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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展望

时间:2024-04-24

文/刘斌 编辑/韩英彤

近年,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成为拉动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数字贸易带来商业交易模式、企业经营方式及产业价值结构的变革,但也由于国际制度体系和治理模式的不同加速了市场分化与贸易管理变革。当前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主要集中于跨境电商领域,数字技术研发亟待强化,数字贸易发展不均衡,数字增值服务不充分;此外由于国内数字贸易立法有待优化,缺乏针对性与适用性,数字贸易领域治理需与时俱进。未来应聚焦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以数字贸易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完善国内数字产业的法律法规,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实现数字贸易与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

数字经济概述

数字经济内涵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互联网为重要载体,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一是数字产业化,即信息通信产业(ICT),包括电子制造业(通信设备、电子元件等)、电信业(固定宽带、移动网络等)、软件服务业(软件产品及升级维护服务)、互联网行业(网络服务平台、数字音乐视频等)。二是产业数字化,即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数字技术,通过线上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方式,实现产业的可视化、可量化和可优化。三是数字化治理,发挥数字技术在公共卫生管理、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源调配与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推动完善治理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分化加大。数字经济总量为ICT行业增加值与ICT投资带来的其他行业增加值之和。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10月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的数据,2019年全球47个主要国家及地区数字经济总量接近32万亿美元,占样本国家GDP比重的42%,全球数字经济平均名义增速高于同期全球GDP名义增速3.1个百分点。而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年4月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的数据,中国数字经济总量2020年达到39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的39%,增速是GDP增速的3倍多,有效支撑了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发展呈现区域不均衡。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组织(UNCTAD)2019年9月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的数据,发达国家互联网普及度约为80%,而在部分落后地区仅有20%人口使用互联网,非洲和拉丁美洲拥有的数据中心仅占全球5%。

数字经济重塑全球价值链。一方面,产业数字化提高了企业对技术研发的依赖,同时降低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导致部分拥有廉价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降低。例如大数据运营可最大程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大幅提高库房、生产线上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改变全球价值链收入分配规律,生产流程自动化、模块化带来中间环节价值创造能力降低、价值链缩短,制造业逐渐向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集聚,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的收益下降。

各国抢占数字经济战略机遇。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领域工作,2015年7月和8月相继发布《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对数字技术发展做出规划;2016年6月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指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2020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加快数字化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美国自1998年开始对数字经济进行布局,已发布《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5G加速计划》等战略规划;此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6年7月成立“数字贸易工作组”,每年配合发布《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推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展针对数字贸易的调查与反制,为本国数字企业提供海外支持。欧盟于2018年6月正式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极大提升了隐私保护标准和数字企业合规成本;2019年4月,欧洲理事会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高标准;2020年7月,欧洲议会研究服务中心发布《欧洲数字主权》,拟在掌控数字主权方面做更多工作。

数字税征管存在较大分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在《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指出,数字经济的流动性特征便于数字企业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开展避税活动,造成各国财政损失。此外,互联网搜索等公共活动为数字企业创造了价值,而企业并未因此支付足够费用。例如,欧盟数字企业税负仅9.5%,远低于23%的平均水平,线上线下企业税负不平衡显著。然而目前各国对数字税征收方式分歧较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主张将数字税纳入原有的税收体系,英国等欧洲国家倾向设立新税种。单边征税或加剧国家间贸易摩擦。如法国2019年7月通过数字税法案,拟对美国在法每年150亿美元数字交易征收3%的数字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遂于2020年7月宣布对法国输美13亿美元商品(化妆品、箱包等)从2021年1月6日起征收25%的关税作为反击。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特征

特征一:贸易方式与贸易内容数字化。从分类看,一是数字货物贸易,即依托线上平台完成的实物商品交易,一般指跨境电子商务。二是数字服务贸易,包括传统服务贸易的电子化,例如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互联网金融等,以及软件、数字音乐视频、网络服务平台等数字内容服务贸易。三是数据要素贸易,主要指数据的跨境流动。随着数据的商业价值日益突显,生产制造、销售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均成为潜在贸易对象。从本质上看,信息技术与传统贸易的融合渗透,推动了贸易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而数据及数字产品则极大拓展了现有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特征二:数字服务贸易占比持续上升。联合国数据显示,2009—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从1.7万亿美元上升至3.2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7%),2019年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重达52%。其中欧盟及美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分别为1.6万亿美元、5342亿美元,合计占全球份额超65%;其次是中国、印度,市场份额占比均为5%。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各国相继采取防疫措施,传统货物贸易渠道面临较大阻碍,而跨境电商不受地理空间制约、交易便捷等优势则得以充分显现。例如2020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线上举办第127届广交会,实现中外客户足不出户下订单。

