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丰安
【摘 要】目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已经在中国贷款市场全面运用,但是中小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历史短、贷款能力和经验不足等,并不能紧跟央行发布的各项政策进行调整。针对中小商业银行实施LPR的现状,论文从中小商业银行内部出发进行分析,希望为相关从业者进行参考。
【Abstract】At present, LPR (Loan Market Quotation Rate) has been fully applied in China's loan market. However,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ercial banks cannot follow the policies issu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due to their short operating history, lack of lending capacity and experience.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LPR 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ercial banks, this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from the insid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ercial banks,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ractitioners.
【关键词】LPR;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
【Keywords】LPR;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ercial banks; loan pricing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6-0116-02
1 LPR施行前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发展情况概述
随着1987年招商银行的成立,我國中小商业银行开始慢慢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了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从此开启了中小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从1996年6月央行公布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到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于2007年1月开始实施,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自主性逐步提高。但是在这一段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脱实向虚”的情况,央行为刺激经济而施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但信用创造后的新增资金却大都流入房地产市场。央行为更好地刺激实体经济的发展,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称,将首次发布新的LPR形成机制。
2 LPR施行下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是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基础上加点的报价方式。其中建行在推广LPR的过程中曾向贷款者表示,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尚未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房贷统一转换为LPR定价,从这一措施可以看出央行以及国有银行对LPR的推行是非常重视的。但是从2013年10月25日央行宣布建立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至今,中小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内部原因,对于LPR政策的执行力度并没有达到预期,中小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完善自身,以求贯彻落实央行的货币政策。
2.1 风险量化能力不足
中小商业银行目前对于贷款的定价方式均根据银保监会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所提到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但是在文件中银保监会对于分类的标准使用了“没有足够理由”“可能”和“明显问题”等模糊性表述,即银保监会并没有给出具体如何区分贷款的标准。中小商业银行秉承银保监会所提供的要求,并不能很好地对不同的贷款进行定价。对于一些处于分类中间地带的贷款,中小商业银行若定价过高,则容易打击贷款者的还款意愿,增加中小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若定价过低,则容易造成中小商业银行利润无法和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驱使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与盈利性的原则相偏离。贷款利率上下限之间的差距不大,是否有贷款定价能力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差不多,因此,对于尚未具有贷款定价能力的商业银行就不想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针对自己银行特色的贷款利率标准。并且,目前尚未出来商业银行行业内的贷款利率定价标准,因此,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自身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水平和能力。在施行LPR后,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着无法对贷款风险进行精准量化的问题。
此外,巴塞尔协议3还明确要求银行至少保留2.5%的留存超额资本,如果中小商业银行不能对贷款进行精确量化,则会增加中小商业银行不符合巴塞尔协议3的可能性,增加了中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风险。
2.2 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流程包含了从支行与客户签约到总行审批的过程。在支行与客户签约的过程中,支行工作人员通过与贷款者的交流,可以在无形之中了解到审批文件所需资料之外的信息。而支行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对贷款者的了解,制定一个既不损害中小商业银行利益,又可以让贷款者欣然接受的贷款方案。但是总行在审批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更加看重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因为这是银行运营的基本原则。
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总行和支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造成贷款不予审批或者审批时间过长而给贷款者带来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而这一不良现象,会抹黑中小商业银行的形象,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在市场中健康成长。
2.3 缺乏针对性定价
为维护中小商业银行的稳定性,贷款定价的工作主要由总行负责,支行只能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小幅调整。但是由于各地支行所处的贷款市场不尽相同,再加上贷款者之间存在差异,支行很难直接根据总行发布的标准进行贷款定价。
貸款利率定价不仅需考虑在与贷款者交流时所获得的关于信誉、收入来源等信息,仍要考虑商业银行本身与客户的其他业务往来,如获得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商业银行需要注重业务的全方位拓展,增加客户粘性,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并且,在LPR施行的背景下,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留住客户就更加困难。因此,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商业银行需考虑诸多因素,这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的业务能力要求很高。
3 LPR施行下中小商业银行针对贷款定价问题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中小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自身情况的分析,不难发现,中小商业银行针对贷款定价问题仍需不断作出改进。
3.1 以安全性为基础追求盈利性
在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中,盈利性处于核心地位。为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增加自身对于风险的量化能力。为此,中小商业银行可在银行内部制定详细的风险量化方案,对于贷款者不能正常还贷、抵押品不能有效变现等需要经常考虑的风险,中小商业银行一定要能够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按时监察等方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目前确实没有能力判断贷款定价的情况,可以考虑以较低的利率为贷款者提供服务。虽然这么做会让中小商业银行在单个贷款上所获得的收益有所下降,但是从长期来看,贷款者会因此而更加愿意选择中小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和收益会有所提升。
中小商业银行虽然没有像工农中建这四大国有银行有自己所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但是也要不断寻求和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在合作之中,中小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借助资产管理公司的渠道,更好地处理自身的不良资产,而且可以在业务的办理中不断提升自身对于不良资产的识别能力,从而不断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量化能力。
3.2 赋予贷款执行部门自主性
中小商业银行也可制定一种从下到上的建议机制,毕竟支行的工作人员是贷款定价的具体实施者,工作人员与贷款者的交流其实也是对于总行政策的一种审核,工作人员可利用这一建议机制对政策的小修小补作出贡献。此外,与贷款者交流更多的是支行的工作人员,了解市场具体情况的也是支行的工作人员,中小商业银行可以鼓励接触贷款者的工作人员对于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市场挖掘发表意见,对于其中适用于市场的独特想法可以在多处支行施行,甚至普及全行,这不仅可以让支行的工作人员体会到中小商业银行对其的重视,也可以让中小商业银行在提取建议之时将自己不断发展壮大。
3.3 在定价模型基础上形成针对性贷款定价
中小商业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在与贷款者交流沟通时,一定要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贷款者的贷款原因、收入来源等与贷款息息相关的信息,并且对于愿意交流的贷款者,工作人员应该尽可能地对贷款者进行详尽的认识,这样可以减少贷款的道德风险。并且,对于一些情况极其特殊的贷款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需要拘泥于定价模型之中。
但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中小商业银行可尝试施行贷款负责制,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应经常和贷款者进行沟通,并对贷款用途进行监察,如遭遇突发事件,可考虑进行贷款延期等特殊方法帮助贷款者度过难关,从而保证贷款和利润的及时收回。
此外,中小商业银行可尝试招收复合型人才,对于一些之前有相关领域创业经验的人,其对于该领域的商业周期、资金需求量等细节或许有独到的见解,可安排这类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贷款定价和审核。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寻求与国有银行的合作,尝试与国有银行共用贷款信息库。借助国有银行成立时间久远、信息全面的优势,中小商业银行更能根据贷款者个性化的情况来制定符合贷款者和中小商业银行预期的贷款定价方案。
4 结语
LPR政策虽然已经施行很久,但是将其普及在每个公民的心中仍需时间。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LPR政策也会进行不断的改进,这就要求中小商业银行要尽快解决目前自身在运用LPR政策时所面临的问题,以便当新的问题出现时,可以有更强的能力去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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