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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转型深化中证券业自律管理的治理逻辑

时间:2024-04-24

郭玲

摘 要:由于自主属性缺失及治理有效性不足,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模式广受学界诟病,但始终未能厘清破解治理困境的具体思路,且长期囿于监管权能的分配或立法技术的窠臼,制度安排的相关理论构建也未成体系,自律管理体系的改革实践尚无实质性突破。股灾整治及行为规制的有效性研究为探索自律管理的治理逻辑提供了有益视角,有助于认清顶层制度构建的元逻辑、促成行业监管的规制合力,同时还有利于自律规则体系核心理念的统一。克服行业组织的天然缺陷及国家治理路径依赖形成的管控惯性,应平衡监管主体与自律主体利益博弈中的分配冲突;以恢复行业自发秩序和剔除低度均衡为加强协同治理的基本目标,摒弃缺乏实效的短期监管绩效,形成长期互利的集体理性,切实缓解国家治理压力;通过明晰自律管理的理性治理逻辑,考量其运行的现实边界,消融实然与应然的转化冲突,循序渐进地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平衡,以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自律管理;股灾规制;集体行动;自发秩序;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0)11-0072-09

一、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深化发展中的重要战略部署及目标,形成并确立了社会治理的相关基础理论架构;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鼓励立足于国情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我国的社会团体自主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理论中的核心方面之一,也是新时代研究及推进国家治理模式重构及创新的关键视角,有助于检视理论创新的实践效果及评估国家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经济的提质增效与资本市场的强力支持密切相关,而市场的有序运行是避免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必要前提。作为金融体系与市场监管中的核心环节,证券业是实现供给侧增量优化的发展所向。20世纪90年代初,借鉴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及运营经验,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继成立,秉持维护市场秩序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宗旨及理念,在行政主导下,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经授权承担系列市场交易相关的行政监管职能,该“双轮”模式经过多年发展[1],深陷职能及性质的争议泥淖,管理的有效性与自律主体边缘化也广受诟病,出现自主弱化与多中心萎靡的态势。探究经济转型时期自律管理的治理逻辑及其应有之义,应首先肯定我国政府选择自律管理模式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国家治理的协同意义及价值;通过客观评估风险事件的具体规制效果,从理论及实践、应然与实然各角度的现状及冲突、准确定位当前的困境所在,弄清行业治理能力提升思路,优化自发合作秩序,以此形成对国家治理的有益补充。

二、治理逻辑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业的治理模式,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展证券业自律管理,其形成及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特殊国情及要素禀赋是行业治理体系的客观基础;政府与行业的互动方式和信息交流质量是优化治理体系的关键考量,同时也是制度体系的实然体现。治理逻辑以历史逻辑为理论发展的起点,又是历史逻辑的必然体现,而实践逻辑依据事物发展矛盾的动态变化不断修正及调整、形成各类均衡;历史逻辑是治理逻辑的根基与制约性逻辑,而实践逻辑是治理体系中提升治理有效性的基本逻辑。证券业治理逻辑是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在特定的行业管理模式话语下,是系统中各类行为互动结果的内在机理及深层次联系。

(一)顶层制度构建的元逻辑

经济进入新时代,自治是转型时期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有关行业自治的顶层制度设计决定了社会组织发展制度体系的整体外观及内涵。我国当前社会治理制度及实践创新的目标是:通过多元主体共治,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社会治理效益的最大化[2]。就证券业而言,2015年股灾爆发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社团(法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應重视及充分发挥其专业服务功能,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理论上,社团法人的活力,源于其内生发展动力,且自发秩序促成高质量的自我管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社团需对组织发展及市场规制具有充分自主性。基于社团成员的同质性,社团代表成员的共同发展利益,因此,以理性理论为分析框架,社会效益最大化应基于社团利益的实现方能成为可能,该治理逻辑基本脉络的厘清对顶层制度设计具有关键意义,对行业发展政策、立法模式以及规则体系等具有深远影响。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态势总体保持平稳发展,但短期内也存在下行压力,处于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证券市场是实体经济“血液循环体系”中核心一环,股灾发生后,市场秩序及投资者信心均遭受重创,也致使行业未来治理方向与发展策略选择出现了不确定性。在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形势下,结合国家治理模式重构的大背景阐明行业治理的元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有助于丰富本土化自律管理模式的相关理论体系,提高行业整体风险应对能力及管理效率,并保持自主活力。

