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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交易特性、组织行为能力与契约形式的匹配——来自2759个家庭农户的证据

时间:2024-04-24

一 问题提出:为何要修正Williamson范式

Williamson范式下的交易特性主要由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组成(Williamson,1985)[1],也由此决定交易-协约方式、协约关系的实际应用和采用的治理结构。交易费用的高低通常与一定的治理结构相匹配,否则容易产生不合理的交易费用,或使交易失败。已有研究表明,农业资产的交易特性主要源于其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何一鸣和罗必良,2011)[2]。

首先,资产专用性是指某项资产在不损耗其使用价值时被重新调配适用的程度,也即能否替代其他资产用途并且不影响实际适用性的程度。交易达成前,一般需要进行一定资产的投资。技术上的投资通常分通用技术和专用技术两种,相应有通用型资产和专用型资产。机会主义者利用专用性投资“要挟”对方,通过契约治理的选择可以节约交易费用(Coase,1937)[3]。不同专用性程度在相同的机会主义倾向下会选择不同的治理结构来匹配,以节约交易费用。专用性越强,交易费用越高。以此类推,农业资产专用性可能会对农业资源产权束产生抑制作用,使其在一定用途上被“套牢”。如果把其中的某项子权利分离,容易给产权主体造成高昂的沉没成本并无法被收回,减弱了各产权主体的各项整体性行为能力,导致经济价值极大的租值耗散(胡新艳,2013)[4]。比方说,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被要求农业生产的连续性、长周期性,不应超过一个耕作周期,其专用性资产的形成,通常需要产权主体在耕作周期前大量投入农业所需的资料与设备。

其次,Williamson范式分析交易特性的第二个维度是交易的不确定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加大交易的难度,使得市场存在多重变数,比如价格、质量、品种、交易对手及其供求双方的互相匹配等(Alchain和Demsetz,1972)[5]。交易双方会将未来的价格考虑在其中,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一切合同细节,使未来市场变化对自身产生较少不利影响或没有不利影响,这需对价格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俨然也会增加交易谈判双方完成交易契约的费用(聂辉华,2003)[6]。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用风险性替代不确定性的概念,因为前者可以通过概率计算期望值,后者无法获得事件发生的概率(Knight,1921)[7]。而农业风险性是指自然环境或者人文环境状况发生改变,扰动了预期的农业产出水平,使其偏离预期估计。基于规避生产风险的假定前提下,人们要耗费极高的代价去搜寻相关信息增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常在生产季节被要求在两种不同形式工作间转换,对当前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投入和产出水平进行简单观察,并以此计算其做出的贡献和应得的报酬,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劳动者的投入属于间接表现,要到收获季节才能有体现。若采用随时监督与激励劳动的各个流程,是可以保障产出水平,但要付出非常高的代价。因为劳动者农作的活动空间不是单一的,具有广泛性,对农忙收割时要素的即时性和规模性有着一定的需求。此外,农业经营的风险性,包括生产活动中的连续性和长周期性:首先,不同物种的生长周期不同,如谷物、畜牧、木材生产所需时间完全不同,有的需近一年, 有的需几年, 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到几百年,主要由农业生产活动的独特连续性所决定;其次,土壤的特有性质同农作物生长周期、倒茬轮作间存在复杂的关联,还有农业活动的连续性,不单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还在各个自然周期间;第三,农业生产活动常常需要更长久的稳定预期,如改良自然土壤和繁育优良种苗、农田基本建设需要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而且农业独特的生命连续性伴随着强烈的风险性,在自然的农作物生产中这种风险性更加突出。可见,一个生产周期中,农业的季节性与生命的连续性,阻碍了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压缩。由于农产品易腐烂、缺乏较好可贮存性,农业成了一种具有特殊的风险性且是源于大自然随机干扰的特殊交易特性的产业。

