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吴晓辉 赵海舟 王佳 赵玉琪 编辑/王亚亚
可以预见的是,CDR的投资者将主要是境内投资者,因此在CDR的持有和转让阶段,投资者很可能会享有同投资A股股票类似的税务待遇。
随着CDR规则的正式落地,CDR发行、独立IPO、借壳上市、私有化或拆除红筹架构,已成为境外红筹企业对接境内资本市场的“四大路径”。其中,红筹回归A股市场的财税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红筹架构一般包括大红筹和小红筹。所谓大红筹是指以境内法人控制的海外公司在海外上市,通常搭建的境内主体为国有企业;小红筹是指以境内个人控制的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在海外上市,是许多民营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常见途径。大红筹架构与小红筹架构虽略有差异,但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有共通之处。本文在这里主要讨论小红筹模式下比较有代表性的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架构在回归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税务问题。
对于境外已上市公司来说,需要先私有化退市,然后再拆除红筹架构;而对于已搭建完红筹架构但尚未上市的公司,以及境外已上市公司的部分业务或子公司来说,可直接考虑拆除红筹架构。拆除VIE控制类红筹架构的模式各异,但主要目标就是解除VIE控制协议,还原真实股权结构,清理境外公司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WOFE)。通常而言,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境外投资人退出的中国所得税、WFOE与VIE内部重组的税务问题以及员工激励的税务问题。
一是境外投资人退出的中国所得税问题。根据图1,如果开曼公司有足够现金,投资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回购境外投资人的股权来实现退出;如果开曼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则可以由创始人或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于VIE公司,再通过境内VIE公司收购WFOE的股权,香港公司收到股权收购款以后分红给开曼,并由开曼公司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已于2017年12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下称“7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文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申报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如果回购开曼公司股权的交易被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境外投资人(非居民企业)需就转让所得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情况除外),开曼公司作为回购方需要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建议交易双方根据7号公告等文件,分析开曼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济实质,对交易成本和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回购交易安排、交易价格设定、交易文档准备、补偿机制等方面先行谋划。
二是集团重组的涉税问题。企业在拆红筹及筹备A股上市过程中,均可能需要通过分立、吸收合并、业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一系列重组方式完成集团内部架构调整。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诸多针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地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因此,企业在交易设计及执行中应当审慎对待税务问题,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一,股权转让作价的公允性。WFOE和VIE公司股权转让作价的公允性以及相关的税款是否及时准确缴纳,是普遍关注的问题。股权交易对价通常有名义对价、注册资本、账面净资产和公允价几种情况,如果明显低于被转股公司的净资产或初始投资成本,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和调整转股涉及的税款,主要包括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非有正当理由)。
其二,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申请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还可以视情况申请整体划转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对于不同的吸收合并类型(如母并子、子并母或者兄弟公司合并),税务处理的实践可能不尽相同,需要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同时,在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实体还需要继续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例如对被吸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可弥补亏损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的结转等问题。
图1 红筹架构的基本模式——协议控制模式(VIE架构)
图2 CDR交易结构
其三,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公司通过分拆方式进行重组,对于被分立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在满足其他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也可以争取适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的税务优惠处理。
其四,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参与重组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要关注并满足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对于参与交易并取得股权支付的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适用五年内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员工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员工从公司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权的,应在获得股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股权转让时,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适用20%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开曼公司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很多搭建了红筹架构的公司在开曼公司层面期权发放人数超过200人;但根据中国法律制度的要求,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故拆红筹过程中会涉及部分员工(包括离职员工)的期权清理和现金补偿问题。针对已行权员工的股份回购,作为员工的“财产转让所得”,通常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已得权员工的现金补偿,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准备境内上市的过程中,员工持股平台法律形式(如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未来被激励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员工如何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也需要特别关注。在不同安排下,这可能会形成公司层面的股份激励费用,同时也会进一步对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被激励对象可以仅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在转让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充分关注并了解不同方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财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可能的影响,综合不同因素,设计符合商业需要并具有税务效率的股权激励方案。
除前述需要通过拆除红筹架构再进行境内上市的回归方式外,在新出台的CDR规则下,满足条件的红筹架构公司还可以通过CDR方式实现回归(见图2)。
CDR的法律形式决定了境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能够实现在基本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回归A股。因此,CDR的原生规则并不涉及原有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进而避免了中国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和架构重组过程中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拆红筹和回归A股过程中的税负成本,缩短了上市的时间。
可以预见的是,CDR的投资者将主要是境内的投资者,因此在CDR的持有和转让阶段,投资者很可能会享有同投资A股股票类似的税务待遇。例如,投资者转让CDR的行为被判定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转让收入,需要视CDR投资者的身份,分别适用现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的征免规定。
中概股企业在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时可能还会面临以下四方面的会计问题。
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所谓“非暂时性的”一般是指1年以上。海外中国企业回归,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借壳、分拆上市,都需要经过股权和业务的重组。重组是否满足会计准则定义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满足经营业绩的上市标准,将会对上市的成功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海外企业重组过程中,如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由于重组前后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其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即由重组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所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该存续计算。因此,此类交易中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也不确认新的资产。
二是员工激励计划会计处理。境外的拟上市主体基本都设计或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当境外主体退市后,股权激励计划将无法继续实行,所以要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并且要与相关计划持股的员工签订期权终止协议。合同解除后,境外主体要采取妥善措施安排后续事宜,可支付补偿金,也可以由境内上市主体重新与员工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安排员工持股。原境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的激励计划,在私有化过程中的处理,将会影响将来国内上市主体财务报表的员工激励计划的成本总额及对各个会计期间的损益。因此,如何妥善地安排私有化过程中的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在境内上市前安排新的员工持股计划将是关键。否则,可能会对上市申报期的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是商誉的会计处理。很多准备回归的海外企业属于新经济企业,都是轻资产运营。如这些企业在之前的收购中产生了较多的商誉,则可能在国内上市中面临无形资产占比过高的问题。2016年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而目前国内的上市过程中,普遍把商誉纳入无形资产来计算上述比例,因此,如果商誉占净资产的比例过高,将会成为通过审核的一个障碍。
四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的差异。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某些地方的处理上还是有一定差异的。特别是相较美国的会计准则,在某些行业中收入确认、研发支出的确认以及无形资产的确认等,都会有较大不同。这会导致企业在回归A股时,重新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的利润,可能与之前的境外报表有差异。对此,企业在回归前应较早开始准备。如果是以发行CDR形式回归,会同时面临两地交易所的监管,也会面临需同时披露年报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回归企业不仅要注意会计准则的差异,还要注意国内对上市公司年报信息的披露要求与其他地方不一致的地方。
进入到2018年后,随着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及鼓励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中概股企业回归或将成为未来国内资本市场中的一股潮流。而对中概股企业自身而言,也需要练好内功,提前准备好回归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财务、税务问题,必要时需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为重返A股市场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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