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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

时间:2024-04-24

胡苏泽

【摘  要】现代金融发展至今有了许多不同方向的衍生面,论文从金融发展的最新形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发,探讨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论文提出目前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足之处体现在监管的发展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违法违规事件。所以,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也应当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Abstract】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finance, there have been many derivatives in different directions. Starting from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the latest form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gulation problem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the Central Bank. The paper proposes that the current inadequacies of the Central Bank's regulation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industry is reflected in the fac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regulation cannot keep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rnet finance is not perfect, and the virtual nature of the essence of internet finance can easily be used by unscrupulous elements to appear illegal and unlawful events. Therefore,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should also start from these aspects.

【关键词】监管创新;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中央银行;风险

【Keywords】regulatory innovation; internet finance; financial sector regulation; Central Bank; risks

【中圖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9-0066-03

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现代金融发展至今有了许多不同方向的衍生面,本文以金融发展的最新形态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互联网金融(ITFIN)的定义有许多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在传统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新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的流通、融动、投资或建立于现代互联网交流模式基础上的新型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上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这4个方面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可以解决包括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通过互联网的特性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包括SNS(社会网络服务)、LBS(基于位置的网络服务)可以迅速传递高效信息给特定需求的人群,从而拓展金融服务的范围,让更多人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优点,也决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自2010年来百花齐放式的高速发展。

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中资金融通在各方之间主要依靠的就是线上的平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从本质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集结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超过了这些平台能保障的最大限额。庞大的用户主体依靠着数量较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这些平台受到的监管规范有限,部分处于法律监管外导致大量的用户资金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障。这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终端设备即进行线上金融服务时使用的设备也会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因子。互联网金融完全依靠这些电子设备,人为操作时非常容易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误删、信息提供错误等引发一系列危机。同时,如果互联网电子平台本身就存在漏洞或出现故障会出现更大的危机。而用户使用时,也有可能因为没有完全遵守这些平台的使用法则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受损,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操作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会沉淀大量资金,这必然会使用户遭受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多数都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沉淀资金的衍生收入,投资的风险将会被转移到用户身上。虽然央行近年来接连调整互联网金融机构备付金比例,例如,将支付宝的备付金比例由10%上调至20%,提高超额准备金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户的权益。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需要中央银行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更加充分的监管。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达成加强金融监管和放松金融管制并举的共识后,中央银行也从2方面起手,一方面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金融创新为国内金融市场带来发展新动力。互联网金融更是成为多方面关注的风口浪尖。

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日新月异,中央银行因时因地地制定了一些规定。例如,2012年1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详细阐述了P2P贷款相关风险。建立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此类借贷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进去以牟取不当得利;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严防此类借贷公司的不实宣传。《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是一项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P2P借贷平台的宣传,延缓了此类网络借贷平台过度膨胀的规模。最终,在银保监会后续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下,P2P贷款平台规模在2014年之后迅速刹车,最终在2020年底逐步清退出场。这是银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一个成功的例子。维护了中低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利用市场和规范监管平稳合理地清退了不合历史发展趋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 中央银行监管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上制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央银行当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条规多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其中像上述例子对互联网金融某个领域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政策规定毕竟是少数,虽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衍生而来的子行业,理论上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其同样具有互联网技术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中央银行对其金融监管时的困难。同时,目前市面上诸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本充足率、资金运转规模都还没有达到央行相关部门监管法规的最低要求,这使得当前多数监管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适用性不强,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亟待解决。监管规则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央银行既应在多方面着手也要开创监管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多更高效先进的监管规则。

当然不只是监管机构单方面规定制定的速率导致了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包括其混业性、合法性、风险性都是对中央银行监管部门的一大挑战。

首先,混业性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个十分突出的特征,这使得每当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问世,究查其归属成为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难题。如果实行多个监管主体同时监管的模式,势必会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不足的问题。长此以往必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长年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真空带。任由其发展将会造成消费者权益蒙受损失。虽然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本上的监管归属问题,但明确分业监管的模式已成为解决混业性缺陷最好的办法。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责任划分,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各自领域提升监管效率。例如,2010年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持牌经营,2011年发出了27家牌照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这使得监管跟上发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空白中不合理地发展。

