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倩倩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企业年金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制模型评析与借鉴
——以瑞士为例
李倩倩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瑞士企业年金设立多年,覆盖率极高,作为第二支柱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而我国现行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虽经十多年发展,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覆盖率很低,普惠性差。因此,为克服企业年金单轨制运行的不足,笔者引入瑞士独特的企业年金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制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分轨推导与解析。瑞士模式的实际应用效果表明,双轨并行制模型优势互补、切实可行,有利于企业年金的长期健康发展,这将为我国企业年金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制模型之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企业年金;双轨并行制;养老保险;交叉补贴
国内外关于企业年金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涉及制度建设、模式选择、投资运营和风险监管等各个领域,国内相关文献也主要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的。但研究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文献鲜少,彭雪梅[1]尽管指出我国当时应适用于自愿性模式,但仍有预见性地指出未来养老负担应向企业与个人倾斜,减少政府干预、提高税收激励,从而为采取强制方式提供了可能。郑秉文和孙守纪[2]以澳大利亚、瑞士和冰岛三国建立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为例,率先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评估了强制性制度的多方面优势,并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企业年金对金融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并未指出我国是否应向强制性企业年金转变。蒲晓红[3]在对比评估美国、英国、荷兰等各主要国家企业年金建立模式,以及实施效果之后,虽然得出我国尚不能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但却是在国内文献中首次归纳出强制性模式建立的必要条件。袁妙彧[4]则通过构建模型对强制性企业年金中的政府责任与私有化程度进行测量与比较,并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出发,评析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实施效应。最终,对如何构建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模式,从目标覆盖面、待遇支付、管理和监管等各方面提出了初步构思。而笔者研究认为,要改变现行单一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增加制度强制性,瑞士企业年金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制的成功经验,经过近几年实践检验,理论成熟,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模式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瑞士养老保险体系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自1985年强制实施以来,采用完全积累模式,构建起引入交叉补贴的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制模型,如图1所示。该模型施行以来,以强制性加入大力拓展企业年金覆盖面,几乎覆盖瑞士全部雇员,成果斐然。在保障基本退休生活水准的同时,再以自愿性轨道设计增加制度包容性与灵活性,实现多缴多得,进一步提高退休待遇。
图1 瑞士企业年金双轨并行制模型
由图1可知,首先,瑞士以收入水平作为企业年金强制与自愿区分标准,双轨分别针对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互为补充。强制性部分与自愿性部分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1)雇员只有加入企业年金强制性部分,才能取得参加自愿性部分的资格。(2)分别设置双轨的加入标准,强制与自愿并行,无先后主次之分。两种方法各有优劣,瑞士双轨并行制实行的是第二种方法。其次,为每个雇员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凡是年金缴费,无论是来源于强制性或是自愿性,都存至该账户。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总额=年金缴费基金积累(雇主与雇员)+缴费基金投资积累。再次,所有雇主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都必须选择取得养老金管理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比如养老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负责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以保证雇员养老基金的安全。最后,雇员退休后,默认年金发放形式,按月领取。但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比如移民、购置房产、账户基金数额少等。
