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我们公司的年假分为法定年休+公司特别休假,如果员工在办理离职时,多休了年假,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在离职之日年假超休,应将超休部分的薪资100%退回给公司”。在实际离职办理中,我们会让员工退回超休的部分薪资。请问:这样的做法有无风险?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用人单位享有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筹安排权,除非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若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需要支付3倍日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若贵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本公司员工法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启动方式为员工自由申请的,那么相当于公司放弃了统筹安排的主动权,此种情况下,既然贵公司已经同意员工多休或者休完整年的年休假天数,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建议贵公司对法定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公司特别假期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若公司同意员工休了法定带薪年休假,离职时是不能要求退回的。对于公司特别年休假的福利假来说,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多休的扣回方式或不休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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