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较弱监管下的合法性问题是社会公众投资互联网金融首要考虑的问题。虽然自2011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发放确认了其合法性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整个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都是合法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新颖创新的特性,不断有新的业务形态被发现,其中多数是民间资本的自行尝试,不乏违法却不自知的情况。例如,某女士于2012年6月创办了某传媒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其希望通过互联网来自行融资,通过分发股票共同创业。首次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后反响良好,但在某传媒公司第二轮网上募资之后,证监会随即约谈了该女士,并叫停了这种网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最终来看,这种尝试在国内没有先例,风险不可控,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不被承认。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相应股份的投资人的权益遭受了损害。

最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是监管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这种风险和传统金融中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风险与收益的线性关系有待商榷。其中的风险更多是跳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里的风险重点集中在人员、系统、平台中的操作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金融交易中更多的信用风险和虚假宣传等风险。据前文提及的流动性风险,其也是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抉择的一大难题。为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性,为整个金融界带来活力,监管部门应该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问题上适当让步。但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监管部门不得不通过对其提高备付金比例、禁止使用沉淀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等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资金。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为混乱,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往往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沉淀的客户信息可以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机构之间交易这些客户信息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3 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行业相较于普通金融行业有许多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广泛、黏性大、门槛低等特点对监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目前,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足之处体现在监管的发展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出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此,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应当着重考虑以上方面。

3.1 加速监管创新

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亟待监管创新。监管创新包括3方面:第一,加快监管新规发布的速度,让监管发展创新的速度跟上互联网金融业务扩展的速度。一个科学完备的监管理论体系能帮助分析監管漏洞,从而在面对金融创新时充分且迅速地考虑各方需求与利益,缩短互联网金融新创业务的诞生与违法违规等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弥补这之间的监管空白。第二,监管创新更要紧抓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用户的特点,克服混业经营造成的困难,逐步迈向分业监管。第三,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最根本、最有效、最具有前瞻性的做法还是开发新的监管工具。主要体现在提高监管工具的科技水平,将由数据流量构成的互联网金融关进数据流量型监管的箱子。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额、交易次数、交易类型进行监管,防范各类能通过数据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加精确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趋势。此举可以使监管更具有前瞻性,从一定程度可以解决监管迟滞性问题,甚至使监管快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一步。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绿色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本质与法律性质,确认其合法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标准作出明确规范,对其运营模式、资产规模、监督管理条规、违规处罚办法等明确规定。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多元性、多面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相较于普通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建立更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充分了解。除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也要针对其他参与方进行限制,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带。首先,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整合。由于目前的法律监管条规主要针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涵盖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所以有必要对现行部分法律监管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使其更具广泛约束力,保障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其次,适度简化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流程,完善法律法规的流程绝不能过于冗长。法律法规体系也应有相应措施来跟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3.3 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

现代金融本身就是建立在完备的信用体系上的,一个绿色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取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的充分建设。首先,要联通全国征信信息系统与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整个交易主要建立在对平台的信任,此时,平台的信用与交易双方的信用都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发展下去的基础。所以,通过应用全国征信信息系统,不仅应当对信用不良的交易双方进行处罚,更要对存在信用违规的交易平台处以从重从严的处罚。其次,征信系统的真实性、有效性、终身性都可以提高普通市场参与者对于交易本身的信任度,通过征信信息系统对存在信用违规的平台或个人进行限制交易,维持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业生态。又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一种普惠金融的新形态,有良好的信任基础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

3.4 建立自律体制,提高透明度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得到互联网科技进步的红利。此时,在合理的框架下建立自律性组织用于统一管理与官方机构相互配合,一是由从业内部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构成的专业性极强的自律组织可以更有效、更迅速地对违规行為作出反应;二是官方机构可以在与此类自律性机构的配合中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更加高效地把握整体行业的发展动向。

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下,消费者可以轻而易举地了解到相关业务最新的信息,但是往往不法分子利用的就是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的过分信任。他们通过自己了解到的内部信息或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理解差异对消费者掩盖风险,最终达到获得不当得利的目的。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更要注重互联网信息的透明度,通过监管规定与自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通俗易懂、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产品信息,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体制的框架里得到绿色健康长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毕超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17(8):258.

【2】李绍.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和趋势[J].经贸实践,2016(1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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