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武瑞林 编辑/李茜
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有序,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共同责任和根本利益。
2017年,外汇局在支持和规范贸易新业态发展、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以及开展经常项目专项核查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本着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有效提升监管能力的原则,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有序。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本着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有效提升监管能力的原则,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有序。
为贯彻落实贸易强国战略,外汇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和规范贸易新业态的发展,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是对于因邮包运输、拼箱出口等无法提供报关单的情况,允许境内个人贸易主体凭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运输单据等办理收结汇;二是对于经政府部门进行资格核定后在义乌市场采购商品的境外个人,允许其在境内银行开立贸易外汇结算账户收付货款;三是对于因实行集中代理收付货款导致收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实施了集中代理收付汇还原申报制度,通过还原申报的技术处理,将收付汇信息还原至报关主体;四是在银行审核来自政府公共平台的交易流、货物流、资金流的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允许商户通过网银自助办理收结汇,利用“三流合一”实现了收结汇的便利化。
贸易新业态的未来管理思路。第一,试点方案必须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战略发展方向;第二,着手建立一套落实外汇管理职责的制度体系,包括必要的国际收支交易统计监测体系、保障资金真实合规的管理规则以及违规和应急处置方案;第三,支持和规范贸易新业态的试点方案需要遵循稳妥有序的发展路径,统筹兼顾、平稳推进。
一是个人购汇管理方面。2017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后续管理,完善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具体工作中,外汇局通过赴银行网点实地调研、加强购汇申报信息监测、组织分局专项核查、匹配分析购付汇信息等措施,了解银行的政策执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个人违规购汇案例;同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银行建立异常申报信息数据库并健全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异常交易信息的事中预警拦截机制,督促银行自查自改。
二是个人外币现钞管理方面。5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工作的通知》(汇经发〔2017〕5号),要求银行建立个人外币现钞定期核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升级了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同时,开展了五期大额高频外币现钞交易核查,并要求重点银行、重点地区加强对大额高频存、提钞真实性的审核。
4月,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并与海关总署签署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在上述相关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外汇局深入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在与海关的合作中,2017年外汇局向海关通报出口不收汇、少收汇,大额预付及进口多付汇等异常企业2261家,其中414家由海关确认存在异常;在海关转来的228家物流进口突增企业名单和109家物流出口突增企业名单中,有16家企业经核实为进、出口突增异常企业。外汇局已将其通报当地海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降级,或者移交检查处理。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中,5月,外汇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实现了服务贸易异常信息数据的传输。在2017年税务总局转来的162家出口退税异常的企业中,经监测核查后确认存在异常的企业有21家;在税务部门转来的2654条“被税务列入负面清单的境内机构”和“境内机构付汇及税务异常信息”中,经核查发现外汇问题主体9个,涉及金额732.72万美元,已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理。
未来,外汇局将继续加强各部门间的深度合作,以形成对出口不收汇等问题的合力监管。一方面,深度利用互联互通信息,通过定期梳理违规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逐步建立并共享违规主体“黑名单”库,形成监管威慑,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与逃/骗汇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研究与税务、商务、财政等部门协力完善各类支持措施,形成正向激励,打击投机交易。
经常项目外汇专项核查是外汇局的主要工作之一,核查的力度一直没有放松。具体来看,2017年,外汇局对4447家企业开展了针对货物贸易异常资金流出的专项核查;针对服务贸易高风险业务,对湖北、安徽、山东地区的1613条异常线索开展了专项核查,并组织12家重点分局集中开展了一次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专项核查行动。
概括来讲,2018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以下六个重点:一是继续研究如何规范和支持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发展贸易新业态是国家的战略方向,也是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贸易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包括个人现钞、机构现钞、边贸现钞在内的整个境内外币现钞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四是努力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测核查能力;五是提高跨部门联合监管的质量;六是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
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有序,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共同责任和根本利益。银行作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守土有责”的国家观念、保障合法汇兑的担当以及合规经营的执行力。
要有“守土有责”的国家观念。经常业务真实合规与否,事关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直接影响反洗钱、反避税、反腐败等领域的国家治理。经营主体要在国家利益上树立安全观念,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有序。
要有保障合法汇兑的担当。1996年,我国接受了IMF协定第八条款,即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因此,经常项目可兑换事关我国对外开放的国家形象,保障合法汇兑是银行的基本责任。鉴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作为企业、个人日常经营中的高频交易,主要发生于银行柜台,会直接影响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效果,所以,银行应当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主动向企业、个人宣传政策目标,积极回应客户疑问,不炒作、不误导、不推诿,稳定市场信心。同时,对于真实合规的经常交易,银行不应造成不当延迟或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要有合规经营执行力。合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也是经营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如果经营主体唯短期利益为导向,失去了政策底线,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将不可避免。银行应当主动化解合规风险,在业务风险内置模型、异常交易拦截处置、疑难业务事前沟通、涉嫌违规主动报告、系统建设定期完善、合理需求及时回应、创新业务规范支持等方面,要积极作为。对于合规的执行情况,银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建立相应的制度,一旦发现风险,及时加以管控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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