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马曙光,李 宏
(1.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应急管理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与土地管理改革
马曙光1,李 宏2
(1.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应急管理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土地管理对收入分配结构的调节效应,既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事实,同时也是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能,并以土地管理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之所在。本文在对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演变与失衡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以VAR模型验证了土地管理改革与收入分配结构变动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并提出了当前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优化的土地管理改革建议。
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土地管理改革;VAR模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演变历经计划经济、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等不同时期及不同层面各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依然有着极为显著的失衡特征。
1.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演变与发展
众所周知,收入分配结构在广义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所有经济活动形成的成果,在政府、企业和居民等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状况;狭义上则是指国民收入在不同的经济部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单位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状况。从国民收入分配的整个过程来看,通常我们将其划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终分配三个阶段,而前两个阶段也经常分别被称为是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其中,功能性收入分配也就是要素收入分配,它所涉及的是劳动和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后所得到的收入份额状况,因此,要受到经济体制与分配制度的制约;规模性收入分配则主要涉及家庭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重点关注某个特定阶层或者特定群体的收入份额。总体上来看,初次分配或功能性收入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而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展开的。由此,我们也就不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演变的基本情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针对官僚资本与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56年底完成改造,从而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变为单一的公有制,即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具体的实现形式,按劳分配制度成为相应的分配方式,从而奠定了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体制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初次分配上主要以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比重逐步上升为基本特征,而再分配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演变则趋于复杂化[1]。
初次分配关系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居民部门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显著上升,而政府部门收入比重显著下降的阶段(1978—1995年)。二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重新带来了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的上升与居民部门收入比重的下降(1996—2008年)。三是居民部门收入比重下降趋势得到遏制,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得以稳定的阶段(2009年至今)。
国民收入再分配结构的变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政府部门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大幅下降的阶段(1978—1990年)。二是政府部门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快速下降与居民部门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快速上升的势头均趋于缓和的阶段(1991—1997年)。三是居民部门可支配总收入比重持续下降的阶段(1998—2008年)。四是政府部门收入比重进一步回升,而企业和居民部门的收入比重趋于稳定的阶段(2009年至今)。
2.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报酬的占比过低
众所周知,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要素获得报酬的占比过低,无疑是导致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重要原因,而初次分配的结果又会对再分配过程及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居民部门的初次收入分配比重呈现出逐步回升的发展趋势,但是具体到劳动要素所获得的报酬占比来看,则是在长期中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例如,国内相关研究表明,若以常用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我国经济增长进行推算和估计,在1952—2004年间,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劳动与资本的贡献比重分别应为54%和46%左右[2]。然而,这种贡献比重的分布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显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后者的劳动要素贡献比重已经达到75%左右;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到2011年时仅为45%左右。
按照官方统计资料汇总并进行计算,笔者发现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的确是呈现出了一个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只是在2012年(49.5%)和2013年(52.8%)才有所回升。不过,考虑到数据来源、价格因素和计算口径等的差异性,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劳动者报酬的占比实际上更低。如李稻葵等[3]利用省份数据进行计算的结果表明,2006年劳动者报酬的占比仅为40%;而张车伟和张士斌[4]则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长期的“低水平稳定状态”。事实上,根据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比重变化,以及劳动者报酬和国民总收入的增长速度的对比来看,劳动者报酬的增长速度持续低于国民总收入的增长速度,正是造成居民部门收入比重回落的主要原因。例如,在1993—2010年间,劳动者报酬的平均增长率在15.5%左右,而国民总收入的平均增长率则在16.4%左右;与此同时,居民部门的财产净收入的增长同样也落后于国民总收入的增长,前者在这一期间的平均增长速度仅为13.9%,比后者低2.5个百分点
劳动报酬的比重持续处于相对较低的状态,显然会对“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形成阻碍效果,而“强资本、弱劳动”局面一旦形成并得以维持更是会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为劳动报酬的比重低,不仅意味着劳动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低,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比重低,以及劳动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在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和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这种格局的形成和维持显然不利于改善分配关系,也不利于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3.再分配后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