(二)促成行业监管的规制合力

市场规制通常是指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以公权力开展的干预活动,在金融市场引入规制是鉴于其所产生的利益能够弥补由此带来的成本[3],证券市场规制通常是综合法律规制及经济规制等各类规制工具对市场主体行为开展的调整、矫正及引导,但不同规制工具存在时效、效果等差异。如就法律规制维度而言,可体现为立法、执法及司法等不同层次规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对同类行为的规制思路及规制效果在实践中甚至存在冲突与背离,以引致股灾产生、并在股灾整治中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的场外配资,由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规制理念相冲突,尽管以市场稽核为主的行政执法对非法活动的整治收效明显,但司法裁判对场外配资形成的法律评价却助长了该类非法行为在规制真空地带“长盛不衰”。我国多地场外配资纠纷多适用民法进行裁判,对个案中交易行为的评价存在冲突,部分案例中的合同被裁定为有效,个别案例中的场外配资经营方胜诉,而场外配资经营行为在此前的股灾整治中已被明确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因此,由于缺乏行业治理逻辑的整体观与系统观,导致规制体系的混乱及综合规制力减损,致使行业治理的有效性降低或治理效果无法持续。

證券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与行业的创新发展并非仅为纯技术层次的交易规制或方法程序的开发,治理的逻辑思维及其规律脉络是规制理念在理论层次的引领,能够明晰及校准行业治理中各类规制工具的作用方向,确保监管合力的形成。

(三)自律规则体系核心理念的统一

2015年,我国股灾的发生可归咎于市场和监管的双重失灵,是对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模式及制度有效性的一次重大检视,导致行业发展政策、法律规则体系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近年来,从上位法的修订情况看,对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关注主要体现在明确和强调自律组织地位、功能等方面,而其他规则建设体现在证券业务交易细则修订等方面。因此,在各类自律管理制度的形成及完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领性的行业治理逻辑,导致当前的政策、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形式与内容层次等方面均不成体系,长期呈现细枝末节的技术性循环修补状态,也致使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在理论与实践等层次均未出现实质性突破。治理逻辑的厘清既有助于揭示行业发展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利于实现自律管理体系在制度建设理念层次的统一与整合,优化制度安排从而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三、自律管理的困境考察

(一)天然缺陷与路径依赖

证券业自律管理的渊源可追溯至17世纪欧美商人自发在“咖啡屋”“梧桐树下”开展的相关股票交易活动,随着阿姆斯特丹、伦敦及纽约等地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其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及运作模式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及增强行业秩序管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速推广。

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相关探索及筹备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政府主导筹备相继成立国内主要证券交易所,尤其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建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序幕自此拉开。证券业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经行政主管机关授权下的会员服务(会员执业资格管理、会员诉求表达、会员纠纷处理)、行业技术标准与指引的制定;相关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备案等自律管理。协会采取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并实行会长负责制,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设监事会,对协会工作开展监督;协会内设机构部门包括常规行政职能部门及会员服务部门,根据业务类别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协会成立后,于2005年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截至2019年11月共计召开会员大会六次;其日常工作主要为对会员单位(及执业主体)开展执业资格管理与培训,证券业务培训,行业调研交流、业务报备及市场内外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协助监管层制定及发布相关业务交易规则等,已发展成为当前我国行业管理的重要机构。