最后,交易频率是Williamson范式的第三个交易特性(Willamson,1985)[8],而且它涉及交易的范围经济与规模效应,交易频率越高,交易费用也越高。农业规模性指的是,无论某些农业资源使用的多寡,只要正常运行的均要求平均产量水平和活动空间足够大,或具有一定资本设备支撑条件下才能运行的特性。农业中的水利设施投资,对灌溉范围有一定要求,与所经营的土地规模却没有内在关系,主要取决于集体产权形态。再进一步,由于时空条件对农作物的生长有严格约束,例如生长依赖于水、土、光、热等自然条件,就必须进行分散经营。这主要取决于地理区位的可分性,对单个经济组织所经营的土地规模也没有特别要求。因此,农业与规模性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有些地方适合规模经营(如平原、三角洲地区),有些地方则适合小规模经营(如山区)。

上文已将农业特有的交易属性与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范式结合起来,从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三个维度刻画农业经营中的交易费用。但是,Williamson范式并没有考虑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而行为能力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产权的配置范围,而且行为能力的发挥受到交易特性、交易费用的约束。此外,交易特性所引起的交易费用决定了契约形式的选择。因此,本文在第二部分讨论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行为能力、交易特性与契约形式之间的内在关系。第三部分分析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契约选择机制,即探讨农业交易特性、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行为能力与契约形式之间的制度匹配逻辑,并进一步通过一个简单的矩阵模型总结出三种特性、三种能力和三类契约的理论图谱与一般规律。第四部分利用广东农户问卷进行计量检验。最后,总结全文。

二 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产权行为能力维度:排他、交易与处置

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赋予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拥有农地承包权与农业经营权,基于此,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形成财产权利,即农业资源产权。从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来看,所有有效率的产权配置主体均具排他、交易和处置能力,共同构成作为农业资源产权主体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行为能力维度集(何一鸣等,2014)[9]:

第一个维度是排他能力。排他能力代表着: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有权选择农业资源的用途、使用方式和使用对象,从而将选择行为与选择后果的承担紧密联系起来,界定农业资源所有属性中各项权利的适用范围;通过搜寻对农业资源有潜在兴趣的其他个人的相关信息,了解与测量农业资源的各种属性,识别出其有价值的属性,从而阻止他人对自身农业资源的使用权利(Hart和Moore,1990)[10]。同时,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在订立农业经营权交易契约后,需要监督契约的实施并耗费大量资源。因而,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排他能力与契约前后的交易费用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排他能力越弱,交易费用则越多,反之相反。从实践层面看,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产权排他能力可以分为承包权排他能力和经营权排他能力。一方面,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能否获得长期稳定并受法律保障的农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权排他能力的体现。如果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在承包期内能对农地调整反对成功,则表明该经营组织有很强的排他能力,反之则表明较弱;另一方面,农业经营、农地出租、农地流转补贴和农地入股等四个方面收入是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主要经营性收益,如果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能有效掌握这些收益,则表明其经营权有很强的排他能力,反之则较弱。

第二个维度是交易能力。所有者身份和资格因抵押、出售或租赁农业资源产权等发生改变,通过契约形式,潜在的产权主体根据不同的农业资源用途,转让其权利束,交换的频率和规模是其主要体现。因此,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拥有越强的交易能力,就能付出越小的代价从原用途退出,转移到其他用途,进行越大频率和规模的转让。原因在于,如果限定农业资源产权进行交易的空间范围,交易活动则可能因寻找不到满足相应条件的交易对象而受到阻碍(Grossman和Hart,1986)[11]。此外,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进行自由选择的空间与讨价还价的余地离不开交易能力。能力越强则余地越大,进而大幅节约协约过程中的谈判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交易能力的强弱,主要根据其是否有过农地转让或者抵押等行为,有则交易能力强,反之则弱。这主要涉及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在农地流转的数量、价格和位置等方面是否拥有决定权。基于此逻辑,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只要能自己决定农地流转数量、价格与位置等方面问题,则认为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具有很强的谈判能力与交易能力;如果这些是由双方协商达成的,则认为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与交易能力;如果是由对方决定的,就认为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具有最弱的谈判能力与交易能力。

第三个维度是处置能力。处置能力指在一个临时甚至永久基础上,在多个主体之间分配同时分割出农业资源的各种权利(陈灿,2013)[12]。这表现为原有农业资源用途或性质被改变,配置到符合其目标函数的一个新用途或性质。处置能力是一种可行性能力,表现在农业财产权利经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实际运作过程中。因而,若耕地被改装成鱼塘、果园或林木,或被改为宅基地或建厂房,则产权主体被认为拥有很强的处置能力,反之为弱。