特征三:商业模式及经营方式转变。一是商业结构扁平化。数字贸易依托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实现信息直接流动,打破了传统贸易多级分销的模式,使企业直接面对最终客户。二是强化了市场竞争。线上交易信息更新速度快、推广渠道多,可覆盖更广泛的消费群体,有助于降低准入门槛,使跨行业、跨区域竞争成为常态。三是优化了传统定价机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及数字产品复用性加强,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特征四:现代服务贸易加速转型升级。跨境交付方面,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外包从“成本节约”向“价值创造”转型,如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网络流量监控服务等。境外消费方面,数字支付正成为服务贸易增长的热点,据国内某支付平台统计,当前我国国内数字支付居民使用率达80%,平台的使用范围已覆盖全球超50个主要国家地区。韩国贸易协会2020年7月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思考》指出,随着跨境监管及国际标准统一等问题逐步解决,数字支付对数字贸易的支撑作用或进一步显现。商业存在方面,数字化影响投资模式,跨国数字企业呈现数据统一存储、财务全球结算、物流全球调配的特点。自然人流动方面,网上行为的数字化,辅助现实自然人快捷流动,例如疫情期间推出的“健康码”服务,为支撑疫情精准防控、促进人员有序流动和复工复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及挑战

一是跨境电商发展迅猛,数字服务贸易动力强劲。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内电子商务爆发式增长与互联网电商平台海外业务拓展。海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1.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过31%,远高于同期传统货物贸易增速(1.9%)。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虽起步较晚,但增长动力强劲。联合国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约2718亿美元,年均增速为11%,其中出口1435亿美元、进口1283亿美元。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差额自2015年后转为顺差,主要原因是近年离岸服务外包、数字支付、数字内容服务等出口快速扩大。如2020年我国支付机构外汇收付业务近16亿笔,同比增长近80%;再如受2020年疫情影响,居家时间增多推动手游、云音乐、短视频等数字内容服务海外份额大幅扩张,上半年某视频软件下载量同比增长89%,某直播平台海外收入同比增长100%。

二是国内立法有待优化,规则参与需强化。我国已于2016年11月和2018年8月通过《网络安全法》及《电子商务法》,并正在拟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但相比欧美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贸易隐私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以欧盟为例,数字企业为达到合规要求,往往需要支付高昂费用聘请法务团队研究GDPR等法规文件的详细条款;而我国法规多为指导性原则条款,对具体业务的针对性不强,相关配套细则和执行需进一步强化。此外欧美等发达国家数字贸易起步较早,已在一些国际规则制定中抢占先机;我国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虽拥有较大份额,但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不足,长期将制约国内数字企业进一步“出海”。

三是基础创新能力不足,贸易结构存在失衡。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存在结构性失衡:一是相对于跨境电商,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主要原因是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用户体验层面,在基础数字技术创新方面能力有待加强,数字贸易原创专利和版权输出不足。二是数字贸易在城乡和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东部发达地区发展速度、规模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均领先中西部及广大农村地区。

几点思考

一是以数字贸易引擎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进入快车道。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推出122项举措,包括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开展数字营商环境问题研究、组建国家数字贸易专家组等;9月北京市出台《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的实施方案》,着力建设中关村、金盏、大兴机场自贸区三位一体数字贸易开放格局。未来应聚焦数字技术与传统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企业线上线下转换能力,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生产运营效率及消费体验。例如,建立基于人工智能的全自动车间等,将数字经济的发展落脚于巩固实体经济,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避免客户端及消费环节过度数字化而导致产业空心化,加剧经济结构脆弱性。

二是以数字贸易规则完善贸易治理体系。首先,完善国内规则是数字贸易融入世界的基础。一方面,应学习发达国家市场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用户隐私数据使用、跨境数据流动标准、安全限制等领域,对标国际不断深化细化国内数字贸易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逐步开放数字经济市场,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做到良性发展。同时,加强监管软硬件配套及自律机制建设,形成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监管体系。其次,依托多边主义是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流。2019年,76个WTO成员国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2020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表明多边主义是数字贸易的发展主流。应积极总结数字贸易发展战略、标准与监管等方面的中国经验,按照***主席有关“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共同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的倡议,继续加强区域间贸易协作,依托WTO、“一带一路”等多边合作框架,主动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三是以数字贸易创新培育贸易核心竞争力。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数字技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进入门槛,增加了服务的可贸易性和可移植性,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时间空间界限。应以数字贸易创新为抓手,加大算法、加密、迭代、集成以及优化等数字基础技术的研发,切实提升数字贸易的科技支撑。通过数字化的嵌入和重构,从产业供需两端形成高品质、低成本、多样化的贸易供给体系,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逐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产业链,实现数字贸易与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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