截至2019年11月,协会共有会员440家,其中,法定会员(证券公司)131家,普通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子公司)230家,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地方协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79家;观察员779家(含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与法律、审计、评估等服务相关的中介机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部分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以中国证券业协会截至2019年11月公示数据统计。法定会员以外成员基于相关证券业务的开展,与协会的主要往来为常规业务报备等。

综观协会的创设历程、组织结构及工作模式,其自律管理形式自萌发到形成制度化的稳定运营均以政府的制度供给与行政指导为基本前提,天然缺乏“自发”基础,其“传导、服务、自律”的宗旨主要体现为对协会的监管协同职能,自主治理的集体利益及行业发展目标在会员章程中均未得到界定或明确,难以形成内生发展动力或独立于行政指导的自发秩序。

首先,学界关于自律管理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其公权剔除探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国家本位治理理念痼疾使自律管理‘公权化特征突出”[4],忽略了市场的结构性因素对自治属性的客观影响,且以国家治理本位为分析框架的论证未能为当前已持续作用二十余年的行业治理模式提供破解困境的具体思路,制度安排的相关理论探索也未成体系,研究结论多为西方既往社团运营经验的简单复述,无助于实现行业治理能力的完善或提升。在我国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建立多中心互惠共生的现代治理模式进程中,社团组织的自发性缺失是理解及解决自我管理问题的关键及起点。

其次,从行业秩序的维护以及政府绩效看,当前的行业管理模式在特定历史时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选择。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投资理念以及投资者结构差异悬殊,加之金融市场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投资者素质整体偏低,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作为国家治理的补充具有一定合理性,在监管协同及行业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较高的经济绩效。当前,协会已发展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成熟的工作机制、有序的议事流程,成为我国证券业行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政府简政放权及提供社会服务。近年来,各会员单位尤其是证券经营机构已然与协会形成稳定的行政管理关系;且历经次贷风暴的冲击后,证券业整体运营格局(管理模式及经营秩序)也并未因危机产生实质性调整。路径依赖使原有制度安排产生强化效应,尤其当行业自主治理缺乏内生动力,外生变量又作用不足的情形下,我国社会治理较难克服管控惯性的持续。因此,自发性天然缺失及强监管路径依赖是实现行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障碍。

客观考察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历史意义及发展现状,如何评估当前制度安排在行业治理中的实际效能?以及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全球资本市场联动加强的局势下,如何去除行政监管的路径依赖,切实提高行业自主管理能力?通过对重大风险事件中的行业治理效果开展检视,具体分析危机应对中的经验与不足,可为探讨经济转型时期优化我国自律管理提供有益视角。

(二)風险应对的治理评估

2015年6月,归咎于场外配资的监管漏洞及风险防范的缺失,入市资金过度杠杆化,A股产生巨幅调整,6月15日至7月7日,A股上证指数历经断崖式暴跌,A股股指从5178点跌至3421点。跌幅超过 30%,创业板指数跌幅高达40%,股市蒸发市值超过20万亿元;据统计,2015年6—8月沪深两市共计13次千股跌停,每两次大规模集体跌停的平均间隔不超过4个交易日,频率之高史无前例,堪称“股灾”。

为避免超跌引发的局部流动性风险,阻断其扩散及防止出现金融体系局部性危机,我国政府开展了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全面救市,堪称“金融保卫战”。2015年7月,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称“这是一场金融保卫战”。资料来源于http://money.163.com/15/0720/11/AUVCGG9K00253B0H.html#from=keyscan。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国务院直属机构相继深度介入,各相关部门采取了系列救市措施,具体可分为两方面:一是从宏观层面,为市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流动性支持。如暂停国内新股发行;部分证券公司出资投资蓝筹股ETF;证券公司自营股票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上市证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及推进本公司大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证券公司调整保证金比例、担保证券折算率、融券业务规模等相关指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平稳处理客户违约;中国人民银行向证金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证金公司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证监会。大型国有证券公司、共同基金及主权财富基金等相关机构(公司)作出联合救市承诺等。21家券商联合公告:4500点以下自营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资料来源于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704/13818257_0.shtml。 二是由于场外配资被认为是引发股灾的关键性因素,监管层针对该违法(经营)行为首次开展专项整治:由证监会牵头,就证券经营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系列内控要求与业务指引,对部分券商、技术服务供应商和配资中介进行严厉惩戒,相关13起案件共计罚没约8.58亿元。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规范标准,对证券公司的合规情况开展评估认证,并报送证监会等。前述组合拳的推出,对短期内恢复市场秩序以及稳定股指起到了积极作用。