三 农村家庭的经营组织模式决定机理:一种交易特性、行为能力与契约形式的匹配逻辑

一个有效的组织模式,是交易特性、产权行为能力与契约形式匹配的结果。根据前面对农业交易特性、产权行为能力和契约形式的分析,提取三个特性、三类能力和三种契约形式进行匹配,形成农村家庭经营组织的三个特性×三类能力×三种契约的制度匹配逻辑矩阵。

(一)农业契约的制度选择空间:定租契约、分成契约与工资契约

农业契约的选择理论始自Cheung(1969)[13]的佃农理论。佃农理论推翻了过去分成契约是无效率的观点,并且证明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分成契约与定租契约和工资契约一样会产生有效的资源配置;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因分成契约能分散风险并实现个人租金收益最大化,地主和佃农仍会选择该契约。

可见,在佃农理论框架下,地主是土地这一农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佃农是劳动这种农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而定租契约、分成契约与工资契约则表示了地主与佃农间的缔约关系(Cheung,1983)[14]。首先,佃农作为土地被转让人,基于定租契约,以给地主支付一笔固定租金的方式完成转让补偿,从而获得土地转让及原属于地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经营的全部风险由佃农承担,佃农因此获得扣除支付固定租金后的净收益,成为一个完整的剩余索取者;与之不同的是,假如以得到固定工资为条件,佃农给地主让渡其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则农业生产经营的所有风险由地主承担,因此全部剩余索取权归属于地主;分成契约则介于前面所述两者之间,地主与佃农共同成为剩余索取者,同时双方的谈判力量决定了剩余索取权的分成比例大小。

再从交易费用角度看,分成契约在监管方面的费用要高于定租契约,因为双方需要对产出进行准确考核防止对方隐瞒真实产量。但仍采用分成契约是因为每年某些农产品的收成波动较大,即有较高的风险,较高的收成信息费用,而分成契约恰好使得风险成本能够在缔约双方之间共同分担。不过,与分成契约相比,固定工资契约的监督费用更高。但固定工资契约是将收入分配给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这也是其与固定租金契约的一个重要区别(姜建强,2005)[15],固定租金契约是将收入分配给土地这一非劳动力生产要素。因为是否需要监管,是区分劳动力与非劳动力的关键,前者需要,而后者则不需要。劳动力投入生产需要监管,土地无需监管,因此相对于分成契约,固定租金契约的交易费用更低。

(二)交易特性、行为能力与契约安排的相互关系

首先,农业资源的专用性越强,所需的专用知识和对特殊技能的要求越高,从而较容易且能以较低的成本排斥非专业人员的使用,即排他能力越强。但农业资源专用性越强,产权主体的交易及处置能力便越弱。因为专用性强意味着缔约费用的增加,后者将进一步提高交易中的议价费用与交易后的履约费用,这两种费用分别约束交易能力与处置能力的发挥。同时,产权主体的三个行为能力均涉及信息问题:产权主体的实施成本会因对资源信息或知识认识不够、谈判技巧欠缺、行使产权保护的力量有限等而变得高昂,不仅使有价值的资源特性被置于公共领域,且会被有一定优势和竞争力的行为主体所攫取。因此,越是复杂的资源特性,越难界定其权利,产权主体的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则要充分表现出这种排他能力必然不可能;权利的交易与产权处置都需要依靠一定信息资源(Yang和Borland,1991)[16]。倘若农业的不确定性增强,信息成本也会随之提高,因此,产权主体的各种行为能力会被风险性削弱。此外,个人单独使用农业资源的难度因资源利用规模增大而变大,尤其是在排斥他人使用等方面。产权主体的处置和交易能力的负效应还源自农业规模性的实质及其在技术上的不可分割性。

