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张颖博
客运 Passenger
农村客运发展启示录
文/张颖博
“近年来,我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缓解,但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客运网络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安全管理薄弱、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仍然存在,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呢?”
当前,加快农村客运发展,让农村人民群众坐上安全车、经济车、便捷车,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便民、富民、惠民”政策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结合豫、渝、贵、鄂四省(市)实地考察学习农村客运发展情况,通过探讨四省(市)目前农村客运发展典型做法带来的启示,对今后农村客运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截至2014年,河南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2.5万公里(其中县、乡、村道分别为2.1万公里、4.1万公里、16.3万公里),农村公路路网密度达134.7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1978个乡镇全部通车,通车率达到100%;全省47390个行政村通客车,通客车率达到98.3%。
重庆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1万公里,农村公路路网密度达134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市897个乡镇全部通车,通车率达到100%;全市9065个行政村通客车,通客车率达到83.9%。
湖北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0万公里(其中县、乡、村公路分别2万公里、6.4万公里、13.3万公里),农村公路路网密度达107.6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943个乡镇全部通车,通车率达到100%;全省25829个行政村全部通客车,通客车率达到99.4%。
贵州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7.44万公里,农村公路路网密度达98.99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1449个乡镇全部通车,通车率达到100%;全省21817个行政村中已有16903个行政村通客车,通客车率达到77.48%。
一是注重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四省市均编制了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客运场站和停靠站点等基础设施。特别是重庆将各级政府作为区域农村客运发展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客运站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湖北则明确由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客运发展规划,并确定了以巩固完善、恢复运营、串联延伸、开通新线、公交对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客运“六个一批”发展思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方案》;重庆市政府则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是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建设。河南省加快构建“城城相连、城乡相融、城农均等、城乡一体”的客运服务网络,全面推进农村客运发展;重庆确定各级政府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投资主导地位,实施农村客运站点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通过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并积极探索站点承包经营、买断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实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落实了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的维护与运营管理主体。
在转变农村客运服务方式方面,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突破运班线管理规定,大胆尝试不同模式客运组织形式。
三是落实农村客运保障资金。在全额保证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基础上,河南对验收合格的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单位由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现已累计发放3900万元);重庆各级政府设立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由政府统一招投标购买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并对农村客运车辆进行经营补贴(每座每日补贴3元);湖北已累计拨付10亿元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发展专项保障资金,并按照每车每年1万元的标准予以经营补助。
四是转变农村客运服务方式。四省市因地制宜突破客运班线管理规定,大胆尝试不同模式的客运组织形式。河南开行定线日班、隔日班、周班、赶集班,采取滚动发车、定线循环运行和预约叫车等多种经营方式;重庆下放农村客运管理权限,远郊农村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冷热线搭配方式,开行了赶场车、学生车,近郊农村采取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湖北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实行统一调度、区域化经营,鼓励发展电话约租客运服务。
五是深化农村客运市场改革。河南、重庆、湖北实行了以产权为核心的线路公司化改造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战略,并充分调动客运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城乡客运公司化改造、实现公车公营;重庆、贵州通过政府招投标、质量信誉考等形式,推行农村客运片区化经营、线路专营、捆绑经营、电话约租等新型经营方式,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贵州通过成立“农村短途客运协会”或“农村客运服务中心”,提高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并将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的客运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政府,建立了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为主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委托执法机制。
贵州通过成立“农村短途客运协会”或“农村客运服务中心”,提高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并将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的客运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政府,建立了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为主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委托执法机制。