救市措施的多管齐下使金融局势以及社会经济秩序在短期内企稳,但股灾中被强力整治的场外配资活动自2015年以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司法实践也未对该类行为形成统一评价,该非法经营仍屡禁不止,且持续活跃于互联网各公众平台。

作为杠杆融资行为,“场外配资”在我国股票交易实务中特指非法信用交易,其交易结构与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业务实质相同,交易双方通常均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资格,但该类活动中的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具备形式合法性,其资金须经由证券经营机构信息系统接入交易所系统进而进入股票市场。从场外配资的资金流动路径看,如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接口开展清理及管制,理论上即可对场外杠杆资金进行准确掌握及管控。事实上,尽管券商接口清理工作已于股灾整顿中完成,但2019年初,伴随股市回暖,场外配资再次出现大规模抬头趋势,市场资金异动明显,各地监管部门多次发布系列预警通告,提示及告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与交易监控;同时提醒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等。

综合考察股灾治理中各类规制工具的运用特点,结合灾后场外配资活动的复苏态势,当前,我国证券业仍以行政手段的强力管控与引导为主,业内冲突及风险处置仍主要依赖行政管理手段化解,行业治理的整体有效性不足,对行业失序的综合规制未达预期。

(三)理论研究及制度建设滞后

股灾发生后,为恢复市场良好秩序及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自律管理成为近年来监管改革新形势下的重大立法议题,学界研究主要围绕监管权能的配置及强化自律组织的监管协同展开,具体探讨聚焦于规范性分析与优化路径两个层次。规范性分析层次的主要思路有:探析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组织属性、职能、权能[5];一线监管职能的渊源、属性、应用及自律组织的监管转型;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成员(会员)权利救济途径等。主要观点有:从理论与实践看,自律组织的性质具有实然与应然两个层次的外观及内涵,极具本土化色彩[6];在功能性自治行政视角下,自律组织是“公营造物”植入社团法人元素,使利用者影响“公营造物”活动的决策并采取团体代表方式表达其意见,形成(相对于公法社团法人)间接的“自治行政”[7];而基于德国法体系的“重要性理论”,有学者认为,在会员救济上应以二元处理结构思路化解自律组织的成员间冲突,在自治范畴中,区分不同事项性质及其影响的重要性大小对不同权利采取有差异的诉讼救济[8];以及,实然意义下的证券业协会已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其自律性组织的定位,致使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整体的极度不稳固[9];而弄清自律管理的权力结构配置,可通过法人化改革寻求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厘清的行政组织法路径[10];为督促证券自律组织依法行使自律监管权力,保障市场健康发展,还应加强对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研究,合理界定自律规则的范畴,从而有助于后续自律规则法律效力判断及司法审查[11]。

综上所述,由于股灾产生的消极影响,近年来学界对自律管理的关注增强,但研究焦点及实践现状仍囿于强化行政管控的策略偏好以及立法技术的窠臼,并无创新。

首先,尽管体现出回归自律本位的思路,强调应通过自律组织对异常交易行为开展前端管控,实时监控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等[6],但由于缺乏行业治理逻辑的整体性思维,因此,自律组织内控建设及促进自律主体一线监管职能履行等非关键性方面仍被确立为制度改革的重点,无法消除导致股灾发生的核心隐患。

