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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深圳塑造一流营商环境研究

时间:2024-04-24

张 伟 卢梦姝

一 引言及文献综述

后疫情时代,新冠疫情、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等各类风险叠加对全球经济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投资增长后劲不足,需要依靠优质的营商环境吸引全球资本、技术、人才等优质稀缺要素集聚,增强区域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形成区域经济增长新动能。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总书记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讲话中提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先手棋,不是被迫之举和权宜之计”“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是封闭的国内单循环”。由此可见,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仍是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而这不仅需要基础设施等“硬件”的改善作为支撑,更需要营商环境等“软件”的优化以助力企业增强提供优质服务或产品的硬核实力。

营商环境既包含以自然禀赋和硬件设施为内容的物质环境,也包含以经济体系、政策规范、文化传统、社会风俗等为内容的制度环境,从理论上来说,营商环境更多强调的是软环境。从政府视角看,营商环境作为一种制度环境,是一系列政策、法律规定等正式制度与风俗习惯、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有机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与社会、市场协同治理的成果(娄成武和张国勇,2018)[1]。塑造一流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市场主体和公众需求为导向,通过克服不利于市场要素流通与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政府有效使用规则这一工具,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质量进行约束、调整和限制,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张国勇和娄成武,2018)[2]。从企业视角看,营商环境是企业设立、运营、交易、履行契约、纳税及停业等商业行为因遵循政策法规而需支付的各种显性和隐性成本所构成的条件集合,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营商环境优化带来的政府服务改善、市场机制完善有利于提升企业研发投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雷挺和栗继祖,2020)[3],同时能够减弱地方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活力的负向影响(于文超和梁平汉,2019)[4]。宏观层面,营商环境优化能够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保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张应武和刘凌博,2020)[5]、改善资源错配(邹薇和雷浩,2021)[6]、推进服务贸易扩容提质(王琳,2022)[7]。营商环境水平直接影响新发展格局下新旧动能转换的速度,对城市经济发展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董志强等,2012)[8],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软实力”的主要标尺。营商环境并非是单个要素,而是由多个营商环境要素组成的生态,这具体体现在营商环境评价方面。学者基于营商环境内涵,运用不同方法构建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彭向刚和马冉(2018)[9]从需求识别、服务职能、服务能力、服务供给四个维度构建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张三保等(2020)[10]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原则,从市场、政务、法律政策、人文四个维度构建了省级层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可见,营商环境内涵比较宽泛、相当广阔,本研究主要以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相互衔接为重点,围绕与规则紧密相关的法治保障、行政改革、公平竞争、知识产权、要素市场等重点领域对深圳塑造一流营商环境进行研究。

以先行示范标准全面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既是区域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内在要求,也是后疫情时代深圳加速建成国际创新型城市的关键着力点和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做好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尤其是规则方面的对接,将有利于深圳扩大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空间与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深圳正步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经济处于结构深层次调整的重要阶段,站在重要的历史节点上,迫切需要坚持不移把塑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主动对标和衔接全球先进的市场规则,破除限制国内外高端资源要素跨境跨区域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企业“准入”“准营”“运转”“退出”的全链条,进而形成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内外联动新格局。因此,深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是:在与港澳、国际规则有序对接的视野下,思考未来如何通过改革构建科学系统完备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如何在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律体系内以优质的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突破跨境行政壁垒和体制束缚(蔡赤萌,2017)[11],打通阻碍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之间循环的堵点和梗阻,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境跨区域高效流通与集聚,推动市场经济运行稳中提质。具体而言,就是需要结合城市发展定位和功能,充分发挥深圳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多重战略叠加机遇,以更宽的视野,瞄准国际一流水平,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政策工具与地方立法权,对原有体制机制进行“加减乘除”改革,率先营造彰显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环境,高标准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综合承载力。

二 深圳塑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现实基础与存在问题

自改革而生、开放而兴的深圳,作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城市,宽松便捷、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为深圳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奠定了稳固基础。

(一)现实基础

深圳连续出台营商环境1.0“搭框架”、2.0“夯基础”、3.0“补短板”、4.0“促提升”、5.0“抓试点”系列改革政策,在体制机制、公平竞争、贸易投资、法治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1.营商便利化向国际标准靠拢

