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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企业间共同所有权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时间:2024-04-24

一 引言及文献综述

陶瓷电容器是电子线路中必不可少的电子元件,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通信、汽车电子、军工等多个领域。近年来,中国高度依赖进口陶瓷电容产品,尤其是陶瓷电容中的多层陶瓷电容器。我国主要进口来源地为日本、中国台湾、韩国。2019年,中国陶瓷电容进口1093亿个,其中从日本、中国台湾、韩国进口的电容占进口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4%、21%、5%。从2017年开始,国际陶瓷电容巨头企业如村田制作所(日本)、三星电机(韩国)、国巨股份(中国台湾)相继提出涨价30%-50%的要求,并且限制产出、推迟交货时间,造成中国下游企业成本大幅提升、生产不连续。综合来看,2019年中国陶瓷电容成本涨幅约为15%,严重影响中国下游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陶瓷电容消费国,中国陶瓷电容需求量占全球需求总量的67%。在面对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多家巨头企业竞争的情况下,为何村田制作所、三星电机、国巨股份三家国际陶瓷电容巨头企业能够连续实行涨价,而中国下游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本文尝试从陶瓷电容企业间共同所有权的视角,以斯塔克尔伯格寡头竞争模型为基础,构建一个包含共同所有权的竞争模型来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

共同所有权一般指一家企业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直接或间接地同时持有该企业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的股权。现有研究企业所有权结构对企业竞争行为影响的文献中,大多数研究认为交叉持股与合资企业对竞争存在损害作用。关于部分共同所有权对竞争影响的讨论广泛存在,越来越多有关该主题的实证文献出现,如Azar和Schmalz(2017)[1]、Gramlich和Grundl(2018)[2]使用来自银行业的会计数据实证检验股东权益的变动是否与利润的变动有关。而对于部分共同所有权对竞争是否产生影响,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所有权对竞争的影响不确定。Lewellen和Lowry(2019)[3]认为很少有坚实的证据表明共同所有权影响企业行为,并且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共同所有权对银行业利润产生重要的经济影响。Patel(2018)[4]认为单凭机构投资者大量持有股权产生了高水平的共同所有权这一事实,还不足以断定这种共同所有权在特定市场上造成了实质性的竞争损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所有权会损害竞争,建议执法。实际上,当投资公司同时拥有处于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部分股份时,投资公司为了给客户提供良好收益的理财产品,他们有动机去协调其投资组合公司的行为,Azar et al.(2018)[5]的研究表明,这些行为产生的反竞争影响是巨大的,其进一步探讨发现航空公司间共同所有权产生的反竞争效应导致机票价格普遍高出3%-7%。Backus et al. (2019)[6]提出当竞争企业拥有共同的投资者时,股东价值最大化可能会影响产品定价、市场进入,从而扭曲竞争。Clapp(2019)[7]研究了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在大型跨国食品和农业企业中控制大比例股份的情况,认为大比例的共同所有权导致了产品价格上涨以及更高的市场进入障碍,产生较强的反竞争效应。Condon(2019)[8]研究认为大部分股票市场是由机构投资者控制的,当一家公司的最大股东在该公司的行业竞争对手中拥有同样大小的股份时,就会产生反竞争激励。并且研究发现多元化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协调一致的股东势力向化石燃料生产商施压,要求其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市场的操纵能力来实现投资组合收益最大化,从而迫使公司偏离利润最大化的客观目标。于左等(2015)[9]研究发现,国际金融巨头对铁矿石巨头企业的持股比例增加有利于企业间维持默契合谋。Rock和Rubinfeld (2018)[10]提出共同所有权不仅会引起单边效应,还会引起企业间协调效应。研究发现此外,郭树龙等(2019)[11]研究提出上游巨头企业垄断将抬高下游企业经营成本,抑制下游企业创新。

