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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跳出误区谈规范

时间:2024-04-24

石瑷丹

早在20年前,《劳动法》就明确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而今,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实施难、执行差、不愿休”的尴尬。大部分用人单位从未执行过带薪年休假,一些用人单位虽已执行,但管理层及人力资源从业者对年休假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误读法律、法规或存在认识误区,进而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员工“找后账”的高发地。

常见的认识误区

进入旅游旺季,企业的年休假计划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轮回,不妨检视一下本企业现行的年休假制度,看看您是否也步入了这些误区。

误区一:职工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视为放弃。这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误读。根据该条例规定,实施年休假强调“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体现用人单位的主导作用。职工未主动提出休假申请,不能推定其放弃休假。单位主张职工“放弃带薪年休假”,需证明已主动安排职工休假、未能休假是职工本人原因以及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仍需向职工支付年假工资。

误区二:职工入职不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职工享受年带薪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均符合上述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算跳槽到新单位不满一年,也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入职当年已在原单位休过年假的,不影响在新单位按规定休假,只是休假天数要按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

误区三: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可以一并规定。有些单位为提高职工的积极性,给予职工的年假待遇高于法定标准,但没有明确该年休假的性质。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任A公司销售经理,月薪10000元,2015年1月提出辞职。2014年李某应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而按公司规定可享受年休假20天,李某当年已休年假3天。李某要求A公司按300%的标准补发17天的未休年假工资23448元,该公司则认为李某已休3天法定年假,未休福利年假无需补偿,仅同意按200%的标准额外支付2天的未休年假工资1839元。劳动仲裁委认为,A公司对于李某所休是法定年假还是福利年假无法举证,故认定为福利年假,裁决A公司按200%标准向李某支付5天的年假工资4598元。A公司在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和职工约定福利性补充年假值得提倡,但也混淆了两种假期,未明确法定假和福利假各占比例、优先顺序及未休福利假的补偿标准,这些都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误区四:发放全勤奖可替代安排年休假。有些用人单位将带薪年假和事假混为一谈,有这样一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B公司2013年没有执行年休假规定,年末公司给当年无缺勤的职工包括王某每人发放了1200元的“全勤奖金”。王某离职后,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B公司则称全勤奖就是考虑职工未休年假额外发放的补偿金,如休假就不能领取全勤奖。最后,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B公司的主张未被采纳是因为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期,应视为员工出勤。即使王某休了法定年假,在其正常出勤的情况下亦不影响获得全勤奖金。

误区五:职工提出辞职,当年无需安排其休年假或支付年假工资。有些用人单位以为,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时自然年尚未结束,属中途离职,不是公司不安排休假,而是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这一权利不能实现,所以没有补偿。这一观点亦有失偏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就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的年假支付年假工资。并未区分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在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年假工资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

如何防范年假风险

近年来,因带薪年休假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新的增长点。为防范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填补规章制度漏洞、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入手。

建章立制,确保实施年休假计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本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审批程序、休假期间待遇、未休假的补偿标准等,使年休假的实施有章可循。上述规章制度要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制定,且向全体职工公示,这是发生争议时规章制度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前提。根据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进行年休假安排并确保实施,定期督促职工执行年休假计划。

规范流程,与职工互动留存证据

一方面,规范流程管理。综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意愿,编制全体职工年度休假计划并公示;规范年休假审批及销假程序;部门如实考勤,人力资源部门要将职工年休假申请表留存备案,同时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另一方面,针对重要事项交由职工签署确认,其中有三项内容较为重要:(1)单位核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时间以及累计工作年限需由职工确认;(2)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并保存。通常做法是向职工发放《年休假安排通知书》,职工在通知书下方的签收栏中签字表明自己的态度是接受还是放弃;(3)在考勤表中体现出已休年休假天数,交由职工确认。

明确区分年假与福利假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高出法定部分视作员工福利。为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首先明确区分法定休假与福利休假;其次应当明确未休福利性年休假的补偿标准,比如因单位原因无法安排的给予一倍补偿或顺延至下一年等;再次要对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先后顺序加以规定,因未休法定假要支付300%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可规定优先使用法定假,法定假休完方可申请福利年休假,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请假申请单上分别标注为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方式来实现。

按年度结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安排职工休年假,单位须在年度内补发应休未休天数的年假工资。发放年假工资时,单位应将该项目在工资明细表中单独列出,不要与其他项目如绩效奖金、全勤奖金等项目混同或一并发放。最好在每年度发放完毕后,制作结算单或确认书,交由职工签署,以证明双方对该年度年休假问题已无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广东、天津、辽宁等省市法院认为年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而北京、安徽、湖北等一些省市法院则比照劳动报酬的时效处理,理论上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起的未休年假工资均不超过仲裁时效,故在这些地区,宜将2008年起的年假工资均结算清楚,要求员工签署确认。

做好离职前年休假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未休年假则可享受到300%的工资报酬,所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工资成本要远高于安排休假。如果用人单位准备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已表达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应在职工离职前集中安排其将未休年假休完,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的休假安排在时间上应明确、具体,并需向职工送达休假安排通知书。如果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休假,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无需额外支付年假工资。

落实年假制度,政府不应缺位

带薪年假的争议,折射出的是企业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带薪年休假在缓解职工过劳状态、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使之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已至少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国务院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更是给出了“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时间表,而该项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的共同努力。

加强立法,完善细则

《劳动法》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并未赋予该制度以强制性。2008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激活了年休假制度,但该条例仅属行政法规,刚性约束不够且一些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及早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成为强制性规范,与“法定节假日”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并建立、完善实施细则,解决顶层设计问题。比如应明确未休年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年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拒不执行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不尽如人意,“民不举,官不究”成为常态,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的主动性。笔者认为,应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定期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小微企业、餐饮、建筑行业及一线职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加大追责力度,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对严重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许多地区在年休假的监察、监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山西规定将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重庆将带薪休假纳入单位考核;西安规定,单位要将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评优资格将被取消。

完善休假激励机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固有的传统观念也是影响带薪年休假落实的因素之一。单位认为职工休年假会影响工作,还会增加人力成本,而职工担心因休假收入减少或失去工作岗位。因此,有必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劳资双方认识到只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才能保证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要摒弃推诿、逃避的心理,劳动者要大胆反映休假需求。只要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可以做到双赢的。

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还要完善年休假激励机制,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支持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形成较长的假期,或把假期积累到自己需要的时间段集中休假;再如规定休假期间的工资略高于平时工资,以鼓励休假等等。

带薪年休假关乎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社会文明进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必将理想照进现实。 责编/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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