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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业务问答

时间:2024-04-24

文/王仁玉 编辑/靖立坤

Q: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

A: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Q: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A: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Q:银行自身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应如何报送?

A: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Q:个人也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吗?

A:需要。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对个人对外资产负债申报方式进行规定,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Q:个人如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会被处罚吗?

A: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的具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Q: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A:属于非中国居民。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但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也可以申报为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故视其为境内居民)。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是否可将《实施细则》中“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理解为个人项下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实施细则》第八条对限额免申报的解释是: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并不包括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后者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统计,因此,不能作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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