深圳“智慧海关”建设率先推出便利通关“新29条”,逐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综合服务平台,全方位落实通关、海事、关税征收等各项服务。率先设立港澳专业人士执业“深港通”制度,将深圳作为港澳与内地执业资格制度衔接的试点基地,推进港澳医师、律师、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深便利执业,进一步扩大港澳地区专业人才执业覆盖面。同时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拓展发展空间,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在深圳前海设立银行法人或子公司,并组建首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

2.市场主体活力不断释放

深圳依托前海、河套深化对港澳开放合作,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全面落实CEPA协议,以高新技术、金融投资、文化医疗等重点领域作为试点,推行负面清单制度,逐步放宽相关行业外资股比和准入限制。截至2021年底,深圳商事主体共有377万户,约占全省的1/4,数量和创业密度位居国内首位。同时,深圳优化企业注销退出制度,特别是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在国内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实行“先注销、后清算”模式,及时清理“失联商事主体”,并借鉴香港地区的“不活动公司”制度等经验,首创企业的歇业登记制度。此外,深圳还持续推动商事制度深层次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正式启动深港商事服务“跨境通”,将深圳高频商事服务进一步延伸至香港地区。

3.良法善治效能持续增强

深圳率先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并加大细胞和基因、数字金融等新兴行业的立法探索,全力推动司法系统整体配套改革,夯实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反不正当竞争效能逐步强化,与港澳地区执法数据和结果实现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竞争执法能力大幅度提升。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速创新政府综合执法模式,有效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的难点、疑点。严惩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网络、产品质量、金融投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政府重大决策行为逐渐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

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深圳一直高度重视商标专利的保护,专利服务能力持续增强,探索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流转公证、国际商标授权合同审批等开辟绿色通道,切实维护港澳、国外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企业海外维权能力逐渐增强。深圳不仅积极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专利秩序,还率先启动海外专利维护工作平台、建设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先后获批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作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深圳坚持法治先行,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发布全国首部综合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立法在全国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得以高效化解。

(二)存在问题

深圳优化营商环境硬核举措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同时,整体水平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应充分认识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存在的不足,对标全球最高最好最优最强,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塑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在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效能。

1.法治体系尚存一些短板

营商环境法治化制度供给尚显不足,市场法律法规、条例内容不够健全,结构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重点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还存留薄弱点和空白区(沈荣华,2020)[12],新立之法与“旧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准入不准营”“跨区域经营难”等问题长期存在。部分法律法规的相关细则和程序性条款太过笼统、宽泛,监督主体不明,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有效把握。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合力,不合理的执法环节、事项、政策规定以及多头执法、选择性多重执法时有发生,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凸显,政府尚未有效发挥营商软环境建设的引领性作用。

2.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对繁杂

深圳在企业退出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突破,推出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但与世界顶级国际都市相比,“注销难”“程序复杂”等问题仍较突出。当前简易注销适用主体范围有限,多数微观主体退出市场仍需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等主要流程,至少要结清在税务、银行、社保等单位的相关业务,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则还需提请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历时较长。此外还有大量不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的国有“僵尸企业”,裹挟众多经济资源,涉及大量关联、担保企业,存在复杂、循环链条的担保关系,破产司法程序漫长繁琐,通常需要履行“备案—审判—组建清算组—执行债务人债权”等冗长的破产退出程序。

3.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流于形式

在外部监督方面,社会公众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中的知情权保障措施缺失,信息因公开过程中的一系列失范行为或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大量折损,严重影响信息传递效果。在内部监督方面,现行配套文件对审查主体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评定较为随意,未明确预期实施效果的判断标准,缺乏对政策拟定单位随意作为、拖沓行为的约束与制裁,影响评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多数自我审查主体竞争评估的专业能力有限,政策拟定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者”,难以为监督管理提供实际、可靠、合理的路径依据。

4.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待畅通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断壮大,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价值导向作用愈加凸显。然而现行专利保护体系赶不上技术变革更新步伐,高新技术领域的侵权问题十分严峻,严重阻碍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叶卫平,2019)[13]。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代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数量不足、规模相对偏小、专业化能力不强,难以精准判断专利技术价值。2021年,深圳仅有专利代理机构265家、专利代理师1431名,与北京622家专利代理机构、8974名专利代理师相比差距较大。专利转移应用仍面临政策壁垒,深圳PCT专利总量近年大幅度上升,但专利的质量和效果与国际一流创新城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到位,大量没有核心产权的中小企业因技术标准、商标注册、权利滥用等知识产权壁垒限制无法出口。