启示一:发展农村客运必须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目前,重庆、河南、河北、福建等省(区、市)人民政府都先后出台了促进农村客运或城乡公交一体发展的政策,突破“交通一家办交通的”的局面,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安监、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税务、监察等各部门职责,合力攻坚、协同推进农村客运发展;部分省份积极探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农村公路及客运建设、养护、监管的新机制,先行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管养与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的“建管养运”新模式;部分省份连续出台促进农村客运发展的系列保障措施,将农村客运作为解决农村问题、发展农村经济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
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应以农村公路建设为基础,将农村公路建设、客运站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乡布局规划
启示二:发展农村客运必须解决多方面突出矛盾。发展农村客运必须适应新农村建设、农业生产需求、农民出行需要为主的农村经济发展新格局,满足农村多样化运输需求;必须解决好农村客运土地、资金、税费等关键保障因素与重复建设、资源闲置、低质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稳妥解决农村传统客运发展模式与新型服务方式、运输需求之间的矛盾;必须解决好农村公路建设、管养与农村客运安全相适应的问题,从完善农村公路通行安全保障设施、标示标牌、信号设施、交通管制等方面全面治理农村客运安全隐患,从打击非法营运、治理农用车载客等方面多管齐下,维护农村客运正常市场秩序。
启示三: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强力保障各类措施到位。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应以农村公路建设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农村公路及客运站点建设作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占主导,将农村公路建设、客运站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乡布局规划,通过调剂或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客运发展作为农村公益事业,设立专项发展资金,以确保农村客运和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启示四:发展农村客运必须满足农村多样化出行需求。农村客运应积极适应农村私家车出行便利、客车从事临时包车、网络约租车(出租汽车)延伸服务给定时定班定线客运带来的冲击,积极探索农村客运线路专营、联合经营、区域专营、电话网络包车运输等新型经营组织模式,采取灵活发班、循环发班、片区化经营、线路专营等模式,满足农民早出晚归打工、农民赶集赶市、学生上学放学、农民应急出行等客运服务需求;应引导大中型运输企业积极化解高铁、动车带来的市场冲击,将车头向下、参与农村客运;应积极探索农村客运站“建管养运”一体化经营模式,盘活农村客运站场资产、发挥站场服务功能。
启示五: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全力确保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农村客运安全的前提是基础设施不留安全隐患,应积极协调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农村公路通行条件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对一些山路弯道、窄路窄桥、隧道涵洞、临崖临水、超长下坡、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要增设防护栏、减速带、错车道、警示标志标牌、避险停靠点、通行红绿灯、凸面观察镜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以公路通行条件为前提,选择适应车型;要积极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强化农村客运技术性安全保障。
上图:积极探索农村客运站“建管养运”一体化经营模式,盘活农村客运站场资产、发挥站场服务功能
下图:建设行政村停靠站,要做到与新(改)建农村公路同步计划、同步建设,确保行政村停靠站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议将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提升为政府行为。建议把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和客运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作用,全力排除农村交通运输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面确保农村客运与农村公路协同发展。
(二)建议设立各级政府农村客运发展专项保障资金。行业管理部门要商请政府逐级设立农村客运专项保障资金,用于补贴或全额购买农村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座位险)、发放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补贴和农村客运站场维护运行补贴,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和集中联片特困地区农村客运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出台系列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农村通车没有路、有路不通车、通车常中断、运营不正常、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三)建议强化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及法规政策保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并将其纳入各地区“十三五”交通运输规划序列,提升农村客运发展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地位;建议将农村客运场站建设纳入各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范围同规划、同实施、同验收。同时,与农村经济社会促进政策同步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发展政策,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突破口、切入点抓严抓实;结合各地区实际和国家标准,加快研究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车选型、农村运输安全保障的地方性标准规范;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建设管养和农村客运市场保障机制,并予以地方性法规保障。
(四)建议全面深化农村客运市场多样化经营模式改革。简政放权,减少管理部门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增强道路农村客运经营主体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打破农村客运按照班线“三定一线”(定时、定班、定车,运营线路)的传统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车公营、公司化改造,鼓励农村客运片区化经营、农村客运班线专营、联合经营、网络电话约租包车服务及站运一体化经营、城乡公交一体化等新型经营模式发展;因势利导,鼓励大中型道路客运企业有效回避高铁、动车发展带来的市场冲击,积极参与农村客运、城乡公交经营;探索建立农村客运服务质量信誉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农村客运管理模式,探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站运一体化管理的新机制。
(五)建议做好农村客运车辆适配选型及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联合研究解决城乡公交一体化车辆“站位”的问题,联合开展农村公路通行(车)安全评估,确保农村客运车型与农村公路等级、通行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等指标相适应;准确划分农村客运市场类型,通过政府招投标机制,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路况、不同客运类型的车辆型号。
作者单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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