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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高额信息咨询服务费堪比砍头息

时间:2024-04-24

曹亚菲 李颖

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三降”的政策引导下,2019年以来,P2P网络借贷行业清退的速度不断加快。可在以退为主潮流的数据下,宜人贷却逆向而行层层加码。

被投诉阴阳合同和

高额信息咨询服务费

截止2019年12月4日,仅在聚投诉平台,有关宜人贷的投诉量便达到了5599条。其中有关高额信息查询费以及砍头息的问题让人注意。

12月4日,申先生在聚投诉平台发帖表示,自己在宜人贷平台借款7.5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但实际到账不足7.5万元,而合同金额8.8余万元,其中手续费高达1.3万元,认为该事件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套路贷。

事实上,申先生并不是第一个表示宜人贷存在阴阳合同以及高额信息服务费的,同一天,王女士也在聚投诉平台表示2018年11月在宜人贷APP贷款88000元,分24期还清。事后发现自己的合同借款金额是11万元,而信息服务费和前期保障金加起来竟然高达2.2万元。王女士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要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除了高额信息费用以及阴阳合同的问题,有关宜人贷的相关投诉还包括了暴力催收、高额逾期费和电话骚扰等。值得注意的是,7月1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成立的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关于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App运营者尽快整改的通知》。《通知》称,经评估发现,有40款App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公开有效联系方式,其中宜人贷赫然在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质量万里行》根据聚投诉平台的相关投诉计算了用户的本息后发现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宜人贷的年利率并没有超过24%,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宜人贷的主要问题出在高额信息咨询服务费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存在诱导贷款的行为

《中国质量万里行》发现今年以来宜人贷在互联网多个平台发布贷款广告,其中凤凰网发布了多条推广软文,QQ空间中也出现了宜人贷的相关广告。其中宜人贷以“不面审、不催还”等作为广告语,吸引了一大批用户。

一位用户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表示,自己于9月26日下午3点左右点击宜人贷APP想尝试借—万块钱,中间有宜人贷工作人员打电话,说他的信用评分不足,申请的款项下不了,要求帮他调整信用度,后台操作来放款,让他按照客服的指示一步步往下操作,把额度改成53000元,用户表示要不了那么多,客服说只是试着申请的额度,当用户问及利息怎么收取以及提前还款时怎么收费时,客服表示只需要付千分之5的违约金,并没有说利息等相关费用,用户按照客服的提示一步步点同意操作完成后到帐金额53000元。到帐后从APP上看到还款计划,合同金额变成了70666.67元,还有信息咨询服务费,服务保障金等费用,合计需还款98601.23元,这些费用之前工作人员没有提及过,所谓的合同也没见到过。

事实上很多宜人贷的用户都遇到了相关问题,在聚投诉的投诉中多位投诉者表示自己有收到宜人贷的客服电话,根据客服指示进行相关贷款时并未收到任何有关服务费以及担保费的提示,也是事后才发现合同金额与实际到款金额不相符的问题。

用户投诉力不从心

电话推销贷款,未经任何审核放贷,实际本金和告知用户本金不吻合,宜人贷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作为上市公司,宜人贷手续齐全,派出所很难立案,贷款者只能求助于法院,遗憾的是大多数用户在被推销贷款时并未留下录音等相关证据,即使上告到法庭也无法占据有利地位。

事实上绝大多数宜人贷用户都没有注意到在注册成为宜人贷用户时需要勾选“同意《注册协议》、《隐私协议》”,其中《宜人财富注册协议》第五章第28条:用户使用宜人金融通过宜人财富APP提供的服务时,宜人金融有权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收取标准和规则详见用户与宜人金融签署的相关具体协议的约定。第29条:用户在使用宜人金融通过宜人财富APP提供的服务时可能需要向其他主体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规则详见用户与宜人金融或(及)其他主体签署的相关具体协议的约定,或宜人财富APP公布的相应收费说明。

而用户在通过客服电话完成借款时也通常在不经意间将代签权授意给宜人贷客服完成《宜人贷借款和服务协议》,该行为被认定为双方自愿签订,在法律层面上用户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2019年11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景艳华与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文书相关内容:一审法院查明:景艳华与恒诚科技公司于2016年通过恒诚科技公司旗下的“宜人贷”app借款3万元,景艷华通过手机app签署了《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协议中的第七条关于“法律适用及管辖”中的第二款之7.2争议管辖——“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景艳华的起诉。二审经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于宜人贷如何进行用户审核、信息咨询服务费用服务的到底是什么以及贷款者反映的未签订合同问题,《中国质量万里行》致电了宜人贷,截止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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