5.要素跨区域流动障碍亟待解决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系”的特点,香港适用于英美法系,链接普通法地区法律制度;澳门属于大陆法系,链接葡语地区法律制度;深圳采用的是内地法律制度,深港澳在法律法规、文化习俗等领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一方面有利于三地发挥比较优势,形成资源互补、效应叠加的发展新动能,另一方面则对大湾区资金、货物、数据、服务和人员等创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形成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带来物理、金融、网络等方面的相对隔离,降低大湾区三地人员、货物、资金流通效率。此外,深圳现行技术标准体系结构不够清晰,地方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与国际标准间互不配套,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产品安全等行业技术标准与港澳乃至国际相比差异较大,难以有效跟上全球经济变化趋势,要素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 深圳塑造一流营商环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后疫情时代特征对深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深入认识错综复杂的新问题新机遇,辩证思考和综合研判国内外新形势新要求。

(一)全球经贸合作形势变化

1.扩大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带来的机遇

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建设走实走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顺利签署,为深圳深度参与经贸合作,助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乃至深圳品牌走出国门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以数字技术为主导的新一轮科技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正在催生新的营商服务模式,推动市场监管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为深圳推进制度成本最低化、提高市场需求反应灵敏度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国际地位和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在基础建设、量子通讯、激光技术等领域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对海外投资者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为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升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提供坚实保障。

2.“逆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以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为典型表现的“逆全球化”浪潮愈演愈烈,新冠疫情蔓延,全球贸易和投资遭受重创,国际贸易壁垒越筑越高,与国际通行规则或国际惯例对接难度提升。美日等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越发严格,一方面为防止高精尖技术和设备外流至中国,不断出台禁令、扩大出口管制范围;另一方面为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冲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阻止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这种规则层面的贸易障碍对深圳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带来严峻挑战。此外,“互联网+”快速发展加剧治理的繁杂性,“创造性破坏”频繁发生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迫切需要政府全面增强依法治理的效能。

(二)国内经济形势变化

1.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带来的机遇

在加快构建国内市场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支持出口企业有效拓展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外市场双循环,助力完善内部需求结构,促进国内外市场产品同质同标,对深圳在新形势下提供符合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激活内需潜力有着重大作用。同时,港澳对外贸易发达、金融体系联通世界、营商环境优势突出、与国际规则顺畅衔接,深圳具有毗邻港澳的地理位置优势,是内地与港澳的连接桥梁,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有助于深圳塑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节点。新时代政府职能从直接全面管理逐步转换为间接协调治理,政府和市场边界正在厘清,“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服务型政府”“回应型政府”加速建设,为深圳培育市场力量,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创造条件。

2.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带来的挑战

经济发展不确定性的增加和下行压力的加大缩小了中小企业生存空间、降低其存活率,企业信用违约和破产风险增大,迫切需要借助法治力量修复失度失范的市场秩序。当前深港澳三地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差别较大,科技创新体制衔接不够紧密,技术引进难度增加,规制管理不兼容、标准不衔接等隐形壁垒依然存在,尚未形成高效合作机制,规则制度“软联通”有待深化。区域城市彼此间竞争更趋白热化,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固化,严重妨碍公平竞争、高效规范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效形成。行政机构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过于宽泛,行政权力缺乏明确的边界,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仍面临不少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

四 后疫情时代深圳塑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思路与路径

后疫情时代,深圳应对标港澳、国际一流,以规则对接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快与港澳乃至国际规则衔接,为主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一)发挥制度保障职能,形成行之有效公正透明的法治化体系

