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易中天
总统是个难题
制宪会议达成“伟大的妥协”之后,1787年7月24日选举产生了详情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将已经达成共识的条款整理成文,以供进一步讨论,最后弄出个宪法草案来。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他们还要再开差不多两个月的会。因为制宪会议的麻烦实在太多,开国领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实在是太复杂了。
不过在我看来,争论最大、影响也最深远的,主要是两个问题,即议员席位的分配和行政官(即后来的总统)的设立。
我们知道,在1787年费城会议之前,美国是没有什么总统的,世界上也没有。总统是美国人的发明,英文为President,和俱乐部主任是同一个词,意思是主管。而且,这个“总统”,还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总”地“统”起来。他不是美国的“皇上”,也不是政府的“老板”,只是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司法3个部门中行政部门的主管,相当于美国的大管家,管着美利坚人民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杂七杂八的事,也负责和别人家(外国)打交道。用中国的事情打比方,他是儿媳妇,不是婆婆。如果用公司的构成打比方,则顶多是个总经理,不是董事长。当然,这个儿媳妇、这个总经理还是蛮体面的,因为出头露面管事办外交的人是他。所以,当制宪代表考虑为美国人民设计授权时,也就是他们代表“婆婆”琢磨着怎么交钥匙的时候,就不能不对这个“儿媳妇”充满戒心。富兰克林说,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得不好,一位国王就会迅速地降临到我们头上。
难怪代表们在这个问题上慎之又慎。刚开始时他们甚至不管总统叫总统,而把他叫做“全国行政官”,人数也不确定,有主张1人担任的,也有主张多人的。伦道夫就坚决反对集行政权于1人。他在6月1日和2日两次发言,认为由1人担任全国行政官就是君主制的胚胎。他主张从全国不同地区挑选3人组成行政部门。威尔逊却不同意伦道夫的说法。他认为,如果像伦道夫先生主张的那样,设立3个行政官,那么可以预见,除了一事无成,还会失去控制。3名行政官之间会出现持续不断的敌视和怨恨,并把这些情绪带到全国。
表决结果是: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7邦赞成,纽约、特拉华、马里兰3邦反对,新泽西缺席,会议通过决议:行政官由1人担任。
如果说行政官由1人还是多人担任尚且意见不同,那么,行政官如何产生就更是众说纷纭。诸如,全国议会选举;人民选举;各邦议会选举;各邦行政官选举。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对未来要掌握权力的人不放心。既对行政官不放心,也对议员不放心。议员也好,总统也好,之所以必须小心防范,就因为他们是官,他们有权。
防官如防贼
说起制宪会议的防官防权,那可真是煞费苦心。
比如全国行政官的任期,开始定的是7年,但不能连任。这样既可以防止议会愚妄,选举不称职的人物,又可以控制行政官,免得他老想和议会勾结,争取连任。贝德福德却不赞成。他说如此之久的任期,想干什么早就干成了。他主张3年改选一次,离任9年以后才能再次当选。但是不得连任也有问题。正如古文诺·莫里斯在7月17日所说,这个规定,只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因为干得再好也不能连任。再就是抓紧时间搞腐败了。老实说,我看到这段话时,忍不住要笑。这不是咱们最熟悉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吗?看来全世界都一样。
于是表决。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马里兰、佐治亚6邦赞成,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4邦反对,会议通过佐治亚代表豪斯通的提议,删去行政官“不得连任”的规定。
但这并不是最后结论。
7月19日,麦迪逊提出,行政官的选举必须另有源泉,因为只要是由议会选举,即便加上不得连任的规定,也无法保证这两个部门不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如果由广大人民选举,则不难选出一位出类拔萃的人物。至于直接选举的困难,则可由“选举人”的制度来克服。
制宪会议最后大体上采纳了这个方案,但要复杂得多。7月24日,制宪会议任命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详情委员会。在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即宪法初稿中,全国行政官的称呼已改为总统,但产生办法仍是联邦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8月24日,制宪会议就此展开讨论,没有結果。8月31日,制宪会议接受谢尔曼的动议,设立每邦1人的11人委员会,处理被推迟讨论和尚未讨论的问题。
首先被排除的是联邦议会选举。因为议会选举容易造成拉帮结派,营私舞弊,总统不能独立于国会。解决办法是不得连任,但不公平。而且,8月24日,代表们已经发现由议会选举其实不可操作。议会有两院,由哪一院来选?无论单由众议院,还是单由参议院,还是两院联合投票,都不能达成共识,只好放弃。
人民选举也有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人数太多,不好操作。另外代表们对人民是否熟悉情况是否有判断力也表示怀疑。可取的方案也就是“选举人”选举。
但是,选举人就可靠吗?也靠不住。于是,为了防止选举人串通一气,排除首都作为选举地点,选举人在各邦集中选举。又为了防止选举人只顾本邦私利,规定他们必须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居住。选举结果由联邦参议院议长当着参众两院议员的面拆封点票,得票最多而且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就是当选总统。
那么,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过半数怎么办呢?交参议院最后表决。
问题是许多人都对参议院不放心。威廉森说,他宁可让得不到半数的人当选,也决不愿意让参议院来当裁判。这会为拉拢腐蚀和贵族政治奠定基础。威尔逊也说,这种安排有导致贵族制的倾向。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实际上已熔于一炉,都在参议院手里。如果再由参议院选举总统,总统就不再是人民的人,而是参议院的宠儿和奴才。因此,他不同意让参议院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
此外,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梅森、平克尼、伦道夫、拉特里奇、迪金森、克莱默等。这么多有影响的人不同意,方案当然不能成立。于是排除参议院,改由众议院选举。但众议院选也有问题。因为在众议院,大邦的席位多。何况大邦的选举人原本就比小邦多,提名候选人时已经占了便宜。如果再让众议院投最后一票,全国行政官岂不是成了大邦的总统?这下好了,参院选不行,众院选不行,两院联合投票也不行,简直就是走投无路。
幸亏谢尔曼想出了一个办法:当选举人选不出总统时,由众议院选举,但实行参议院的投票方式,即每邦一票。这样,所有的弊病便都避免了,所有的腐败可能性也都在理论上被排除了。制宪代表们唯一没有想到的,是防止党派斗争和内部分裂。1800年总统选举,所有的选举人都按照党派意志投票,结果民主共和两党候选人杰斐逊和伯尔都得了73票(每个选举人可以投2票)。当时美国已有16个州,众议院按参议院表决方式选举,投票30多次,次次8比8。后来还是汉密尔顿出来做联邦党人的工作,才使杰斐逊以多数胜出。不过汉密尔顿也因此和伯尔结怨,最后死于和伯尔的决斗,时年49岁。
这可真是防不胜防!
(摘自《作家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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