本文理论框架主要基于Salop和O’Brien(2001)[12]的研究,与其不同的是,本文在斯塔克尔伯格模型下,探讨共同所有权比例变化对竞争损害程度以及消费者福利损失的影响。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构建了一个包含共同所有权的斯塔克尔伯格竞争模型,作为对比同时构建了包含共同所有权的古诺竞争模型;第三部分描述了现实中的特征事实,对村田制作所、三星电机和国巨股份的涨价行为进行数据分析;最后为结论与启示。

二 理论模型

(一)模型假设

根据研究问题,后续理论模型构建的基本假设为:第一,市场上只有企业A和B进行生产活动,没有其他企业进入。第二,企业A和B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同质的。第三,两个企业的边际成本相等,均为c且保持不变,没有固定成本。第四,两个企业共同面临的市场需求曲线是线性的,并且准确地了解市场需求曲线。假设市场需求曲线为p=a-bQ(a>0,b>0,a>c),企业A、B的利润分别为πA、πB,产量分别为qA、qB,边际成本均为c,市场总需求量为Q=qA+qB。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a-bQ=a-bqA-bqB。第五,企业没有生产能力限制,即企业可以无限制地生产。

(二)斯塔克尔伯格均衡

本文将构建一个包含共同所有权的斯塔克尔伯格模型,生产决策顺序为:企业A(领导企业)先选择产量,企业B(跟随企业)观察到企业A的产量后再选择自己的产量。

1.首先考虑企业间没有共同股东的情况

逆向归纳法求解企业B的利润:

πB=(p-c)qB=(a-bqA-bqB-c)qB

利润最大化条件下:

企业B的最优反应函数为:

(1)

博弈第一阶段,即企业A的产量如何选择,企业A的利润函数为:

πA=(p-c)qA=(a-bqA-bqB-c)qA

(2)

将式(1)代入式(2):

对领导企业A的利润函数求导,使得利润函数的一阶条件等于零,可得:

从而得到领导企业A的最优产量(上标“*”代表均衡值):

代入式(1)得到跟随企业B的最优产量:

则市场总产量为:

产品市场价格为:

领导企业A的利润为:

跟随企业B的利润为:

消费者剩余为:

2.企业间存在共同股东情况

现在考虑企业间存在共同股东的情况。假设企业A、B各自有两个股东。投资机构1同时持股企业A和企业B,投资机构2仅持股企业A,投资机构3仅持股企业B。投资机构1是企业A和企业B的共同股东,同时拥有企业A和企业B的所有权。投资机构1持有企业A的α(0≤α≤100%)股份(企业A余下的1-α股份由投资机构2持有),投资机构1持有企业B的β(0≤β≤100%)股份(企业B余下的1-β股份由投资机构3持有)。企业在做产量决策时需要考虑其所有股东的利润情况。

用πi表示投资机构i的利润,i=1,2,3。那么有:

投资机构1的利润(股份收益)为:

π1=απA+βπB

(3)

投资机构2的利润(股份收益)为:

π2=(1-α)πA

(4)

投资机构3的利润(股份收益)为:

π3=(1-β)πB

(5)

企业A产量决策的目标函数为:

ΠA=απ1+(1-α)π2

(6)

企业B产量决策的目标函数为:

ΠB=βπ1+(1-β)π3

(7)

将式(3)、 式(4)代入式(6),得:

ΠA=απ1+(1-α)π2=α(απA+βπB)+(1-α)(1-α)πA=(1-2α+2α2)πA+αβπB

(8)

将式(3)、 式(5)代入式(7),得:

ΠB=βπ1+(1-β)π3=β(απA+βπB)+(1-β)(1-β)πB=(1-2β+2β2)πB+αβπA

(9)

由上述基本假设条件可知:πB=(p-c)qB=(a-bqA-bqB-c)qB,πA=(p-c)qA=(a-bqA-bqB-c)qA,代入式(9),运用逆向归纳法求解企业B的利润,利润最大化条件下:

企业B的最优反应函数为:

(10)

博弈第一阶段,即企业A的产量如何选择,企业A的利润函数为:

