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迎丰
***总书记在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引述了我国古代治理国家和社会时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经验,他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仅对我国社会的综合治理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具有特殊的现实指导意义。
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从多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对于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导致市场机制失效这一后果,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有一个“坏车市场模型”可形象描述:坏车进入市场,由于人们对好车坏车情况信息的不对称,坏车的低价造成人们的价格预期导致好车卖不掉,从而出现了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即导致劣胜优汰。使那些讲诚信重质量的企业千辛万苦创立的品牌被侵害,甚至毁于一旦,干扰了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使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
21世纪初我国每年由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光税收就达250多亿元。
德法并举根治假冒伪劣
道德与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两个车轮。
假冒伪劣现象这一顽症,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实际上它是一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一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的总和。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除了在打防结合方面多想实招(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外,我们还要做好打击假冒伪劣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只有着重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期待运动式的打假方式才是科学合理的。最为关键的是要把以德治假与依法治假结合起来,礼法互补,德法并用。
1. 打罚结合——依法治假
荀子说过“法者,治之端也”,只有“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曾提出要“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在惩罚造假售假行为方面,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观点,由于文化的差异,西方经济史上起重要作用的重商主义客观上要求建立严格的法制规范,而东方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历史文化更多的是人治。但尽管如此,我们仍可看到中国从古到今不论是“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还是“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乃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经济几度出现的迅速发展,无一不是在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取得的。而法律又恰恰是这些时期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重视法制的王朝均为盛世,以致法制成为盛世的标志之一。李世民按照魏征提出的“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之说,把立法看作是“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从秦律、汉律到唐律、大清律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的法虽仍不健全、不确定,但却在步步完善。
打假须用重典。法律是立国之本,法治也是一个以法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通过立法、执法、监法、守法来树立法律最高权威。人们良好的习惯,社会秩序要靠法律来支持。我国多年来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绝、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以往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以打假为例,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也都较严,都值得我们借鉴。
多年来,我国也非常注重加大立法执法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如2000年9月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即将出台实施的修订版,2011年新修订实施的《刑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大幅度地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强了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我国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运用法律的武器,上下联手,各部门联合,通过日常监管、打击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判罚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而且坚决向地方保护主义开战,以铲除滋生造假分子的土壤,表明了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表明了我们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深受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好评。但我们仍然应清醒地看到,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质量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经验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仍很不够。如我国2000年新修订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尽管我国新的《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力度较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公安部治安局一负责人以办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他谈到2010年7月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时说:“我们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抓获企业高管的时候,高管当着我们办案人的面和他的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他感慨:“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他建议要加紧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对策,加大惩处力度。(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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