诚然,要实现农业资源的最优配置,必须让资源流向对其评价最高之处。在此过程中,农业家庭经营组织通过契约交易的方式来完成,但交易行为的发生是由基于分工引起的比较优势即合作剩余与交易费用的大小比较来共同决定的。若由农业资源交易特性引起的交易费用超过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比较收益,则意味着该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排他能力、处置能力和交易能力较弱。如果一个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对其资源的有价值属性不具备排他、处置能力,那么,交易显然成为重要的行为选择。因为弱行为能力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通过自由交易的方式把农业经营权转让给强行为能力的产权主体,不仅使自身潜在收益获得保护,而且增加了对方的收益,从而实现了帕累托效率的改进。值得注意的是,弱行为能力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将产权交易给强行为能力的农业经营组织,可以改善合作剩余的分享(避免行为能力不足导致产权稀释而引起租金耗散),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强者的掠夺。后者则进一步提出了权益保障与契约约束以及法律援助(法律规制)的需求。因此,弱行为能力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进行产权交易所蕴含的前提是,保障契约交易的正当性(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道义)与公平性(包括参与自由、缔约自由、契约的法律保障等)。换言之,只有当弱行为能力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基础上把农业经营权转让给强行为能力农业经营组织时,农业资源才能真正实现最优配置。

此外,根据Coase定理(Coase,1960)[17],当交易费用为零时,资源的有效配置可通过私下的交易实现。实际上,交易费用总是大于零,这意味着资源流向评价最高行为主体的路径受到了阻滞。这里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强者利用信息优势、谈判实力压低弱者的产权收益,导致交易合作的剩余租金被强者过多地攫取和分享(此时,如果弱者依然愿意参与交易,则表明公平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却是有效率的;相反,当弱者面临产权租金侵蚀而又不能自由退出时,比如受到威胁、恐吓和强制等,则既缺乏公平又有损效率,此时强者的努力方向从生产性转变为分配性行为)。转入者利用较高的谈判能力以较低价格获得资源使用权,使得转出者的收益受损,从而引起不满甚至纠纷而产生摩擦成本(若强者过度掠夺弱者的租金,弱者在自由退出的条件下则选择退出交易。因此,保障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前提是交易管制放松或协约自由);二是价值幻觉效应,即当农业资源转让之后,转入者通过改变农业资源的用途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之实现增值而引起转出者的后悔心理,后者可能为此觉得上次交易不公平从而对下一次农地交易产生“交易困难幻觉”。这是农业资源被别人利用且具有较高效率(即资源的潜在价值得以实现)时,原产权所有者会过低评价自己的所得而导致的纠纷成本(何一鸣和罗必良,2013)[18]。当以上情况发生时,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交易能力会受到限制。

换言之,在交易费用约束条件无法改变的条件下,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则必须存在具有行为能力优势的主体。但某些农业资源的专用性、规模性与风险性都很强,难以找到交易需求主体,因为这要求交易需求方具有强大的排他、处置和交易能力。如果产权主体的各种行为能力都不强,那么,要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就必须存在有利于双方达成交易的装置。因此,可以通过引进交易装置来解决“不可交易性”问题(罗必良,2014)[19]。政府支持中间服务组织的发展以改善交易性,或政府直接构建交易装置也可以使有些交易变得便利。事实上,这类交易装置就是各类契约组合。具体地,对于农业家庭经营组织:(1)增加雇工数量应对季节性用工紧缺(罗必良,2007)[20],并与之签订一系列的劳动者工资契约;(2)从其他农户处大量转入农地以应对大规模、专业化生产需要,与其他农户签订农地租赁契约;(3)在金融机构或股份合作社中以闲置资本的使用权投融资入股,进行红利分成契约签订。因此,在扩大雇工生产规模、提升农地经营专业化水平以及降低农业投资风险的条件下,产权主体通过采用契约化的交易装置方式来减少农业经营中的交易费用。即在农业生产流程中,需要若干中间专业服务组织作为代理者负责所有环节的发包服务,将各个农业生产环节、运输和营销以及雇工与投资等活动委托给这类中间专业服务组织进行作业。

(三)农业交易特性与农户产权行为能力约束下的契约匹配

根据上述逻辑,本文进一步探讨农业资源的三种交易特性、三类契约形式及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三种行为能力的制度匹配问题(见表1)。