πA=(p-c)qA=(a-bqA-bqB-c)qA

(11)

将式(10)代入式(11),对领导企业A的利润函数求导,使得利润函数的一阶条件等于零,可得领导企业A的最优产量:

代入式(10)得到跟随企业B的最优产量:

此共同股东模型中市场总产量为:

产品市场价格为:

消费者剩余为:

(三)古诺模型纳什均衡

为了排除由于模型设定不同带来结论的偏误,不失一般性地,本文假设企业A与企业B以古诺形式进行寡头竞争,从而检验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具体如下:

2.考虑企业之间存在共同股东的情况。当企业间有共同股东时,每家企业在做产量决策时需要将竞争对手的利润纳入考虑,根据共同股东的假设条件,此时ΠA和ΠB分别为:

ΠA=απ1+(1-α)π2=α(απA+βπB)+(1-α)(1-α)πA=(1-2α+2α2)πA+αβπB

ΠB=βπ1+(1-β)π3=β(απA+βπB)+(1-β)(1-β)πB=(1-2β+2β2)πB+αβπA

根据利润最大化条件:

命题1:共同股东产生了竞争损害,市场均衡价格上涨、均衡产量降低。

假设市场需求曲线为p=10-Q,企业A、B的边际成本为常数5。若α=50%,β=20%,则:

表1 古诺竞争与斯塔克尔伯格竞争下有无共同股东的产量与价格对比

由表1可见,无论两家企业进行古诺竞争还是斯塔克尔伯格竞争,有共同股东时的均衡价格都高于没有共同股东时的价格,尤其是在斯塔克尔伯格竞争情况下有共同股东的均衡价格是最高的。而斯塔克尔伯格竞争模型也更符合现实中陶瓷电容企业的竞争情况,此时,企业获得的利润更高。

命题2:企业间共同股东关系导致下游消费者福利损失加大。

分别对比两种模型下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值发现,与没有共同所有权情况相比,共同股东结构下的市场总产量更少,产品价格更高,容易产生反竞争效应,对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假设保持α不变,那么随着β比例增大,市场总产量水平下降,均衡价格上升,与无共同股东情况相比,消费者福利损失增大(详见表2)。

表2 共同股东持股比例、均衡产量、均衡价格与消费者福利损失对比

三 案例验证

(一)案例背景

电容器是集成电路制造中所必需的电子微器件。根据介质种类、频次高低、制造材料不同等因素,现实中应用的电容器种类很多,例如钽电容、铝电解电容器、陶瓷电容器等。多层陶瓷电容器(MLCC)是陶瓷电容器的一种,具有小尺寸、高比容、高精度的特点,可贴装于印制电路板、混合集成电路基片,能有效地缩小电子信息终端产品(尤其是便携式产品)的体积和重量。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多层陶瓷电容器消费大国。近年来,我国大陆主要从村田制作所(日本)、国巨股份(中国台湾)、三星电机(韩国)这三家企业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2017年,我国大陆从村田制作所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的数量占到我国大陆多层陶瓷电容器总进口量的67%,进口金额占总金额达69%;从国巨股份进口的多层陶瓷电容器数量占总进口量的24%,进口金额占总金额的16%;从三星电机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数量占总进口量的9%,进口金额占总金额的14%。2018年,我国大陆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总数量为1182亿个,比2017年增加9%,进口总金额为27.8亿元,比2017年上涨37%(详见表3)。

表3 2017-2019年中国大陆进口MLCC数量与金额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无论从进口数量还是进口金额来看,村田制作所在中国的陶瓷电容市场占比是最大的,市场占比基本在60%以上,国巨股份和三星电机的份额分别为20%和10%左右。这种企业间的博弈关系也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的斯塔克尔伯格理论假设,共同所有权条件下,占比小的企业在决策时也会更依赖于大企业。