为阐明模型的运作机制,以下将首先对并行制模型涉及参数进行合理设定。其次在分轨设计并推导强制性与自愿性年金积累运行公式的基础上,引入交叉补贴,阐述模型运作原理、并评估模型作用。
1.基本参数设定
2.模型推导与构建[6]
第一轨:企业年金强制性部分。由国家设立雇员强制性参加之年收入标准上下限,此标准主要针对企业中低收入长期正式雇员,不仅将高收入者排除在外,自雇者、自由职业者也不在其内。建立强制性部分的目的是补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雇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待遇。该部分是企业年金是否能充分发挥第二支柱效应的基础,因此,是模型建立的重点。瑞士政府通过法规直接设置以下参数:(1)统一强制缴费率ca,由雇主与雇员分别缴纳50%。(2)最低利息回报率im,为剔除通货膨胀影响的年实际利率,可按年相应调整,为分析模型的长期效应,将其设定为固定值。(3)最低年金转换率βm,由瑞士政府结合企业年金替代率目标制定。因此,所有雇员退休时(65周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强制性部分基金积累总额MS满足以下公式:
(1)
因每一年退休人数=劳动人口总量×pn,进而推出,每年这些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强制性部分基金积累总额MSn计算如下:
(2)
结合式(1)与式(2),在企业年金第一轨强制性部分:所有(65-n)岁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与全部雇员退休时基金积累总额比例关系σ为:
(3)
(4)
iv为自愿性年金基金投资的实际利息回报率,设定为内生变量,下文将推导其决定公式。另外,在自愿性轨道设计中,应注意βv为自愿性部分年金转换率,非法定统一值,而是以βm为参照标准浮动。βv设置下限为公平年金市场转换率βf。所谓公平年金市场,是假设市场在完全竞争环境下,因资本市场流动性强,养老金管理机构数量众多,从而所有此类机构皆是零利润下的年金市场。
βm与βv之间的关系如下:
θ=βm-βv(θ≥0)
(5)
θ为超额转换率。一般θ≥0是因为年金产品定价时,还需考虑管理费用、附加利润等额外成本。
由θ可知MWR(为年金货币净现值与缴付保费净现值的比值)与年金转换率之间的关系:
(6)
MWR=1,即个人企业年金所得贴现值等于缴费支出现值。但是,在实际运用中,MWR值常小于1,即年金产品累积现值低于所付缴费现值。这是因为,未将额外成本考虑在内。
总之,当超额转换率θ>0时,MWR>1意味着雇员企业年金所得贴现值超过缴费支出现值,雇员退休选择年金支付方式更有利。因此,MWR越大,年金化程度越高。反之,当θ<0时,养老金年金化不可取。但是瑞士历来提倡养老金年金化,实际年金化程度很高,所以此种情况不在本文模型考虑之列。另外,当θ=0时,MWR=1,虽然雇员选择年金支付或是一次性提取无差别,但考虑到“年金之迷”,往往都选择一次性提取。
综上诉述,瑞士政府一般通过对最低年金转换率βm的调整,促使θ>0,鼓励年金化进程。不仅如此,瑞士政府通过确定βm与利息率im,经由强制性轨道设计获得了可测的、稳定的、安全的企业年金收入,以维持雇员基本的退休生活水准,从而不惧突发的市场冲击影响。当然,为吸引更多资金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政府亦须付出相应成本,比如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自愿性部分的发展,巩固第二支柱的养老效应。
3.引入交叉补贴
所谓交叉补贴是指双轨并行制模型内,强制性与自愿性部分的相互补贴。为阐述补贴由来与计算交叉补贴率,本文首先假设双轨并行模型建立在封闭经济下,其企业年金基金总投资回报(年)为:
(7)
式(7)为核心等式。imMS和ivVS分别是企业年金强制性与自愿性部分年金基金投资的利息收入。等式左边代表双轨并行模型积累的年金基金直接进行市场投资的收益;而等式右边代表模型自身投资运作的收益。由式(7)可知,若要瑞士第二支柱具有吸引力,则至少应满足等式左右两边相等。将式(7)变换为imMS+θσMS-rMS=rVS-ivVS,因只有第一轨强制性部分可由政府直接调控,所以 (imMS+θσMS-rMS)=(im+θσ-r)MS即反映模型内的交叉补贴关系,可设δ=θσ+im-r。
此外,根据式(7)还可推出iv表达式:
(8)
然后结合式(1)和式(4)推出:
(9)
再将式(9)代入式(8)推出:
(10)
(11)
进而得到式(12):
(12)
综上分析可知,δ即为交叉补贴率。
考虑到瑞士默认年金支付方式(θ>0),综合式(7)与式(12),分析δ取值范畴与补贴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下:
首先,δ>0时,表明交叉补贴对象为企业年金强制性部分,雇员从强制性基金积累获得净回报,并由自愿性部分承担交叉补贴成本,此为引入交叉补贴的理想状态。其中,如果市场利率高于最低利息回报率(r>im),交叉补贴成本除自愿性部分承担外,还有在职雇员在强制性部分积累所创造的财富,通过社会再分配,转移至退休人员的这一部分。如果市场利率低于或等于最低利息回报率(r≤im),应由自愿性部分承担全部交叉补贴成本。此时,需要模型外因素,比如税收减免来刺激提升自愿性部分积累水平。其次,δ<0时,交叉补贴对象为企业年金自愿性部分。此时,最低利息回报率、市场利率及自愿性投资回报率依次递减(im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双轨并行制模型兼顾公平与效率。交叉补贴率δ的取值方向与大小,决定了该模型的效应高低。如果最低利息回报率im和最低年金转换率βm设置过低,交叉补贴率δ将为负数,造成“抽瘦补肥”现象。这是因为强制性部分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人群,而自愿性部分主要是针对高收入者。一旦δ<0,由强制性补贴自愿性部分,就是以损害“穷人”的退休福利为代价,使“富人”受益。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普惠性,从而加剧贫富分化。而当δ>0时,同样不能忽视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员工加入第二轨自愿性部分,以充分发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作用。由此可知,为保证模型运行的持续性,政府有必要全面监控交叉补贴率δ、最低年金转换率βm与最低利息回报率im这三个重要参数。 如表1所示,瑞士以年收入作为强制与自愿的划分标准。表1中M为收入调整基准变量,与物价和工资水平挂钩,由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一单位M对应一定数额本国货币,例如2010年为1 140瑞士法郎,即只要收入水平超过18M的正式雇员,必须强制性加入企业年金。同时,无论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双轨皆设置收入水平最高限额。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年金作为第一支柱国家养老的有力补充,该国期望第二支柱加总至少达到60%的替代率目标,以保障居民基本退休生活水准。而设置上下限,不仅减轻国家养老负担,还可防止企业年金“支富不济贫”,成为高收入者逃税的工具。第二,强制性的设立,是为更好地保护中低收入雇员的退休待遇,因而,超过72M的高收入者,不在强制参与之列。另外,自雇者、临时工与失业者因收入的不稳定性,亦不强制参与,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自愿性部分。 表1 瑞士企业年金双轨并行制主要规定[7] 第一轨:强制性第二轨:自愿性受益对象正式雇员劳动人口(包括自雇者、临时工、失业者)收入水平(年)18M—72M0M—720M缴费率7%—18%无法定规定缴费年龄25周岁25周岁待遇支付默认方式:年金默认方式:年金退休年龄:男65周岁;女64周岁退休年龄:男65周岁;女64周岁税收优惠有有 瑞士针对强制性部分设立最低法定计划,统一制定最低缴费率、年金转换率与最低利息回报率等,以保证企业年金资金安全性、收益公平性与稳定性。强制性部分更是按照年龄与性别不同,制定缴费率,并随年龄增加而依次递增。即自25岁开始,基本每10年划分一个档次,其中男性雇员缴费率情况为:25—34岁为7%,35—44岁增加到10%,45—54岁提升至15%,55—64岁为18%。女性雇员缴费率按年龄分档情况与男性相同,仅是年龄划分有所不同,分别为25—31岁、32—41岁、42—51岁和52—61岁。这是因为员工年龄越大,企业雇佣成本越高,该规定除延迟退休年龄的女性雇员外(2010年女性雇员退休年龄由62周岁推迟到64周岁),未做调整。对自愿性缴费率,因没有统一法定规定,具体缴费水平取决于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同时,企业年金缴费、利息和投资收入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最低年金转换率βm自1985年起,近二十年固定于7.2%,直至2004年政府终于做出逐步减少的决定,到2015年,减少至6.8%。值得注意的是,瑞士调整βm的前提是维持超额转换率θ>0,以确保年金作为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事实上,瑞士单位保费年金现值MWR>1,说明个人企业年金所得贴现值超过缴费支出现值,雇员退休选择年金支付方式更有利。瑞士实际自愿性年金转换率βv,因是以βm为参照标准,2013年,所有主要私人养老保险公司的βv都比βm少1%,甚至一些大型集团养老保险公司的βv与βm相等。 最低利息回报率,由政府宏观调控,呈现阶段性变化。第一阶段,长期稳定:1985—2002年,长期稳定在4%,不做调整。第二阶段,逐步调整:2003年因股票市场低迷,首次下调至3.3%;2004年大幅降低1%,为2.3%;第二年回升至2.5%,并保持至2007年;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后,调整力度加大,至2012年,利息率降至1.5%。除经济原因外,预期寿命增加,以及死亡率的下降也对利息率下调有影响。在综合瑞士25家养老金基金专门机构2003—2012年关于最低利息率im、自愿性投资回报率iv,以及市场实际投资回报率r的相关情况后,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即im与iv的平均值都低于r,这难道意味着企业年金投资收益表现不如市场回报吗?如果是这样,岂不是说瑞士所建立的双轨并行制模型是不合理的?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中间差额到底去向何方。要解释该问题并不难,回顾上文理论模型设计中的式(7)与式(12),答案是:瑞士交叉补贴率δ>0,即这部分差额即是交叉补贴部分,它的存在恰恰证明了该模型的合理性。 1.明确设定模型构建目标 第一,建立双轨并行模型是为了扭转我国自愿性企业年金覆盖率低,拉大贫富不均,普惠性差之现状。因此,模型建立应公平为先——保证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强制性年金实施;同时兼顾效率——鼓励高收入人群参加自愿性年金计划。第二,分层设定覆盖人群。强制性针对企业长期正式员工。我国法定劳动年龄是16周岁,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通过抽样调查,预测我国城镇在职职工在2010年以后的平均工作年龄为18周岁。