表1 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制度匹配矩阵

在表1中,以“大、小”刻画交易特性(以“1”表示大,“0”表示小),行为能力以“0,1/3,2/3,1”分别表示“很弱,较弱,较强,很强”。而交易费用是行为能力的严格递减函数,所以,以“1”表示最高分的行为能力值,且把1均分为3段:第一段是[0,1/3],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各个行为能力均属于“很弱”或“较弱”,因此交易费用“很高”或“较高”;第二段是[1/3,2/3],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各个行为能力均属于“较弱”或“较强”,因此交易费用“中等”;第三段是[2/3,1],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各个行为能力均属于“较强”或“很强”,因此交易费用“较低”或“很低”。

此外,契约安排的主要功能是节约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契约形式选择。按此逻辑,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会根据交易费用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例如,在状态Z1和Z2中,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每个行为能力的得分等于0或1/3,交易费用不是“很高”就是“较高”,因此,该类农业家庭经营组织需要选择监督费用较低的定租契约予以匹配;相反,状态Z4、Z6和Z7对应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每个行为能力的得分等于2/3或1,因此,其交易费用属于“较低”或“很低”,于是,采用监督费用高于分成契约和定租契约的工资契约予以匹配;而状态Z3、Z5和Z8下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每个行为能力的得分等于1/3或2/3,交易费用“中等”,因此选择监督费用低于工资契约但高于定租契约的分成契约予以匹配。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当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都比较强时,产权行为能力比较弱,交易费用较高,需要选择定租契约。

假说2:当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都比较弱时,产权行为能力都比较强且交易费用不高,采用工资契约;其余情况则选择分成契约。

四 实证检验——来自广东2759个家庭农户的证据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源于课题组2013年对广东省20个城市发生的农地流转情况,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发展状况抽样分层直接入户调查,合计2779个农户,包括珠三角城市区域(1)珠三角城市区域包含广州、珠海、惠州、东莞、中山、佛山、肇庆、江门等。893个农户和非珠三角城市区域(2)非珠三角城市区域包含梅州、韶关、汕头、清远、茂名、湛江、潮州、揭阳、云浮、阳江、河源和汕尾等。1886个农户,去掉一些农户对其家庭社区特征模棱两可的回答,共计2759个有效农户,有效率为99.28%。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参与调研的调研员均为课题组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调研之前,已对调研员关于问卷内容逻辑设置进行统一培训,明晰问卷内容逻辑和问题含义,保证问卷调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变量指标选择和模型界定

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是交易特性的主要来源,行为能力是由排他能力、处置能力和交易能力所组成,农户依据不同的交易特性和行为能力,进行如定租契约、工资契约和分成契约等异质契约的匹配。为检验交易特性、行为能力和契约匹配的关系,选取如表2所示的变量指标。

表2 指标选取及统计

(续上表)

其中,选取“转出土地时的定额租金”、“雇佣他人打工”和“转出土地的收益分成”的问卷选项来分别衡量“定租契约”、“工资契约”和“分成契约”等可供选择的契约。专用性则由人力资产专用性(用“50岁以上家庭人口占比”、“妇女家庭人口占比”、“参与非农培训人口占比”和“非农就业人口占比”等问卷选项衡量)和地理资产专用性(用“村的交通条件”、“村的经济条件”(3)需要说明的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般村经济发展条件越好,越能引进外部资本,且该资本普遍嵌入到本村的主导产业中,而一些发展条件较差的村,即使拥有很好的资源禀赋,鲜有其他外部资本嵌入,也无他地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大户问津。而且,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村的网络带宽相较发展条件较差的村要强,手机或PC上网普及率也较高,农地投入或跨区流转更为频繁。由于村经济发展条件对农地生产投入的路径依赖性,尽管其实质村落位置较远,村经济发展水平缩小了村与其他地方交易的空间地理距离,发展条件较好的村与他方的农地交易频率就会越高,故将“村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地理资产专用性的衡量指标。、“取水矛盾”和“村灌溉条件”等问卷选项衡量)以熵权法加总求得。风险性由“银行贷款担保”、“银行贷款抵押”、“农地抵押收不回地”和“房屋抵押还不了款”等问卷选项以熵权法加总衡量。规模性由“耕地情况”、“每块耕地面积”、“农地肥力灌溉”和“机耕比例”等问卷选项以熵权法加总得出。行为能力由排他能力(分别由“农户拥有长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可细分”、“不放弃承包地”和“农户有地天经地义”等问卷选项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处置能力(分别由“农地有偿流转”、“农地可抵押贷款”、“租地者不可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和“农户可随时要回农地耕种”等问卷选项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和交易能力(分别以“农地服务信息获取”、“参加专业大户”、“参加‘公司+农户’”和“参加专业合作社”等问卷选项得分加权平均得出)以熵权法加总求得。在验证交易特性、行为能力与契约选择的关系时,考虑血缘(以“是否为大姓”和“是否生活在本村”问卷选项衡量)、业缘(以“与村最大权力者的关系”和“在村发挥的作用”问卷选项衡量)、亲缘(以“与村内其他人互相帮助”和“在村交流”问卷选项衡量)、社会特征(以“打工时间”和“参加打工培训”问卷选项衡量)、教育特征(以“初中以上家庭人口占比”问卷选项衡量)、收入特征(以“家庭人年均收入”问卷选项衡量)和地域特征(以“本调查村是否位于‘珠三角’”问卷选项衡量)等因素。主要变量指标的均值和标准差如表2所示,在此不再累述。

