压缩。如此状况下,实际上也体现出汇川物联本身在经营上的独立性是明显不足的。
另外,汇川物联在第三轮问询函回复中表示,其未出现业绩大幅下降的重大不利情形,但从公司披露的实际数据看,其中却有着很大疑点。
汇川物联在问询函答复中披露了今年第三季度、前三季度以及全年的预测业绩数据。根据披露,在上述周期中,其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877.59万元,2.03亿元和2.7亿元,而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4162.06万元、1.21亿元和1.51亿元。如果照此数据计算,则在以上周期中,其净利率分别高达60.52%、59.48%和55.94%,这样的净利率可谓是提升明显,因为其2019年的净利率仅有51.36%,今年第三季度最新的净利率比去年全年净利率竟然高出了9个百分点以上,而全年的预测数据比去年也要高出近5个百分点,这在今年整体市场有所萎缩下显然有些不合常理。
首先,从公司披露的信息不难看出,由于疫情原因,上半年收入受到了不小影响,尤其第一季度,疫情处于国内最严重的一个季度,其公司业务也应当基本处于停止状态,然而,业务虽然暂时停止了,但是员工工资、办公费用等固定成本费用仍旧在发生,受此影响,这些成本费用需要在以后两个季度中摊薄,势必会影响到当年的净利率。
其次,在上文中也提到,由于政策原因,对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不作硬性配置要求,其相关产品收入也有所下滑,而该产品价格要高于普通高清全景摄像机,这意味着其整体净利率也会受到影响有所下降才对。
再次,正如上文所述,其与通信运营商的整体平均分成比例在逐年降低,2020年1-6月较上期平均分成比例降低幅度为7.56%。收入分成比例在降低,而其自己的成本却无法降低,如此状况之下,其净利润也应该有所下降才合理。然而从其当年披露的业绩数据来看,不管是其预测的全年数据,还是第三季度和前三季度数据,其净利率均出现了不降反增的趋势,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明显有些“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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