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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在排污许可后的环境管理工作

时间:2024-04-24

刘云 阮兵军 吕玉新

【摘  要】排污许可制度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环境管理制度,是企业依法排污的基础。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还面临着一系列环境管理工作,需要企业管理人员给予高度重视。论文解析了企业在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上报执行报告、公开环境信息等方面应当注意的技术问题,旨在提醒企业加强排污许可后的环境管理。

【Abstract】The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is a basic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to be implemented on March 1, 2021, and is the basis for enterprises to discharge polluta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fter obtaining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the enterprise also faces a serie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work, which needs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personnel to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echnical problems that enterpri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 carrying out self-monitoring, keeping account records, reporting execution reports, and disclos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aims to remind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fter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s.

【关键词】企业管理;排污許可;事后监管;技术问题

【Keywords】enterprise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post-mortem supervision; technical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10-0143-03

1 引言

企业排污实施行政许可,按照环境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依法排污、按证排污,这是世界通行的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做法。我国从2016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不断探索排污许可管理模式。从2017年环保部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制试点,至2019年推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再到2020年生态环境部提出对所有排污企业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我国将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由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行,由重点企业管理到所有企业全覆盖,特别是2021年3月1日我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已经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令,由一个部门的管理上升为国务院推行的管理模式,表明排污许可证管理正式与国际接轨[1],将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企业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就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准擅自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

自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总体思路,陆续出台了40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意图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模式能真正查清固定污染源家底,对污染源企业监管实现“全覆盖”。

2 排污监测

这里说的排污企业监测,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实施的监测或者企业本身不具备监测条件而出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的监测活动。随着我国“放管服”政策的推行,环境管理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企业自己证明污染物数据达标,自证其符合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这是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所在,即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2],每个排污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自行监测的义务。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自行监测有2种类型:完全靠自己的监测、委托专业机构的监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除了直接申请排污许可证的重点企业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要进行备案登记。对于备案登记的企业,并未要求填报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但这并不预示着可以豁免其自行监测。

2.1 企业内部监测

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这个自行监测方案是经环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就必须按照这个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实施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时虽然没有要求自行监测方案,但在备案登记时依然必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根据现行要求,实施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在自行监测的频次上可以设定为每年1次,而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的自行监测频次为3个月1次,即每年监测4次。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允许排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其主要技术要求有:一是开展自行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检定或校准,表明该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符合我国计量法规的要求。二是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虽然是企业自己的员工,也必须在自行监测前进行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能力确认,表明该人员具备开展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三是开展自行监测的实验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监测规范的要求,排除项目间的相互干扰和交叉影响。四是开展自行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文件化,能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准确、可靠。显然,企业依靠自己的人员、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时,除了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之外,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是一样的。

2.2 委托专业机构的监测

现实工作中,排污企业大多数都是由企业出资委托专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这种委托监测的性质属于委托代理,数据质量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的,而且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承担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对监测报告的数据质量终身负责,突出体现了国家对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视。这是因为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是摸清污染底数的前提和基础[3]。常言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管理而言,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只有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才能确保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取得胜利。专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依据依然是自行监测方案。这个自行监测方案,既包括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审核过的自行监测方案,也包括企业备案登记时未经审定的自行监测方案。需要指出的是,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自行监测方案只有执行权,并无修改权,非经必要的程序无权擅自改变排污企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

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自行监测时,必须遵守资质认定的要求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经得起时间和技术的考验。虽然排污企业出资,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必须独立和公正,不能听命于出资方的要求,这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公信力所决定的。需要强调的是,环境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规范和引导,促使其依法监测、诚信监测、科学监测,不能为了争揽业务而竞相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3 排污监测规范与技术要求

3.1 排污口规范化是监测的前提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三同时”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该文件至今依然有效。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再次强调排污企业对排污口规范化的法定义务要求,即废水排放口必须有敞开的10m明渠,方便采样和测流量;废气排放口必须是带有防护栏的采样平台,并设置有螺旋梯子方便上下采样。

这时强调的技术要点有:一是排污口必须规范化之后才能开始采样,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将排污口整治合格,这是开展自行监测的前提条件;二是在排污口要设立国家原环保总局监制的排污口标志牌,一般规定标志牌子上缘距离地面2m;三是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集中存放地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四是原则上1个企业只允许有1个废水排放口,涉及一类污染物的应在一类污染物生产车间出口或车间的处理设施出口设置1个一类污染物采样口。