交易特性主要来源于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它们的强弱会影响契约匹配。一项经济活动要想有效率,就得把产权从行为能力弱的经济体流向或配置给行为能力强的经济体。即言之,行为能力的强弱会调控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的传导。交易特性强弱异质对契约匹配的影响,受到行为能力的调节。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设立考虑行为能力的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的影响模型(模型(1))和行为能力调节交易特性匹配不同契约的模型(模型(2))。

(1)

(2)

其中,Behavi为行为能力,Tradei为专用性(Speci)、风险性(Riski)和规模性(Sizei),是主要解释变量;Yi表示定租契约(Fixi)、工资契约(Wagei)和分成契约(Sharei)等可供选择的契约,为本文研究的因变量,是二元选择变量;CVi为控制变量,包含如表2所示的血缘、业缘、亲缘、社会特征、教育特征、收入特征和地域特征等农户家庭及其社区特征;μi为一些不可观测因素的随机误差项。由于本文研究的因变量是二元选择变量,故采用probit进行回归分析。

(三)边际效应: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的影响

先就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进行probit回归,不考虑行为能力、农户家庭及社区特征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求得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均值处的边际效应,结果如表3所示。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分别增加1%,定租契约选择的可能性增加0.032%、0.017%和0.004%,而工资契约选择可能性下降0.893%、0.7159%和0.2727%。其间,专用性越强,选择分成契约的可能性就越低,风险性则与之相反,而规模性对农户选择分成契约不存在显著影响。

表3 交易特性对契约选择的边际效应

注:***、*分别表示在1%、10%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系数的稳健标准误。

(四)调节效应:来自行为能力对契约匹配的调控

契约形式选择除受交易特性影响外,还受行为能力的调控。不同行为能力的家庭或农户,拥有的生产服务信息、市场运用信息、物产处置能力和产品市场交易能力等能力性产权存在差异,在相同的交易特性下,会自觉地采取与之相匹配的契约。换言之,交易特性可能会受到行为能力的调节,进而强化或弱化契约的选择。在此,考虑行为能力、农户家庭及社区特征等因素,对模型(2)进行probit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来自行为能力调节的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的边际效应

(续上表)

(续上表)

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相关系数的稳健标准误。

综合表4的Fix(Ⅰ-Ⅱ)、Wage(Ⅰ-Ⅱ)和Share(Ⅰ-Ⅱ),无论是否纳入农户家庭及其社区特征,交易特性和行为能力对契约选择的影响系数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交易特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的增强会显著地强化选择定租契约的概率,选择工资契约的概率会下降。专用性的增强,会抑制分成契约的选择,而风险性的存在则会使得农户倾向选择分成契约。行为能力的增强,会使选择工资契约和分成契约的概率显著地增加,抑制定租契约选择的可能性。