其次,从行业成员结构看,我国证券业的行业主体为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其次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等[12],该类机构主体是行业的核心组成与市场风险源头,尤其是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其行为模式与经营状况等是市场发展与秩序治理的关键,也是自律管理策略与制度建设的重要考量对象,但当前相关研究对前述成员在自律管理中的能动作用及权利考察极其匮乏。

最后,在完善及加强自律管理制度体系的相关实践中,制度建设也以证券业务规则的修补为主,修订或颁布与证券发行及交易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3],在有关行业改革规划与未来治理的展望中,自律管理主体也体现出对强化行政监管理念的执着,如突出国家治理本位的“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支持”的导向;以及“证券监管将引入人工智能科技,持续强化稽査执法”;同时,“风险应对及防控”“服务实体经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业务转型”等也以监管内涵的表达为主[14]。因此,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核心成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学界研究及制度实践层面长期游离于“自律利益共同体”之外,国家本位治理逻辑与行业内在发展需求出现冲突,致使市场规制缺乏精准。仍以股灾中被认定为违法经营的场外配资为例,该类行为的规制对平抑市场非理性波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规则体系的思路调整仍未能准确匡定规制对象,从低度均衡的成因而言,场外配资的长期存续主要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的业绩增长需求刺激场内外机构的合作所致,而场外配资(中介)机构也并非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对象。难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及保障,对市场经营的失序缺乏可持续的矫正效果。

因此,以监管权能分配为主的自律管理改革研究仍明显体现出行政监管绩效偏好,自律组织行政属性的强化趋势及行业结构认识的思维固化仍在持续加深。

(四)低度均衡及其成因

以股灾中引起监管重视的场外配资活动为视角,从该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发展态势以及监管脉络看,作为金融市场的非标产品,在证券实务中并不鲜见,尽管其伴生于证券市场的准确时点并不可考,但驱动于资本的逐利性以及市场扩大的客观需要,场外配资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兴衰起落各阶段均或明或暗地以不同形态存在。即场外杠杆资金规模及投机态势的周期性波动呈现反复与难以破除的不良循环,也即低度均衡(Low Equilibrium)状态,且近年来该低度均衡的循环周期缩短,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高,国家治理及行业发展的隐患也逐渐加大。股灾治理凸显的低度均衡是个体理性的加总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后果,以及个体利益与监管利益分配冲突加剧的体现。

微观而言,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券商”)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业绩增长是经营的根本动力。对比证券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账户),场外配资活动资金交易量大,交易频次高,券商吸揽该类杠杆资金入市为其创造的收益可观,因此,尽管监管层明令禁止券商接入场外配资性质账户,但实践中,场外配资账户与正常证券账户在形式上并无本质差别,只要具备合法开立证券账户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很難判定该类账户违规。因此,券商只需履行对客户身份和账户的形式核查义务,确保开户流程以及资料的完整及真实即可免责,风险较小。而假定券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放弃与场外配资机构的合作,其经营成本不变,但收益显著降低。因此,“背叛(监管)”显然成为最佳博弈策略,券商本身具有与场外配资中介形成长期稳定合作的主观积极性,同时也将客观形成助推场外配资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的内在因素之一。

如前所述,券商的个体理性间接刺激并加剧场外配资活动的开展,得益于分仓技术在经纪业务中的推广应用,场外资金的接入规模迅速扩大,由此也刺激杠杆的急剧抬升,市场投机情绪空前膨胀,巨资撤离、市场震荡、股市崩盘、经营失序;个体利益驱动最终引发集体非理性结果出现,场外配资活动的失控最终致使投机泡沫破裂、证券行业产生整体亏损,且证券市场指数下行的诸多负面影响也重创了实体经济,使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再者,导致低度均衡产生的另一矛盾是个体利益与监管(绩效)利益之间的博弈。从政府对社会开展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监管利益体现为治理绩效,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即为治理绩效的重要体现,政府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辅助管理模式,旨在通过多元合作,以最优成本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绩效压力迫使监管层最大程度运用其自主性加强干预,但绩效提高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整体对监管层的绩效预期不断转化为政府持续上升的治理压力,为迅速应对市场频发的各类风险,路径依赖的自我强化惯性使得国家治理仍将走向集中干预的策略选择。因此,当前制度安排下,行业组织中个体对监管规则的服从成本较高,与监管形成有效合作的可能性偏低,且个体利益诉求表达被长期抑制,与监管(绩效)利益分配冲突未能化解,持续呈现低度均衡,难以形成共治格局。

