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苗苗
随着资本市场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和完善,由多方参与和支持的“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投资者保护大格局正在形成中。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周,《红周刊》对话投服中心,就当下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进度、难点、以及投资者维权的建议和方向做了深入探讨。
《红周刊》:今年监管层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下了很大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普通投资者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仍显不足。据《红周刊》了解,投资者的疑虑和担忧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哪种违规信披情况胜诉率更高?二、胜诉后上市公司是否能按照判决结果给予赔付?
投服中心:首先,关于案件胜诉率问题,总体而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的胜诉率较高,但任何诉讼个案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且不限于败诉、赔付金额因个案情况可能会有一定比例扣除等。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需依据案件事实、违法行为责任轻重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判确定。此前上市公司所涉信息披露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后续其他不同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民事赔偿案的结果。但相比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较轻。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证券市场中,考虑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即投资者可以借助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证明侵权事实,同时证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该证券,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证券受损失,即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胜诉后赔付执行问题。
目前大部分案件,上市公司都能够根据判决结果执行赔付,但确实存在个别案件因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难以支付民事赔偿金的情况,这也是投资者需考量的诉讼风险。据了解,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推出各项措施改善这一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红周刊》:2019年7月29日,投服中心支持的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的恒康医疗一案,即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例,主要争议点在于原告损失与上市公司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上面,包括其他的一些案子也是如此。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目前我国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体系都是以“过错侵权因果关系”作为赔偿和惩罚的依据?
投服中心: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具体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针对因果关系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理解与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一般理论难以适用于虚假陈述与投资人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若干规定》参照了欺诈市场理论的思路,以“推定信赖”的原则,确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只要《若干规定》设定的有关基础事实得到证明,就可以推定该因果关系存在。目前存在的争议点则是围绕因系统性风险等其他例外因素。
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因尚无司法解释和生效胜诉判例,投服中心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特点,创新出一套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方法,恒康医疗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未来如被法院认定,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将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红周刊》:投服中心在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中,还遇到了哪些典型问题?
投服中心:据投服中心此前证券支持诉讼支持投资者维权的实践经验及接听投资者来电的沟通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投资者维权意愿不够强烈,即使在维权渠道多元畅通、维权知识来源丰富的背景下,在充分了解诉讼权利义务风险的基础上,中小投资者在主动准备证据材料和寻求专业帮助方面仍不够积极主动。
《红周刊》:相信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完善,投资者维权的主动意识也会增强。当前,监管层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已屡出重拳,但市场对60万元顶格惩罚力度的争议比较多,甚至有业内人事呼吁顶格惩罚可以10倍甚至更高。对此,投服中心怎么看?
投服中心: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现有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上限确为60万元。2019年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大幅度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等行为的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红周刊》:可见未来趋势就是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这对投资者赔偿有何影响呢?
投服中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但无法直接补偿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证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当前许多理论界、实务界人士也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但最为关键的是投资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以实际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证监会阎庆民副主席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讲话中提到,通过各方面参与与支持,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投资者保护大格局。
《红周刊》: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实践中,投服中心还有哪些好的经验和探索方向提供借鉴呢?
投服中心:投服中心自2014年设立以来,始终探索完善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第一,确立“追首恶”原则,直接将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作为被告,精准追偿,避免因上市公司赔付虚假陈述案件影响现有中小股东利益。第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发起证券公益机构股东诉讼。2018年5月,投服中心提起的首例股东诉讼海利生物案胜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海利生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有关限制股东的董事提名权的内容无效。第三,探索拓展除虚假陈述之外的支持诉讼案件类型,提起首例市场操纵损害赔偿支持诉讼。第四,受托核定全国首单证券示范判决案件损失计算。
《红周刊》:现在证券维权民事讼诉案件还存在着各地法院审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信心。据我们了解,投服中心已有了“损失计算模型”,并且几地中院已开始采纳。可否为广大投资者详细介绍一下投服中心这方面的工作情况?
投服中心:投服中心在深度研究既往判例和总结证券虚假陈述支持诉讼经验的基础上,以审判需求为导向,委托专业的金融软件开发机构开发了一套专业、智能、灵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损失计算通用软件,为司法机关以及相关市场主体计算确认投资者损失,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专业工具。
2019年初,损失计算软件交付使用。2019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委托投服中心对拟示范案件进行损失核定。5月5日,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上市公司上诉。8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例示范案件——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并生效的示范案件,开创性地引入投服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損失核定,奠定了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的里程碑。
投服中心以损失计算为切入点,开发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推动示范判决机制尽早落地。该损失计算软件具备投资差额损失计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计算和证券市场非系统性风险扣除计算等三大核心功能。“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功能”可提供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实际成本法两种买入均价算法,其中,移动加权平均法被公认是最合理的买入成本计算方法,以往受限于该算法计算过程繁琐,很少在司法实践应用,损失计算软件有效解决了这一司法实践痛点。损失计算软件的计算逻辑得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评估组的一致认可。
截至2019年7月30日,投服中心已接受上海、郑州、广州、青岛四地中院共计8个案件委托核算投资者损失。未来投服中心将积极探索扩大损失核定的应用范围,高效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红周刊》:中小投资者希望投服中心帮助维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投服中心:为了提高支持诉讼效率,切实发挥支持诉讼的示范引领作用,投服中心主要选取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开展支持诉讼。自2018年开始,投服中心不再公开征集维权投资者。针对可诉案件,投服中心将通过战略合作方筛选出个别适格投资者,提起支持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投服中心围绕如何确认实施日、揭露日以计算索赔金额、准备起诉需要的材料、起诉所需的费用等问题加以广泛宣传,帮助引导投资者自己打官司,示范引领投资者自我维权。
投资者可以关注中国投资者网和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有详细的关于维权的知识指南。投资者在维权时,可以考虑的途径实际上有几种,投资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一是投资者自诉,优点是不产生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缺点是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二是律师代理,优点是合格的律师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文书起草、代为立案代为出庭等专业法律服务,但律师需要收取一定代理费用。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具体方式包括中国投资者网在线申请、或拨打调解申请热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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