进一步讨论:不同的行为能力,使得农户家庭个体配置不同要素资源,调节着交易特性对契约匹配的影响。在研究中,加入行为能力与交易特性的交互项,结果见表4的Fix(Ⅲ-Ⅵ)、Wage(Ⅲ-Ⅵ)和Share(Ⅲ-Ⅵ)。由Fix(Ⅰ-Ⅱ)可知,交易特性显著地正向影响定租契约的选择概率,结合表4的Fix(Ⅲ-Ⅵ),行为能力与交易特性交互项(B_Sp、B_R、B_Si)的影响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农地交易特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越强,行为能力负向影响定租契约选择的概率,即行为能力弱者,更乐意选择定租契约,这验证了假说1。

此外,交易特性显著负向影响工资契约的选择可能性(见Wage(Ⅰ-Ⅱ)),随着农地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等交易特性的变弱,行为能力则会显著正向影响选择工资契约的概率(见Wage(Ⅲ-Ⅵ)的交互项),即农地交易特性偏弱,其交易费用并不高,行为能力强的农户家庭倾向于选择工资契约。但是,交易特性对分成契约选择影响是不确定的,专用性越弱或风险性越高,农户倾向选择分成契约,而规模性则对农户选择不存在显著的影响。伴随行为能力的增强,正向调节弱专用性和高风险性选择分成契约的概率(见Share(Ⅲ-Ⅵ)的交互项)。即农地交易特性较为中等且农户家庭的行为能力又很强,则比较倾向于选择分成契约,这验证了假说2。

因此,当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等交易特性较强时,行为能力强的产权主体(即农户或家庭经营组织),更愿选择定租契约。而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等交易特性较弱时,行为能力弱的产权主体,则倾向选择工资契约,其他情形下,选择分成契约更可能获得相较定租契约和工资契约更多的预期收益。

(五)稳健性检验

调研发现,契约选择与农地流转是同步的。在样本估计中,包含着非农地流转的农户,这可能会使得交易特性对契约选择的影响被低估。于是,将非农地流转的样本剔除,进行行为能力调节下的交易特性对契约选择影响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等交易特性和行为能力对契约匹配影响的可能性(见表5Fix(Ⅰ)、Wage(Ⅰ)和Share(Ⅰ))与表4的结果如出一辙。观察行为能力和交易特性的交互项(见表5Fix(Ⅱ)、Wage(Ⅱ)和Share(Ⅱ)),对于一个行为能力强的产权主体而言,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等交易特性较弱时,选择工资契约的可能性较大。而当专用性、风险性和规模性等交易特性较强,且行为能力弱的产权主体,选择定租契约为佳,其他情形下选择分成契约概率较大,这再次验证了如上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表5 交易特性与行为能力对契约选择的边际效应:剔除非农地流转的样本

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

五 结 论

本文将农业特有的交易属性与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范式结合起来,从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三个维度刻画农业经营中的交易费用,并进一步考察作为产权主体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行为能力问题;然后采用广东省20个地级市2759个农户的直接入户调研数据进行验证性检验,最终总结出农业交易特性、行为能力与契约形式之间的制度匹配逻辑。研究结论主要有三个:

第一,农业资产专用性越强,产权主体的交易及处置能力便越弱,但排他能力却可得到有效发挥;同时,风险性会削弱产权主体的各种行为能力;此外,单独个体对农业资源利用难度会因规模性的增大而增大,尤其是在排斥他人使用和侵犯等方面,也对产权主体的处置和交易能力也产生负效应。

第二,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都会产生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约束无法改变的条件下,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则必须存在具有行为能力优势的主体。某些农业资源专用性、规模性与风险性都很强,而产权主体的各种行为能力却不强,对此,可以通过引进交易装置的方式来解决“不可交易性”问题。这类交易装置就是各类契约组合。

第三,契约安排的主要功能是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契约选择。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应该根据交易费用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契约安排。当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都比较强时,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每个行为能力都比较弱,此时的交易费用较高,对此,需要选择定租契约予以匹配;相反,农业资产专用性、风险性与规模性都比较弱,农户对应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每个行为能力都比较强,且交易费用不高时,宜采用工资契约予以匹配;其余情况则选择分成契约予以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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