综上,自律管理模式在我国证券业的治理实践中,并未实质改变行政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及互动方式,难以推动或促成新均衡的形成;尽管现行制度安排及治理模式在特定历史时期提高了资源配资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但其市场规制的结果偏好为监管(绩效)利益,在市场风险事件的检视下已暴露出明显不足,分析当前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市场管理的行业预期及新时期我国政府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激活自律管理应准确理解行业治理中的主要利益分配冲突,该冲突是破解困境的研究起点,也是新制度体系形成及完善的根本性驱动力[15]。

四、自主治理的逻辑

社团是自主治理组织的形式之一,自主治理在治理理论发展的历史演进各阶段中具有不同内涵,在国际经济秩序加快调适、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新旧能动转换的承上启下时期,我国的经济结构也在加快重塑,步入高质量发展。新公共治理以“开放自然的系统”(Open Nature System)为特点,有别于聚焦内部效率的封闭型公共行政(管理),更注重组织间互动,强调外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多元价值共存[16]。自主治理是自发治理,是新公共治理倡导的多中心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自主治理的逻辑以集团与组织的集体行动理论为基础。

(一)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视角

行业协会是自律管理的形式层次,具有集体外观及集体行动的内涵。集体行动的基础考察源于对集团与组织的相关理论,集团中的个人采取的行动通常以组织的形式实现,而对组织进行系统性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它们的目的,大多数组织,尤其是侧重经济功能的组织都以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先哲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提出,“人们为了获得特别的好处,通过为生活的目的提供某些特别的东西而聚到一处;同样,政治社团看来是为它所带来的总的好处而自发聚到一处并继续存在下去”。社会心理学家费斯廷格(Leon Festinger)指出,“集团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身份获得些什么”,而政治学家拉斯基(Harold Laski)也认为,“社团的存在是为了达到集团成员的共有目的”。不同类型的组织被视同为较个人在增进具有相同诉求私利更具优势的团体,其建立与存续的合理性暗含维护集团利益的假设。但集体行动是否必然产生共同收益?以及对于组合成集团的成员个体利益最大化是否等同于集团利益最大化,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推演中提出并论证了:基于理性经济人的个体差异,以及对各自诉求的非均质化,个体行为的利益最大化无法确保集体行动利益最大化,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并非必然发起相关组织并为其共同利益采取行动,集团(集体)形式也并不足以激发群中个体为该共同利益采取行动。尤其当集团成员数量扩大,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济人或理性经济人都不会为集团共同利益采取行动[17]。

首先,在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中,理论上,行业协会是代表组织成员的权益共同体,尽管存在与群体相关的共同利益,但鉴于个体特殊性、利益差异导致其发展诉求不同,且行业协会的传统会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市场间相互具有业务竞争关系,自利行为未必产生互利合作。

其次,从协会当前的会员组成以及规模看,由于证券业务交集以及管理备案需要,协会成员的类别并不仅局限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近年来还逐渐吸纳了与证券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传统金融机构等,由于集体规模的扩大导致成员个体利益差异化扩大以及组织成本增加,集体利益被进一步稀释;且鉴于集体行动寻求的目标本质趋同(监管协同),因此,行业协会的集体相容性导致其治理有效性较低,缺乏采取行动增进其共同利益的动力,相比具有排他性的小集团,无法形成自我管理动力及多中心自主治理。因此,在缺乏自发性且主要依靠外部指导运营的庞大规模集体组成中,如何激发其产生自主性及能动作用,应以微观个体作为基础分析对象开展研究,基于个体的禀赋差异以及发展阶段不同,考虑存在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对协会集体利益的诠释不应局限于同一性,而应聚焦于个体间的合作及共赢。

