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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出海”策略

时间:2024-04-24

文/凌秀丽 编辑/李茜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放开,保险机构加大了境外投资力度。截至2017年底,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595.63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了5倍。尽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增长较快,但其在保险总资产中的占比仍然较低,2017年仅为2.74%,市场仍有广阔的空间和发展前景。鉴于“出海”面临着自身能力不足的挑战,我国保险机构在对外投资渐趋规范的大环境下,应树立起稳健审慎的投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指引,策略性地开展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政策变化

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政策经历了从鼓励发展到规范发展的过程。从2004年开始,原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不断拓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从最开始的只能投资活期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国务院规定形式的金融产品,到现在的可以涉足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2015年3月,原保监会又颁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境外投资自主配置空间。

2017年开始,由于我国企业海外发展出现了盲目投资的现象,我国政府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引导和规范。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将房地产境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此外,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多项规定,对非理性对外投资、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进一步加强监管。上述政策将对我国保险资金境外不动产与股权投资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此背景之下,原保监会也收紧了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2018年1月,原保监会发布新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原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相关规定;2月,原保监会又联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进一步强化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

境外投资现状与难点

总体而言,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展较为缓慢。从外部环境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受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国内利差相对境外更高等因素的制约,保险资金“出海”的意愿并不强烈;近几年,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被打破,加之国内外利差收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意愿有所增强。但由于相关政策的约束,保险资金“出海”难度也在逐渐加大。从保险公司内部自身情况看,我国保险机构的境外投资能力普遍不强,缺乏具有全球资产配置与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加之对境外投资市场不熟悉,在“不熟不投”的投资原则下,保险公司大都较为谨慎,境外投资尚处于不断摸索的过程中。

首先,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投资地域及币种上过于集中。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25个发达市场和20个新兴市场。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虽已逐步拓展至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但仍主要集中于中国香港:港币资产占到境外投资资产总额的七成以上。由于香港市场与内陆市场关联度较大,且境外投资多集中于“中国概念”资产,险资境外投资容易成为国内系统性风险的境外延续,难以真正实现保险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大类资产配置结构方面,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股票、股权和不动产占据了八成以上,投资品种过于集中。从具体类别资产看,股票投资中,90%以上集中在港股上;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中,以美国、欧洲和香港为主。相对而言,日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机构在境外资产配置结构上,则多以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为主。

最后,从保险资金“出海”方式看,我国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对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外汇局审批的保险类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借助境内券商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QDII通道、投资上海自贸区金融产品、港股通、境外发债、内保外贷等。目前,QDII是我国保险资金对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截至2017年底,在外汇局审批通过的QDII机构中有40家保险机构;在899.9亿美元的QDII总额度中,保险类额度为308.5亿美元,占总额度的34.3%,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的51.8%。外汇局披露的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显示,截至2018年4月24日,各类机构新增QDII额度83.4亿美元,约24家机构获得新的QDII额度。其中,保险类机构最新额度为328.43亿美元,相比3月新增19.9亿美元。这是时隔三年后QDII额度再度放开。

境外投资策略

尽管险资境外投资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困难,但长远来看,仍是大势所趋。对此,我国保险机构应结合相关管理政策,树立稳健审慎的投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指引,策略性地开展境外投资。

第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一带一路”倡议,需要建立积极稳妥的金融支撑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要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与周边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首先,“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大都期限长、资金需求大,与保险资金的特性有较好的契合度;其次,鉴于目前“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缺口较大,保险机构可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贸合作和双边、多边的互联互通提供投资服务,通过直接投资或是以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形式间接投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型投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第二,为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投行服务。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走出去”企业,除了可积极为其开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资管产品外,还可以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多种形式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充分借力人民币国际化。目前,人民币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第四大支付结算货币和第六大外汇交易货币,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为我国资本“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可充分借助人民币国际化,优选以人民币作为直接结算货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布局,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以此实现境外资产配置,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第四,坚持审慎的境外资产配置策略。保险机构需要建立全球大类资产配置研究框架,提高跨地域资产的相对价值比较能力,在监管政策框架下寻求优质海外资产。具体可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可以发达国家/地区的资产和美元资产作为主要配置标的。从国际经验看,发达经济体在汇率稳定性、市场流动性、风险分散等方面较新兴经济体更具比较优势;而美元资产作为全球最稳健的储备货币之一,可作为境外资产配置的主要币种。二是境外股票投资应以被动投资为主。在现阶段海外股票投资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选择先以被动投资为主、主动投资为辅的策略,再随着投资经验的不断丰富,逐步增加主动投资资产。三是谨慎参与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另类资产投资。对于监管部门明确限制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等类型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应审慎决策。

第五,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时间窗口,保险机构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极端重要性。首先,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不能出现违反监管要求、违背制度约束的投资行为;其次,保险机构应制定严密的境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涵盖境外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等,从投资机制上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最后,保险机构还应当建立起多层次和多部门的境外投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外投资流程,全面把握境外投资的风险状况,把风险控制理念贯穿于整个境外投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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