3.2 编制监测方案的技术要求

企业在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时,应遵循的技术要求有:一是系统设计、全面考虑。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根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活动进行梳理,自行监测要覆盖全要素、全指标,不能有意识地规避某些项目,不能为了省钱有意识地减少监测项目、监测点位,无根据地变更监测频次,如应该将每个季度1次的监测变更为每年1次。再如厂界噪声的监測,HJ 819—2017《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明确要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是自行监测的必测项目,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不少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中忽略了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二是体现差异、突出重点。有的企业盲目套用其他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只是修改了厂名、厂址,监测项目和监测内容完全一致,没有体现该企业的特点。在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时,我们应重点考虑的监测项目有:污染负荷占比大的污染物指标;对环境质量潜在影响大的污染物;影响人体健康或潜在危害的污染物指标。三是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现有的监测技术能监测的项目,是我们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首选,对于那些没有监测标准方法的项目,尽管是社会的热点,也可能是群众关心的焦点,但没有统一的方法出来之前也无法开展监测。而对于个别国际上已引起高度关注的项目,可以适度超前考虑列为密切关注的指标,予以适当的考虑。

4 做好台账记录

我们这里说的台账,是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2种。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后,企业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和运行台账管理,每天都要记录和登记相关信息,每月汇总整理[4],既可以是电子的,也可以是纸质的,这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4.1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建立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权利。这里应强调的是,排污企业要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实施备案管理的排污企业,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但不能缺失,也就是说管理台账记录的内容和频次可适当降低,但其中的关键信息,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开展自行监测的记录信息是必不可少的。

4.2 台账记录的内容

管理台账应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自行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与环境管理相关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所记录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完全一致。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许多技术参数可以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获取。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所记录的即时信息与日均值信息也属于应当记录的信息范围,还有就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开展的自行监测涉及的现场采样、监测数据都应如实记录。

显然,这里记录的不仅仅是企业排污监测的数据,还包括与生产相关的各种信息,所以必须指定专人及时记录。这里应强调的技术要点有:一是记录信息应准确,企业对其台账信息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能瞎编乱造。二是对于未变化的信息,可以全年只记录1 次,但要注明全年未发生变化;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要做到随时发生变化随时做好记录,次数不限。三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要做到存档备查。

5 上报执行报告

我们这里所说的执行报告是指年度执行报告,按照日历年度计算,起始于1月1日,终止于12月31日,是对管理台账信息记录的汇总和总结[5],也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实际工作中,还会涉及季度执行报告、月度执行报告。通常情况下,各级环境管理部门一般不要求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月度执行报告。

5.1 执行报告编制流程

通常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全面编制、质量控制、系统提交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资料收集与分析阶段,主要是全面梳理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的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阶段是报告编制阶段,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梳理依证排污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内容。第三阶段是质量控制阶段,涉及开展报告质量审核,并经排污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阶段是报告在系统中的提交阶段,主要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纸质版的执行报告,要求在通过平台印制的执行报告上有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2 备案登记管理的年度报告

相对简单一些,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最终结论要明确自行监测数据达标与否,是否符合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等。

6 公开环境信息

为有效解决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把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也列入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主动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排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指定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这里的指定平台,是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中,最主要的是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达标情况等;如果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还要公开该企业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具体位置、排放浓度、排入方式等信息。

6.2 助推企业闭环管理

以往单单依靠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倒逼企业环境保护的格局,如今彻底改变了。企业排污信息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企业的监管体制,由原来的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变为全社会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管,尤其是将企业守法经营义务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平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有助于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6],形成闭环管理。

7 结语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党和国家面对新形势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监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通过创造性地引入許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切实回归企业本身,有利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排污企业而言,应尽快熟悉有关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从思想、技术、管理上紧跟环境管理的步伐,才能在企业进步发展上走得更稳健。

【参考文献】

【1】金燕燕.试论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企业环境管理的作用[J].化工环保,1999,15(01):41.

【2】陈学军,周兆木.浅析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企业环境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环境管理,1999,26(06):29.

【3】张志旭,毛亚鹏,吕玉新.关于督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1(05):142-143.

【4】潘迪.排污许可制度下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研究[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34(01):48.

【5】邹世英,吴鹏,杜蕴慧,等.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及展望[J].环境影响评价,2021,43(04):4.

【6】宋艳艳,张维娟,高文翰.浅谈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38(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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