(二)自发秩序与制度安排

尽管集体行动的困境难以克服,但仍有学者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证明,在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情景之外,自发合作秩序的自主治理模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同样具有可持续性及有效性,重点在于如何设计能够维持自发秩序及激励主动性的制度安排,正如奥斯特罗姆[18]所言,“自主组织的实例到处存在,而没有合适的集体行动理论,人们既不能预见或解释在什么时候个人单靠自身的组织不能解决公共问题,也不能确定在协助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时,何种干预策略可能是有效的”。也即当事人置身自主决策的情境中时,不依赖外部强制力解决冲突。如何实现互利合作以及发展并形成稳定的集体行动路径,从自利效益最大化出发,形成互利的集体理性,最终在互利互动的局势下形成长期稳定模式,是一种“自发自生秩序”发生和存续的逻辑过程[19]。

行业自我管理与国家治理实现共治,能够降低政府集中决策的组织成本与信息成本,避免国家的过度规制,提高治理效率与有效性。一是自主治理的自发秩序源于组织建设的自发驱动。就我国证券业行业自我管理而言,激发及恢复自发秩序应首先根据以不同专业类别对当前庞杂的會员结构进行重组,在既有大集体中建立子集体,尊重个体的排他性,有助于其独立性表达及强化。二是自发性源于利益考量基础上的激励安排和成本计算。从当前制度安排看,我国发展社会组织的激励过弱,应培育一套有效的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体系[20],具体可从修订行业相关监管规则入手。三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主要围绕场内标准化业务服务及场内交易秩序维护建立,对行业诉求表达、权益发展维护等鲜有涉及,行业自主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方面存在重大缺失。同时,由于当前监管规则体系缺乏对协会相应义务及责任的约束,权责失衡也导致协会公权化突出而负向约束不足,进一步削弱集体的自主性。

理论上,“遵循集中控制的建议所实现的最优均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假定基础上的。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错,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合作或策略背叛者等[13]” 。就当前我国市场环境以及监管条件而言,由于自律管理主要体现为监管协同以及对行政指导的服从,在治理互动中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市场运行或行业发展的有效信息,且由于过分注重监管绩效的实现,极易忽视互动主体的潜在目标以及动机。因此,当前的制度安排并非各主体充分互动的产物,无法有效协调利益分配的冲突及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提升自主治理能力,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应着重在对个体利益与监管利益的分配冲突进行平衡或协调。新时代的“理”,作为一种动态过程,其目标及功能在于“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重在“不依赖正式制度的持续互动中实现协调”[21]。仍以股灾对市场秩序造成的破坏及当前仍未杜绝的非法行为场外配资为例,消除低度均衡,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平稳转型,尤其应注重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参与约束条件,即应使个体利益在互动规则中的合作收益大于背叛收益,制度安排与个体的行为方式是否能够激励相容。“策略行为人往往寻求能够给予他们最大份额的制度规则”[15]。

(三)实然与应然冲突的消融

就治理逻辑从抽象到具体制度化的实现过程而言,其实然层面主要体现为制度体系的客观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形式、规则结构及内容等。近年来,行业发展制度体系(监管体系与自律体系)的建设情况显示:自律规则体系建设以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规范与指引为主,自律管理机构(以证券业协会及交易所为主)为一线监管机构,配合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自律规则等。具体包括证券业务规则、风控指引、交易细则、内控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等;经金融监管部门统一部署,会同其他市场管理主体发布与创新相关的奖励办法;理事会会议通过相关其他自律管理规则,如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合规责任及罚则等。

综上,股灾整治后,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仍具有较强的行政管控色彩,自律主体管理的自主性缺失,监管绩效偏好的行业治理路径或将长期持续,因此,作为理性的演进,行业治理逻辑的应然是与实然不断磨合而循序渐进的过程。

