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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尾款的收取

时间:2024-04-24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尾款能否顺利收取,取决于信用证关于尾款单据条款的设定。应该尽量避免软条款,使得信用证条款可控、可操作。

国际结算常用的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款项是先收,还是后收,是否需要商业银行的介入,都取决于进出口商之间的博弈结果。在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有可能会涉及如何支取尾款的问题。而尾款能否顺利收取,怎么才能更有保证,则取决于信用证关于尾款单据条款的设定。

在含有尾款条款的信用证中,常会出现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则可以将受益人置于陷阱,使得交单出现不符,进而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

ISBP745在预先考虑事项(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S)中指出,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不应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单据。因此,如果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含有此类规定,那么受益人应考虑其合理性,并确定自身满足此规定的能力,或者寻求适当的修改。虽然ICC不建议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要求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单据,但并不能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这是因为,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担心进口的设备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会在信用证中要求有由申请人签署的验收证明。实务中此类单据并不少见。关于尾款,以此拒付的也有很多,比如申请人不肯出具验收证明,或者是不及时出具验收证明,导致信用证过效期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受益人(出口方)收不到尾款,或不能及时收到尾款。因此,如果在商业谈判中,进口方坚决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尾款支取条款,那么设定怎样的条款来确保顺利地收回尾款,对受益人(出口方)就显得尤为重要。

含有尾款条款的案例

例一:常见的尾款条款

B部分:合同金额10%(USD10000)须提交以下单据及汇票,即期支付,需要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

01.商业发票3份,指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02.申请人盖章签字的验收证明一份正本。

例一是最为常见的尾款条款,其中的第二种单据就是要求出具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的验收证明。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软条款。验收证明能不能拿到,能不能在信用证效期内拿到,拿到的符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都不是受益人能掌控的,而是完全取决于申请人。

例二:更难处理的尾款条款

B部分:合同金额10%(USD10000)须提交以下单据及汇票,即期支付,需要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

01.商业发票3份,指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02.申请人出具和签字的验收证明函一正一副,签字要与开证行留存的样本一致。

例二中第二种单据的要求更为过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也不时能看到这类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并没有将签字样本通过通知行寄给受益人,受益人又从哪儿得知从申请人那儿拿到的验收证明函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样本一致呢?如果开证行与申请人串通一气,他们可以随时更换签字样本,受益人永远做不到正点交单,也就不能及时地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尾款。

例一和例二中常见的交单不符点有:

(1)L/C EXPIRED.(过效期)

(2)ACCEPTANCE CERTIFICATE NOT PRESENTED.(验收证明没有提交)

(3)ACCEPTANCE CERTIFICATION LETTER'S SIGNATURE IS COMPLIED WITH THE ISSING BANK FILES.(验收证明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样本不符)

这些不符点通常导致受益人不能及时收到尾款,或不得不做出降价等妥协措施,甚至收不到尾款。

例三:解决尾款条款的示例

PART B:DRAFTS FOR 10PCT OF TOTAL CONTRACT VALUE〔USD10000〕 WILL BE PAID AT SIGH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FOLLOWING DOCUMENTS,WHICH BE PRESENTED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B部分:合同金额10%〔USD10000〕须提交以下单据及汇票,需要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即期支付。)

01.商业发票3份,指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02.ACCEPTANCE CERTIFICATE IN 1 ORIGINAL STAMPED AND SIGNED BY THE APPLICANT.(申请人盖章签字的验收证明一份正本。)OR(或者)BENEF ICIARY'SCERT IFICATE CERT IFYING THAT APPLICANT’SACCEPTANCE CERTIFICATE NOT RECEIVED BY BENEFICIARY WITHIN 18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在提单日后180天内未收到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明。)

例三为处理例一和例二中的软条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如果在提单日后一段时间(提单日后180天)内申请人不肯出具合格的验收证明给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可以凭一份自己出具的证明向开证行索汇。这样就可以保证尾款的顺利收回。此外,还可以跟申请人协商,将例一和例二中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明改为银行出具质量保函,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实务建议

从交易基础层面来讲,首先应重视选择交易对手。建议对交易对手设立评级,对于级别低的进口商,慎重采取信用证项下尾款收取的方式。其次,货物质量是重中之重。进口方要求在信用证中设置尾款条款,主要还是出于对货物质量的担心。尽管信用证下主要是看受益人的交单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货物质量没有问题才是顺利收汇的基础。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即使是不符点交单,可能进口方也会愿意付款,收汇才有保障。

从信用证技术层面来讲,首先可适当增长信用证的有效期,效期越长对信用证的受益人越有利。尾款的收取通常是在货款收到后一段时间之后,如果效期过短则不利于尾款的收取,容易导致信用证过效期的不符点。信用证过效期之后,收款就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完全取决于信用证申请人的付款意愿了。如果尾款部分交单时信用证已经过了效期,建议在交单之前,争取通过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毕竟保证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交单,使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才是最好的保障。其次,减小尾款所占比例。进出口信用证中尾款所占比例比较常见的是10%,这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谈判。如果出口方也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谈判中不得不加入尾款条款,也要尽量减小尾款所占的比例。尾款部分所占比例越小,对出口方越有利。

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尽量避免软条款。首先,在谈判中尽量使信用证不含软条款;尽量保证尾款条款能够自己控制,可以操作。例三的处理方式可供借鉴。这样主动权才能更好地掌握在出口方一边。其次,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证,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做到。如果等到最后才发现条款做不到,则为时已晚,一旦申请人不肯改证,受益人就会完全陷于被动。最后,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地对待软条款和拒付等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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