收入再分配就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经由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的再次分配过程和结果,具体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和社会补助等支付内容。初次分配的总收入经过这种转移支付之后就形成了可支配的总收入。结合前文已经梳理和分析的内容,我们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再分配格局经过了一个相对复杂的调整与演变过程。总体而言,政府的再分配能力呈现出一个逐步增强的发展趋势,而政府、企业和居民部门之间的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在经历了一番调整之后,也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分配格局。不过,即使是从宏观层面的收入再分配情况来看,尽管居民部门总体上属于收入再分配的受益者,但是再分配过程增加的收益比重并不高,如2013年居民部门的经常转移净收入为3 353.3亿元,其占居民部门可支配总收入(357 113.4亿元)的比重仅为0.9%。
与此同时,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巨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依然是极为显著的。其中,城乡居民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始终是整个国民收入再分配差距的集中表现,也是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并且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热议。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由1978年时的210元,增长到2015年的19 773元;同时,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倍数,也由1978年时的1.6倍增长到2009年的3.3倍,2015年才降至2.7倍。
最后,从不同区域之间的居民收入分配情况来看,区域之间的差距也是非常明显的。例如,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为20 167元,除了东部地区以25 954元高于平均收入水平之外,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区域性的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在最近的几年中基本得以维持。同时,如果分别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视角进行观察,就会发现这种差距同样是十分显著的。例如,2013年东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 472元,而西部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22 710元,两者相差10 032元;2013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 052元,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6 834元,两者相差5 218元[5]。
土地管理的体制与政策会带来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与变化,可以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来予以考察,也可以结合土地管理对政府、企业和居民家庭等主要经济主体影响的角度来考察。正如产业结构与投资消费结构一样,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也是经济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土地的权属、供应、规划利用和税收等方面的调节,同样必然引起收入分配状况和结构的一系列变化。为此,本文就相关的基本逻辑和原理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和总结。
1.基于国民收入分配基本过程的分析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过程来看,在初次分配环节,土地作为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参与到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如生产企业出资购买土地和建设厂房,土地要素的供应者则获得相应的租金。因此,任何有关土地价格、供应量及规划用途等方面的变化与调节,都会对土地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当土地要素的供应者由于相关政策的变化或者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方面的变动等,相应地提高或者降低了土地的供应量与价格水平,企业作为土地要素需求者就会因此付出更多或者更少的代价来获得这一要素,也就是租金水平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通常,土地要素的价格水平是由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决定的,土地供给存在着总量上的约束,当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再高的价格水平也无法取得更多的土地供给[6]。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里,最典型的是涉及与土地相关的房产税和遗产税等政策的变化,也必然会对收入分配状况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当有关土地的税收水平提高时,对持有更多土地以及对土地有着更高需求的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必然会因此付出更高的成本,从而收入由于土地管理而发生了转移。当然,这种转移会由于不同的政策设计,而存在规模和最终承担者等方面的差异,但有关土地管理的体制与政策能够影响收入分配结构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2.基于土地管理改革经济影响的分析
从土地管理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影响角度来看,土地管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效应同样非常显著。政府基于自身土地管理与收入分配职能,其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不仅要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需要,同时也要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自身及其所代表的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需要。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无论是在土地供应的数量、方式和结构,还是在土地规划利用及税收等方面实施的管制措施和政策变化,都会首先对自身来自土地方面的各种收益产生影响。如果土地价格在政府的干预下发生变化,那么紧接着还会对其他生产部门的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这些连锁反应最终又都会以财政和税收等形式对政府部门的收入水平产生影响。因此,土地管理对于政府部门收入的影响与效应是显著而又十分重要的。对于企业而言,土地管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效应,实际上与前文就国民收入分配过程进行的分析相似,即土地管理与土地政策的变化会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租金等成本上的变动,因而也就出现了土地管理对收入分配结构的调节效应。就居民家庭和个人的情况而言,土地管理对其收入水平的影响更是来自多方面的。除了前文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角度的分析,土地管理活动中所包含的土地征用与补偿行为,可能是最为引人关注的方面。无论是实行土地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国家,对土地供应与交易的管制往往都包含征用与补偿的内容,而政府在征用属于家庭和个人的土地时,所采取的征用与补偿政策,就会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福利与收入水平产生显著的直接影响。从一般的经济意义上来看,征用与补偿实际上与土地价格水平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是类似的。例如,当土地价格水平由于土地管理政策的变化而上升或者下降时,对持有土地的居民家庭和个人而言,就有可能产生“财富效应”[7]。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对收入分配结构的调节效应,既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事实,同时也是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能,并以土地管理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之所在。