自律管理的内在应然与以理性分析为基础的行业治理逻辑紧密相关。就应然的规范性层次而言,自律管理组织以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为运营目标,但由于利益实现过程极有可能出现集体非理性后果,或将对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造成破坏,因此,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行为介入及干预将与行业的自主内生发展存在长期博弈,但强规制传统的制度环境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变化,实然与应然的转变冲突也必然存在,并体现为现实监管策略与自律主体利益最大化之间的难以调和。探索矛盾的消融,首先应认识到治理逻辑的应然在现行制度体系框架中的运行边界,即不存在可无条件克服监管漏洞与市场失灵的全能校准工具,自律管理偏离自主性的矫正实现须充分考量现行制度弹性,不可谵妄突破现行立法框架或一蹴而就的全面改革。换言之,基于法律的不完备性,监管权及发展权在行政管控与自律管理之间的分配将主要取决于规制效果与规制效率。因此,自律管理的应然是在经由优化利益分配与促进互动的制度体系下对行业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实现,是在利益博弈与权能分配之间探索最优平衡点,唯此,才能确保市场安全运行且实现管理有效性的提升。

五、结 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各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经济发展及综合实力均实现质的飞跃与突破,市场及行业管理成效在国际社会广受认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进程的深化,我国社会治理植根于独特历史及文化传统,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变革的演进中,其理论与实践也在不断丰富与发展。近年来,尽管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但就社会风险事件的应对策略及具体治理效果而言,有效性不足的瓶颈将阻滞行业发展与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升级的障碍。结合经济深化转型时期的战略方案,调整及转换治理格局已然成为我国政府亟待突破的关键任务。

我国证券业行政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管理式的建设及运营现状在社团发展历史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在认清其公权化现实的同时,根据国情条件,探索本土化改革路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时期较短,行业整体专业化程度较低,投资者结构失衡,当前证券市场的交易形态仍以传统业务为主,市场秩序的重心也主要通过标准化交易市场体现,因此,行政引导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在转型时期还将继续发挥其作用,现行制度环境下不可谵妄一蹴而就的治理转型。

破解当前的治理困境、优化治理能力,应从集团组織理论层面理性认识集体行动的逻辑,以局中人个体理性作为规则构建的分析起点,重点在于协调个体理性的加总,寻找合作出现的充分与必要条件,特别是不依靠外部权威强制条件下自主自发秩序产生的制度要素,而实现前述共赢合作可以通过优化制度安排促成[22];尤其注重检视社会运行的结构性因素,探寻其成因,方能以现有资源在客观制约条件下开展有效治理,否则“短暂变化后的故态复萌,而让低度均衡更为巩固”[23]。具体就我国证券业行业治理而言,行业的合规运营与持续健康发展需基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及多赢。如在场外配资活动中,其长期持续的不法状态不仅体现了证券经营机构的个体利益诉求,也说明市场客观存在的高风险投资需求;在不增加监管成本或运营成本的情形下,监管层可就管理社会游资以及发展高杠杆业务与经营主体开展充分互动(沟通协商),获取有效信息,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科学引导场外资金与场内机构的联动,合理应对及疏导投机风险。

综上,制度变迁与稳定新均衡的形成是分配冲突不断变化及调整的结果,在我国经济深化转型时期,应注重厘清行业治理的理性逻辑,构建治理的整体观与系统观,科学转换治理理念,秉持个体理性与集体共赢;以化解利益冲突、剔除低度均衡为提升自主治理能力的基本目标;特别注重通过激励性制度安排释放社团组织的自发活力,增强能动性及自我管理能力,摒弃缺乏实效的短期监管绩效,切实缓解国家治理压力;同时还应加强治理中互动,优化规制工具运用,在合理干预中向社会组织传导风险应对的治理意识,确保我国经济在稳定中健康可持续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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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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