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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赋能外贸新业态发展

时间:2024-04-24

文/肖宏亮 编辑/白琳

2022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明确了外贸新业态场景下,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要求,为全国范围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另一方面明确了对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多种外贸新业态场景的政策支持。《通知》的落地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首次提出是在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还对支付机构准入、备案方式做出了要求,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此后,国内部分地区人民银行出台了属地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细化了属地管理要求,对开办业务主体、条件、备案材料、开办业务内容、备付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意见。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人民币业务,需遵循属地人民银行的政策管理要求,由银行及支付机构联合向属地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材料,由属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并提供回执,方可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

在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账户方面,2021年之前,银行一般为支付机构开立跨境人民币专用账户,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区别开,专项用于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与支付机构“断直连”后,2021年1月,《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提出“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为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人民币支付提供了业务办理账户的政策依据。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对2014年《指导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政策进行了细化。

第一,《通知》为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全国性的制度依据,为业务开展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便利。

一是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准入条件,保障业务稳健长远发展。根据《通知》要求,满足准入条件的银行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有助于双方优势互补,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防控能力,为业务合作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二是具备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准入流程更加清晰,备案效率更高,合作变更、终止等相关事项办理更加简洁和标准化。三是为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审核标准提供了指导,尤其是为前期未开展过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了重要参考,方便银行、支付机构在把控业务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四是重申银行与支付机构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应履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维护跨境人民币支付环境的规范、清朗。五是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数据报送,为银行按照要求完成数据报送提供便利。

第二,《通知》加大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有利于银行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降低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相关成本。

一是综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均提供政策支持。二是为境内银行向电商平台、电商商户、市场采购经营者、海外仓经营者、外综服被代理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提供系统直连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融资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三是鼓励银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外贸新业态场景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及配套产品,并通过线上化、批量化服务降低交易主体业务办理的操作成本及财务成本。

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机遇与前景

《通知》有助于增强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借此拓宽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思路。《通知》落地后,预计未来有更多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挖掘跨境人民币业务新的增长点,探索更多创新业务模式,助力外贸新业态业务发展。

拓宽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空间

第一,银行可充分发挥政策红利,为符合准入条件的支付机构开立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平台、外贸新业态商户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截至2022年6月末,获得人民银行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23年)且许可内容包含“互联网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共87家,分布在北京、上海等23个城市和地区。银行可定位具有互联网支付许可的支付机构作为目标客户,发挥银行跨境结算的渠道优势,营销其开展跨境人民币合作。

第二,银行与支付机构一般采用系统直连对接的方式,接收支付机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指令、贸易背景电子信息,通过线上化批量业务审核,可满足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商平台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对时效性的要求,同时发挥政策把握、系统化数据报送等国际结算优势,与支付机构合作服务外贸新业态场景结算。

第三,银行可与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共同探索跨境人民币创新结算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使用跨境清算公司标准报文收发器功能,与已建立标准收发器的银行对接开展基于ISO20022报文标准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四,银行根据《通知》中的“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除按要求对支付机构资质进行审核之外,还需切实承担起对业务背景审查和展业调查的相关责任。可参考外汇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严格交易审核,并适当穿透至跨境电商平台、外贸新业态商户等,综合运用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的方式保障业务合规发展。

激发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动能

跨境电商。目前已有多家银行按照《管理办法》申请直接办理跨境电商结售汇及跨境结算业务;根据《通知》的“境内银行直接为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银行可将直接办理跨境电商结算业务模式拓展至跨境人民币。这便于银行为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办理离岸换汇背景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境内外一体化的结售汇及跨境结算服务。现阶段银行直接为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实际操作要点有待明确,业务开展前应与属地人民银行进行充分沟通。

市场采购。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1个市场采购试点地区,银行通常采取与试点地区市场采购联网平台系统对接的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线上收汇及结汇业务。随着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导,一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已经与东南亚等兑换人民币渠道较为畅通地区的进口方协商,采用跨境人民币方式办理收汇。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人民币账户开立、跨境人民币收汇等,助力其规避汇率风险、稳健出口收汇,优化市场采购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模式。

海外仓。在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仓方面,银行可以借鉴国际信贷项目成功经验,为中资企业提供跨境信贷资金支持、项目项下人民币汇款或开立人民币信用证服务支持;在跨境电商项下货物出口至海外仓的跨境结算以及出口电商企业支付仓储费用等方面,银行可参照一般贸易项下服务使用线上化、便利化手段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进出口结算是外综服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重要服务内容之一,外综服企业集合了中小微企业分散的跨境结算交易,通过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及时、实惠的跨境结算服务。银行可与外综服企业开展系统对接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以线上化方式提高结算效率,以批量化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实惠,提高外综服企业服务中小微客群的综合能力,深化与外综服企业的金融合作,赋能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业务发展。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鼓励银行支持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业态。银行可灵活运用跨境人民币汇款、信用证、涉外保函等产品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等服务,助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态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推动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建议

第一,境内银行可参考《通知》直接为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前期已获得外汇局审批试点跨境电商业务的银行如何操作跨境人民币业务尚有待明确。为进一步发挥银行开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观能动性,建议监管机构通过政策解读、答疑等方式进一步明确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细节要求及数据报送规范等问题。

第二,建议市场采购试点地区的联网平台开发线上跨境人民币收汇功能,可发挥银行与联网平台对接为市场采购经营提供线上收汇的便捷性优势,帮助经营者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更好地落实《通知》对外贸新业态主体的支持作用。随着境外买家对人民币支付的认可度逐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在市场采购中的应用会越来越普遍,各市场采购试点地区联网平台亟需推出支持市场采购经营者通过平台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汇的功能,以便利银行为市场采购经营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服务。银行还可借助联网平台的贸易背景信息,为市场采购经营者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融资”的综合服务。

第三,建议银行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挖掘相关业务发展机会,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创新实践,探索服务外贸新业态经营者的可行性方案。银行还可通过与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共同召开推介会等形式,扩大政策宣传面,以惠及众多外贸新业态经营者。

第四,建议支付机构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体系,丰富风险管控方式,包括严格商户准入,加强事中业务审核,落实事后重点监测,对排查出的问题商户及时向监管机构及合作银行报告,情节严重的退出业务合作,以提升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稳健经营水平。支付机构还可加大优惠让利中小微外贸新业态客户的力度,提供多元化、便捷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中小微外贸新业态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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