1.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为了尽可能合理地确定相关的变量,我们结合数据可得性与相关分析的基础首先进行了一个横截面的分析,但结果却并不理想。具体地,我们使用了2011年全国31个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GAP)[8]作为被解释变量,尝试用地区农村人口数量(NRC)、地区经济总量(GDP)、土地供应量(LS)和土地出让比重(CLSR)[9]等作为解释变量,进行了土地管理改革收入的分配结构调整效应的试验。其中,农村人口数量的变化也意味着城镇化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减少农村人口显然应该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经济总量作为解释变量的意义更为普通,不过究竟是会扩大还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则有待于验证;土地供应量反映了土地资源供给的作用,而土地出让比重则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比重来衡量土地资源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所得到的估计结果除了农村人口数量这个变量始终是显著的以外,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却并不显著。这个横截面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仅仅告诉我们,地区经济总量的扩大对于城乡收入差距起到了扩大的效果,农村人口数量的减少也的确有利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但土地供应量及供应方式的影响则是不明确的。所以,我们放弃了使用或许更能直接反应土地改革因素变化的变量,采用“耕地数量(T)”来表征土地管理改革因素,而这也较好地解决了数据的准确性与可得性问题。在收入分配结构方面,我们使用劳动者报酬占比(LABOR)来体现初次分配,并使用城乡居民收入比(GAP)来反映收入再分配及其结果。所选择的时期均为1978—2014年,相关数据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整理得到。同时,为了消除量纲的差异性与异方差并结合实际的经济意义,我们对上述数据都进行对数化处理。
2.模型设定与参数估计
根据土地管理改革的收入分配结构效应逻辑[10],我们采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为进行参数估计和后续分析的需要,首先进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在Eviews5.0中运用“ADF检验法”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上述三个时间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表1 各时间序列的ADF检验结果
注:检验类型中c表示常数项,t表示时间趋势,p表示滞后阶数;d表示一阶差分。
为了确定VAR模型的滞后阶数,我们参考相关标准,选择滞后阶数为“2”。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分别达到了0.9833、0.5493和0.8334。同时,经检验得知上述模型是平稳的,而且大部分参数估计值都是显著的。
表2 VAR(2)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
注:其中()内为t统计值。
另外,结合VAR模型分析的特点与优势,我们在图1给出了脉冲响应分析情况,并在表3和表4给出了相关变量的方差分解结果。
图1 脉冲响应分析
表3变量ln(LABOR)的方差分解表时期标准差ln(LABOR)ln(GAP)ln(T)101811957673324040992320207579361724851181532302279658267789202628134023995973751622132404135025155444601876972678446026225155991830883013137027004980891735063284068027394880521690973428509027504848441696513455051002752484129170783345088 表4变量ln(GAP)的方差分解表时期标准差ln(GAP)ln(T)ln(LABOR)100166100000000000000002003017895751857752464930040364124534253016225400486521806437716404785005494337245101855609160058738282055472062459700605360828573649655238006113538555799636618290061335220758178966004100061335193258211265956
1.主要结论
根据上述参数估计、脉冲响应与方差分解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土地管理改革与收入分配结构变动之间存在均衡关系。从前述三个方程的回归结果来看,土地管理改革因素与收入分配结构变动之间的均衡关系是存在的。具体地,当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为被解释变量时,滞后的土地管理改革因素和其自身的变动作为解释变量的解释程度是较高的,而且土地管理改革因素与劳动报酬占比之间的反向变动关系,与事先的横截面分析结果一致;当以城乡收入差距为被解释变量时,同样可以得到土地管理改革因素作为解释变量的显著性,而且其变化受自身和初次分配结果的影响,这与理论分析的预期结果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认定土地管理改革因素对收入分配结构变化的影响是存在的。
二是收入分配结构会对土地管理改革的冲击做出显著反应。根据脉冲响应分析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反映收入分配结构变量的两个变量,均会对反映土地管理改革因素变化的变量带来的冲击做出反应。具体地,图1中左图系劳动报酬占比对土地管理改革因素的脉冲响应分析,结果表明在第4期之前劳动报酬占比会出现反向的变动,而此后则变为正向的变动;右图的分析结果则表明,城乡收入差距会对土地管理改革因素的冲击立即做出正向的回应,并且直到第5期之后这种响应才会逐渐减弱。
三是土地管理改革因素在收入分配结构变动中起着显著的作用。基于最后进行的相关变量的方差分解结果,我们明确了土地管理改革因素的收入分配结构变化中所起到的作用变化情况。具体地,如表3所示,劳动报酬占比变量的变化起初主要是受自身变化的影响,但在第6期之后这种受自身影响的程度已经减弱到不足50%;相应地,土地管理改革因素变化的影响则从期初的不足1%,迅速地增加到了30%以上,如表4所示的结果则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在期初完全由自身的变化所决定,但在第5期之后则变为主要由土地管理改革因素决定,到第10期时这种影响程度已经达到了58%以上。
2.政策建议
以前述经验分析结论作为支撑,并结合现阶段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与收入分配结构的现状来看,推动和促进当前收入分配结构优化的土地管理改革,主要就在于解决好土地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以及提高农民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比重。
一是完善土地要素和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总体上来看,如果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是造成我国工农部门和城乡居民之间巨大差距的重要源头,那么城乡土地市场价格差就是目前市场经济时代城乡发展与居民收入差距的新源头。在此,仅就目前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就是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二是提高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重。总体而言,根据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以及分配过程,现阶段要提高农民在其中的分配比重,最基本的途径主要有三种: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并直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考虑在一次性固定补偿之外给予被征地农民一个分享比例,即让农民按照这个比例来分享未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缩小征地范围,构建多元化的保障机制。
三是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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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艳)
2016-08-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收入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研究”(14BJL039)
马曙光(1978-),男,山东菏泽人,博士,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国民经济管理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研究。E-mail: 125092394@qq.com李 宏(1979-),男,安徽六安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民经济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研究。E-mail:swdxlh@qq.com
F014.4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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