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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

时间:2024-04-24

贾云虬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即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部分措施来进行改善。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法》是用来规范企业治理机构及企业制度的法律条文。《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合规公司必备的三个机构。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对公司所有的包含选举及经营权的重大事项,比如出资变动、经营决策、发展方向、重大人事变动等,都有决定权作用,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决策公司经营权的人员则构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维护的是股东权益,对股东大会负有责任,因此董事会只享有决定公司经营权的权利,需经股东会商议、表决后,方可实行。监事会则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原则上三者应互相合作、互相制约,形成三权分立的局势。实则看似明朗却很抽象,且各机构人员及作用交叉严重,又或者三者之间存在权利缝隙。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控股中,公司治理机构、机制及功能更是难以发挥其基本作用,完善的公司治理措施急切需要。

1 公司治理的内涵及实质

公司治理是指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再生成一套公司内部的制度,通过二者的共同作用,治理公司的结构与制度,并划分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层三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与利益。具体操作是,通过分别设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又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标是在保证公司决策的最优性的前提下,使得公司财富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中,公司结构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因此也称为法人治理结构。从公司治理系统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则应为公司治理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各个要素间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也称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2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国有股一股独大,绝对控股现象严重

追溯历史,国有企业成立时期,出资人出资数额的多少就决定了其今后的股份中占有的比重及分量。我国国有企业则是一股独大,其也就处于绝对的控股的优势地位。一股独大的局势也使得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有着很大的政策性负担的局面。另一方面,股权过于集中,就与当今社会要求的股份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政策相背离。虽然几经发展,当前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效益日渐减小,但是也造成了剩余股权中,仍然存在单个股东持股比重大、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状态。

2.2 董事会功能不完善

国有企业中董事会功能不完善。其表现形式有三个方面:其一,董事会的构成缺乏独立性。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国有股权的过于集中和流通股权的过于分散的不科学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由国有控股人员组成,使得中小股东的股权代表很难进入公司董事会,最终造成国有控股约束董事会独立性的局面。其二,董事会的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中,人员素质不高,有相当一部分并非专家,甚至不是行业圈内人员,董事不懂事的怪诞现象在国有企业中见怪不怪,由此严重影响了董事会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三,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中,甚少设立专门的治理委员会以及专业严谨的董事会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的标准则被打上惯例的印记。

2.3 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

董事会功能的不完善性,最直接深刻的表现就是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一般在企业中,经理是由股东会选举而成,直接代表股东及持有者的权益。而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总经理都由代表国有股东的政府部门决定,这就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从而架空了董事会的权力。而另一方面,国有大股东不是人格化的股东,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因为代理问题的存在,其中的官员一般权责不对称,潜在的“寻租”动机明显,易与经营管理人员合谋,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去对董事会实行有效监督。这样,董事会受托职能削弱,聘任总经理不依据管理才能而是私人关系,总经理未受到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状况联系不强,其经营积极性也就不高。在决定部门经理人选时,总经理编织个人关系网络,许多有经营才能的人被排除在外,使得整个公司治理结构被任人惟亲的阴影所笼罩,来自所有权的约束看不到了,经营者权力逐渐膨胀,转轨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者利益被侵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4 监事会作用弱化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很弱小,没有起到最基本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存在的独立性受多方面影响与制约,致使监理会执行监督功能的障碍重重及主观不情愿。最终造成监理会丧失其监督企业运行的功能。

3 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措施

3.1 改善股权结构

改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才能从根本上使得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及机制更加科学完善。而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善的重点则是改变一股独大、绝对控股的局面。国有控股比例的降低可有三个途径来实现:其一,将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到非国有股东。其二,配售国有股股份。配送原则可是控股,可以是只参与不控股,可以是全部退出。其三,增大社会公共股的发放力度。增发社会公众股即上市融资,这样不仅可以增大现金流,使企业资金流动更加顺畅,还可以有效地降低国有控股的比重。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善以国进民退为原则;以国有资产的流通及保值增值为效果;以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动态化而又有效的机制的实现为目的。

3.2 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权的决定者,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及功能,可以为公司带来更丰富的经济效益,也可帮助公司朝着科学的发展方向前进。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及功能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其一,优化董事会组成形式,设立董事委员会,增加独立董事比例,从形式上加强董事会的严谨程度;其二,规范董事会制度,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每个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加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使命感。

3.3 强化监事会职权

为了使监事会能有效的行使监管公司的作用,应该强化监事会职权。首先,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监事会独立性可通过安置独立监事职位来实现,独立监事不应与董事会成员、经理有丝毫个人关系及利益关系,并且独立监事的数量至少占据监事会人数数量的一半。其次,明确监事会中子系别的权利与义务,细化监事会的形式和程序,明确监事会执行手段的步骤,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可行。再者,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及综合能力的水平,丰富其专业技能知识。

3.4 培育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的不同,会导致企业有不同的经营前景及效益。那么,企业首先应确立科学公正的经理人选择机制。企业赋予被选中的经理人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企业经营任务、责任及成果的使命,因此经理人需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林毅夫.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J].经济研究,1997(3).

[2]郑志刚.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文献综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4(5):26-33.

[3]李维安.公司治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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