规则制度衔接不畅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通过法治化手段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解决三地市场由于规则差异而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从而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优质的制度空间。深圳要主动对标和对接国际先进的市场规则,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进一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更强保障和有力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邢翔,2019)[14]。一是着力增强政府法治保障的引领能力。利用天然的区位优势、完善的产业生态,强化制度指引和预期引导,依靠法治思维推动与港澳司法联动纵深发展,协同推进在行业规则、先进技术、运输通关、金融投资等领域的立法修法和执法,共同提升跨区域案件审理和仲裁服务效能,打造与港澳衔接、国际接轨的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法治环境。二是形成有利市场环境的法规制度体系。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找准立法切入点,科学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共同目标,从立法层面对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可视立法改革条件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成熟一项、立法一项”,滚动调研法规制度改革事项,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最终形成一套符合国际惯例、行之有效、透明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三是深入推进建立跨区域法治创新合作机制。紧抓“香港北上发展”机遇,持续推动涉外涉港澳法治协作,加强深港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和交流,引进香港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的全方位合作关系。构建跨区域法治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分阶段、分层次立法协商,共同推进立法后评估标准、程序、成果运用精细化、精准化。四是高标准构建对接港澳的国际仲裁地。在商事仲裁服务方面,加大香港国际仲裁庭审模式的推广力度,允许国内外当事人自由选择世界通行的任意仲裁规则、境内外任意仲裁员以及裁决案件适用的法律、语言、形式,提供更为周全、更为合适的庭审模式备用选项,以期妥善解决复杂商事纠纷。在劳动仲裁服务方面,重点借鉴港澳劳动仲裁调解优先模式的成熟经验,以“快速、权威、便民”为原则,推行“先行调解”的“微改革”,缩短或取消仲裁举证期和答辩期,发挥调解前置对仲裁案件的“减压阀”作用,着力打造与港澳对接、国际接轨的劳动仲裁新模式。

(二)持续深化行政改革,有效拓宽政务服务渠道

优化营商环境总是与政府职能改革密切相关,当前深圳迈入改革“深水区”,持续深化行政管理服务改革,科学划定政府管理的边界,有助于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充分释放微观主体创业创造活力、激发经济领域的创新积极性。深圳应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要求,瞄准难题,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一是建立与港澳互通的商事登记机制。学习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经验,稳步推动与港澳地区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认领域相关规则的有效衔接,在市场准入等关键环节集中发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实现深港澳信息共享互认。按照减材料、减环节要求,精简港澳投资商事登记资格证明材料,放宽对公证认证文书的限制。二是利用政府调控进一步缩小负面清单。按照“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有序缩减负面清单内容,尤其对制造业、金融业等重点领域,进一步细化限制、禁止条目(樊正兰和张宝明,2014)[15]。参照国际惯例拟定“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有序放宽先进技术、金融、医疗等重点领域的准入门槛,增强内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透明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加速推进政府向有限政府、有为政府、有责政府方向改革创新。三是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规范、明确企业清算与注销的条件、标准和具体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加快与港澳地区共建个人、企业破产数据联动共享机制,将在破产程序中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妨害破产程序进行的市场主体纳入相关诚信档案。四是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行政服务技术应用、流程优化,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实现可追溯、可实时查看的在线申请、受理和审批。拓展终端政务服务渠道,推广客户端申请、受理和审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集中汇总纳税”,调整申报制度和申报窗口,落实政务跨区域“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

(三)牢固树立公平理念,构建统一开放的现代市场竞争体系

破除妨碍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限制、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实现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规则的重要内容。深圳应从根源上思考特定社会目标与经济效率的内在平衡和有机联系,减少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以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的市场体系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一是健全公平竞争相关制度规则。借鉴欧盟和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督促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出台更加细致全面、操作性强的指南和规章。指南除了要回应竞争政策的模糊性问题外,还要承担统一执法规则,协调、整合相关执法机关执法政策的职能。健全多层次审查衔接闭环,严格把控审查对象和标准,防范出台形成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二是构建新型经济发展政策环境。聚焦建制度、强监管、保安全,创新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标准和模式,从源头上把控政策方向,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人工智能、医疗健康、数字经济等创新领域相关政策。探索推进竞争政策与选择性产业政策相结合,审慎规制新经济新业态中出现的“平台自我优待”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新型商业模式,结合执法原则与具体案例的专业性、技术性,分析市场的具体走向,研究应对措施与配套细则。三是强化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妥善处理好有关技术创新与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竞争者权益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依法制止垄断交易、商业诋毁、失实广告、违规有奖销售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预防和制止生产经营者运用新技术方法隐蔽进行破坏市场秩序的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正确把握有关商业秘密的事实确认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有利于事实查明的举证责任转移准则,依法降低权益人举证负担。四是切实提升联合执法监管质效。加强与港澳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开展联动竞争执法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反垄断执法合作的新空间,强化深港澳执法部门间的多元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透明度,向公众实时公开竞争执法机构的职责、当前开展的工作以及典型案例。密切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竞争执法机构的日常交流,共商建立竞争执法合作机制,探讨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新时期尊重创新的良好环境