(二)企业间默契合谋的证据

1.中国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价格大幅上涨

我国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价格上涨速度较快。2017年1月,我国大陆从村田制作所进口多层陶瓷电容器均价为3518元/千克,2018年1月,均价达5880元/千克,价格涨幅为67.1%。三星电机、国巨股份均价涨幅分别为37.6%、9.2%(详见表4)。

表4 2017年日本、韩国、中国台湾MLCC价格涨幅

2.三家巨头企业限制产能

从2016年开始,三家巨头企业相继减少电容,尤其是陶瓷电容组件的产量,以各种理由控制产品出货量,导致市场上陶瓷电容组件供给紧张。以村田制作所为例,从2016年3月到2018年3月,企业的电容组件积压未交付订单额持续走高(详见表5)。

表5 2016-2018年村田积压未交货订单情况

3.三家巨头企业获得较高的营业收入

根据三家企业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由于三家巨头企业多层陶瓷电容器纷纷涨价,使得三家企业多层陶瓷电容器部门销售收入激增。2018年村田制作所的多层陶瓷电容器部门销售收入较2017年增长28.6%,三星电机增长60.4%,国巨股份增长180.4%。

4.三家巨头企业存在共同股东

近年来,村田制作所、国巨股份、三星电机三家多层陶瓷电容器巨头企业存在共同股东10多家,投资机构来自世界上发达国家较大型的基金公司、银行等。2017年,村田制作所、国巨股份、三星电机共同股东达17家,合计持股村田制作所、国巨股份、三星电机份额为7.97%、7.04%、7.26%。2018年,投资机构分别对三家企业增加股份持有比重,合计持股比例分别达15.88%、90.26%、11.61%(详见表6)。

表6 村田制作所、国巨股份、三星电机共同股东持股关系明细 单位: %

竞争企业间共同所有权已经引起一些国家反垄断部门的重视。2018年经合组织(OECD)圆桌会议讨论了持有竞争对手少数股份的投资机构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美国、欧盟对竞争企业间共同所有权关注度较高,尤其重视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的共同所有权结构。欧盟委员会曾在陶氏化学与杜邦两家企业的合并案中,重点审查了高度集中的共同股权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应。

四 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理论模型表明,竞争企业间存在共同所有权会对竞争造成损害,并且共同所有权比例越高,对竞争的损害程度越大,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越多。本文以三大陶瓷电容巨头企业为例的实证研究结果,不仅初步印证了理论模型所得出的基本结论,而且发现了中国高价进口多层陶瓷电容的根本原因在于三大巨头基于共同所有权的合谋对竞争造成了损害。

共同所有权导致市场总产量下降,均衡价格上升,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本文理论分析表明,投资管理公司同时持有竞争企业的股份有助于它们之间的协调行为,而这种协调行为严重削弱了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后续研究可以加强对共同持股和竞争政策相关性这一主题的关注,由于本文理论分析中假设产品是同质的,因此将结论推广到异质产品市场,并对价格竞争进行补充,其结论是否一样有待进一步研究。

同时,本文结论对反垄断执法有重要启示。近期德国垄断委员会开始关注由投资机构共同所有权所引致的损害竞争现象,美国一些法律学者也在争论是否有必要将共同所有权纳入反托拉斯法的修订。Posner et al.(2017)[13]则建议限制机构投资者对相关市场的投资份额不超过1%(包括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的情况)。Elhauge(2016)[14]主张对于共同所有权导致的反竞争效应,需要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对投资机构持有同一行业大量股份行为进行限制。以上建议均与本文政策启示不谋而合。

最后,国际金融巨头利用行业集中投资等手段对产品市场实行巧妙操纵的行为属于新型的垄断合谋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削弱市场竞争、损害社会福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市场竞争者之间存在共同所有权的关注。无论是从本文理论分析还是案例研究的结论看,将竞争者之间的共同所有权纳入反垄断法机构的审查范围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行使中国的反垄断域外管辖权,对村田制作所、国巨股份和三星电机的涨价、限产等涉嫌垄断的行为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反垄断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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