但是,考虑到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员工学历以本科及以上为主,所以员工参加年龄下限可设为22周岁,上限要根据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自愿性年金计划针对所有年满18周岁以上劳动人口,包括短期合同工、个体经营者与自雇者,但失业者除外。 2.合理设计各层加入标准 第一,以企业员工年收入水平为标准,分别测算强制性与自愿性加入上下限,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考虑我国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与物价水平的差异,可分区域细化该标准。第二,按参加企业年金的年龄不同,依据性别分段制定固定的强制性缴费率,每月按期缴纳,且规定企业至少负担50%,员工年龄越大,缴费率越高。第三,仅设定自愿性缴费率上限,给予员工一定的选择权与变更权,并由员工负责全部缴费。如遇特殊情况,比如失业、财政危机等,可申请暂停缴费。 3.保障强制性最低利息率、合理设置年金转换率 此两项的稳定都有利于增强企业年金信用度,保障员工取得一定的退休收入。最低利息率可参照长期国债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最低年金转换率应与退休年龄挂钩,以正常退休年龄为标准,退休越延后,年金转换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4.灵活设计支付方式 除正常退休时年金支付(默认)与一次性支付外,增加特殊支取选择,规定如个人购买首套房、陷入严重财政危机、移民他国等,可申请提前支取。 我国自2004年正式建立自愿性企业年金发展至今,虽然政府一直采取各项措施并多方面提供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名不副实。因此,笔者借鉴瑞士经验,拟从企业年金内部结构出发,进行制度性改革。 首先,瑞士以退休时点为分界线,将双轨并行制模型的每一轨都分为基金积累和支付两个阶段,并分轨进行推导。第一轨强制性积累部分,特点是政府主导,统一制定与调整强制缴费率、最低利息回报率与年金转换率,三者相对稳定,以保障公平性与安全性。同时推导出企业年金强制性部分积累公式。在基金支付阶段,以该累积总额与年金转换率决定雇员退休生活水准。第二轨自愿性积累部分,推导思路与强制性部分相同,不同的是利息回报率作为模型的内生变量。其次,通过企业年金基金总投资回报公式,证明内在交叉补贴的合理性,并计算交叉补贴率。之后,通过解释其不同取值范畴下对模型的影响,得出交叉补贴率大于零时(θ>0),补贴对象为强制性部分,并由自愿层承担交叉补贴成本,为交叉补贴的理想状态,亦可实现收入的代际分配。最后,通过在对瑞士双轨并行模型的实际应用的系统分析之上,为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双轨并行模型提供有利参考。 不足之处在于,本文因重在研究理论构建与剖析,再加上参数设计需要综合考虑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利润水平、市场利率目标,甚至政策导向等多方因素,考虑到篇幅所限,未有对建立我国企业年金双轨并行制模型中的缴费率、利息率、年金转换率等重要参数进行实际数值的代入与测算。因此,没有预测出在此模型下,强制性与自愿性之实际年金基金积累总水平,以及参与职工未来享受的企业年金待遇,缺乏对模型真实应用效果的测量。这将作为笔者未来进一步研究与深入拓展的方向。 [1] 彭雪梅.强制,还是自愿——企业年金建立方式的探讨[J].中国社会保障,2005,(1):60-61. [2] 郑秉文,孙守纪.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澳大利亚、冰岛和瑞士三国案例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08,(5):1-12. [3] 蒲晓红.论我国企业年金建立模式的选择[J].经济管理,2009,(12):174-179. [4] 袁妙彧.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70-173. [5] 韩宝磊.瑞士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62-63. [6] Avanzi,B.,Purcal,S.Annuitisation and Cross-Subsidies in a Two-Tiered Retirement Saving System[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4,8(2):234-252. [7] Avanzi,B.What Is It that Makes the Swiss Annuitise? A Description of the Swiss Retirement System[J].Australian School of Business Actuarial Studies,2010,16(2):135-162. (责任编辑:于振荣) 2016-08-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的调查研究”(13CRK001) 李倩倩(1982-),女,福建厦门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养老保障、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方面的研究。E-mail:61032126@qq.com F240 A 1000-176X(2016)12-0126-06三、瑞士双轨并行制模型应用评估
四、瑞士企业年金双轨并行制经验借鉴
五、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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