新兴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敏感、更精准的要求,加强深港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标准对接,以法治方式化解企业海外业务拓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和潜在风险,拓展深圳对外联通的广度和深度。深圳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创新生态上的内核竞争效能,对接港澳及国际标准,健全纠纷调解、协同保护衔接机制,打造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高地。一是构筑与全球对接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探索预防、监督、保护、惩治一体化保护模式,定期组织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之间开展知识产权办案研讨会,积累和总结实践经验,做好知识产权的预先布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参与多边协议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集中专业力量研讨与国际接轨的临时性仲裁制度,增加“网络仲裁”渠道并宣传推广新型仲裁纠纷解决方式,使深圳在国际竞争合作中取得新优势。二是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探索与港澳地区共同构建知识产权联合惩戒机制,协同明确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共享严重违法失信惩戒清单,依法依规、动态管理惩戒对象名单,更大范围、更强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合力构建粤港澳商标权跨区域协作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跨境跨区域服务,有效拓展当前复杂形势下的知识产权维权途径(张莉,2022)[16]。三是健全海外知识产权沟通机制。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磋商,构建双边、多边的合作和沟通机制,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在“一带一路”新兴领域、高智能化技术市场的专利布局,深入参与双边、多边经贸协作和国际知识产权议题协商,为国际互联互通搭建更为顺畅便利的平台。四是持续加强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开展海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诊断服务机制,加强国际前沿动态的跟踪研判,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培训、资金支持、信息支撑等更大的事前援助。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应急机制,推进重点产业专利导航计划,联合港澳构建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预警体系,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变化,做好规则变化的应对准备。

(五)推动要素高效流动,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透明规范、公正法治、高效有序的营商环境能够推动实现数据、技术、人才、资本、商品、服务等市场要素跨境跨区域高效自由便捷流动(李猛,2018)[17],有效增强区域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空间与竞争优势。深圳处于国内国际循环交汇的关键位置,应结合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深化与港澳在资金、人才、标准等领域的规则衔接,破除产业要素流动不畅的桎梏,做强做深做优大湾区“深港一极”。一是消除跨区域资金流动的障碍。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依托香港金融体系优势和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优势,协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国际化“科技+金融”生态圈。有序推进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持续加强深交所对成长型、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再融资的支持力度,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开展跨境金融创新监管沙盒试点,构建金融市场共监共管和解机制,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金融生态。二是提升跨境贸易便捷性和自由性。发挥深圳的粤港澳大湾区枢纽城市核心功能,紧密结合外贸形势变化,创新货物通关查验模式,搭建“企业—协调员—口岸”畅达快捷渠道,全面推广实施“一站式”通关,推行跨部门一次性联动式查验,探索推进监管结果互认。对标国际最高水平,持续推广“湾区组合港”通关运作模式,简化口岸环节申报手续,实施监管作业“前推后移”,实现湾区货物高效便捷流动。三是推动深港澳人才资源融合互通。放宽外籍人才执业准入条件,稳慎推进向港澳专业人员开放建筑、医疗、服务等不同领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资格互认,以单边认可带动双向互认。试点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原则,积极开辟港澳优势产业领域职称评审通道。四是形成与国际相接轨的标准体系。积极贯彻国际标准化理念,以实施“标准+”战略为着力点,创新推动标准立法,利用产业化优势和港澳国际化优势,为地方标准的拟订、落地和调整提供法治保障。以最大程度降低乃至消除安全标准、技术法规差异为原则,大力引导和培育企业在太赫兹、基因检测、无人机等新兴领域开展研发与标准化同步建设,聚焦重点贸易领域协同开展国际标准和大湾区标准研制与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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