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杨 胜 编辑/王亚亚
巴基斯坦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自2018年以来,巴基斯坦外汇储备急剧减少,巴央行因此对进口结算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巴基斯坦与中国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据巴方统计,中国已连续四年成为巴基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是其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目的国。同时,巴基斯坦也是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投资目的地。根据巴方统计,2017—2018年,中国对巴基斯坦直接投资15.9亿美元,同比增长30.9%,占巴吸收外资的57.3%,连续五年成为巴基斯坦第一外资来源国。
巴基斯坦有一套完整的外汇管理政策,其核心外汇制度是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下称“巴央行”)制定的《外汇手册》。该国在进口管制、贸易术语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有相对特殊的规定,相关企业对此应予格外关注,并提前防范风险。
1950年,巴基斯坦商务部颁布的《进出口管控条例》规定,不得从以色列及其他一些国家(该名单由巴基斯坦商务部公布)进口任何商品;对从印度进口的商品也有特别管控。该《进出口管控条例》沿用至今,对于从事相关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要提前了解该政策的细致规定。
在进口贸易术语以及付款方式方面,巴央行规定:进口商进口价格术语可用FOB、CFR或CFR不卸货等术语,但是使用CFR不卸货术语进口糖和食用谷物时,应有巴央行的许可。巴基斯坦目前的进口结算方式包括跟单信用证、注册合同、进口代收、汇款等。
在结算货币选择方面,巴基斯坦是亚洲清算联盟成员国。亚洲清算联盟(Asian Clearing Union,ACU,简称“亚盟”)是一个区域性的多边贸易清算机构,成立于1974年,亚太经社委员会的成员和准成员均可参加亚盟。根据亚盟的约定,巴基斯坦与成员国间的收付汇可遵循相关协议,使用亚盟规定的成员国货币。亚盟现有7个成员国:伊朗、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尼泊尔和缅甸。
在转口贸易方面,巴基斯坦国民和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前提是通过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并以可兑换货币或预付款的方式对外付款。但以下几种商品以双边/多边交易不包括在内,即原油、食用油、小麦、橡胶、棉花、茶、糖、化肥等。
银行可以为进口商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以预付款为前提给第三国的受益人开出的信用证,但要遵循下列条件:两证的价差包括中间商佣金在内不得低于总金额的1%。若中间商愿意,可在巴境内银行开立“特殊外币账户”用于存从第三国买家处收到的信用证/预付款费用。该费用只能用于对子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原证是母证,转开的是子证)下游客户支付货款或预付款。付款后的剩余金额要结汇成巴基斯坦本国货币卢比。除上述商品外,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进口商也可直接开展转口贸易:如果是先收到上游客户的货款后再支付下游客户,中间商包括佣金和费用在内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0%;如果是先向下游客户付款,则上述利润率不低于15%。
根据巴央行2018年7月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前的进口预付款许可被全面叫停。据其规定,目前只有以下五类进口商品,银行可在未经巴央行审批的前提下,对外汇出不超过1万美元的预付款: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航空器配件、教育机构自用的实验用品、报纸杂志书籍、制造业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但是,进口预付款付出后四个月内,进口商或银行必须要收到提单,否则将每月收取预付款1%的罚金,罚款从付款日算起。对于有预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保证书原件,且保证书必须包含有预付款日后4个月后如无法提交运输单据原件,则按每月预付款金额1%的比例罚款的约定。进口商的外汇只能支付货款,不能挪为他用。
由于外汇储备持续下降,对于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目前巴基斯坦也采取了限制措施,只允许制造业企业和实体工厂进口自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另外,央行允许企业通过电汇支付不超过5万美元的救生器材进口付汇或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4类产品进口,即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航空器配件、教育机构自用的实验用品、报纸杂志书籍。汇款时进口商应提供发票、提单、报关单以及缴税单原件。需要注意的是,巴央行同时规定,在电汇方式下,进口产品必须在报关后6个月对外付款,否则银行要将逾期事件上报巴央行,巴央行将对此类企业进行处罚。
注册合同方式进口是巴基斯坦一种特有的结算方式。巴央行规定,买卖双方在签署进出口合同后,进口商提供合同/购买协议/形式发票/意向书的复印件供银行登记;银行登记上述资料后,给进口商出具一份巴央行规定式样的登记证明,然后进口商可以凭合同到海关进行报关。但是出口商必须将单据通过其银行邮寄给进口商的注册合同的银行;如果注册合同银行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处直接收到单据,则按电汇结算方式的规定处理单据,单据的处理方式类似于进口代收。
对于进口代收,巴央行的要求跟URC522相似,但是对于承兑交单(D/A)方式,部分省份根据相关税法的要求缴纳印花税,需要企业到所在地税务局购买占单据金额一定比例的印花税票。
巴央行规定,银行不能开立光票、循环、转让或者打包信用证,如需开立,须经巴央行审批。禁止为以色列的受益人或进口该国的货物开立信用证。在开立信用证前,银行要求进口商提交确凿的合同依据。如果国外出口商接受形式发票或订单,银行可以此为依据开立信用证,但要保证进口货物的描述及价格术语都包括在内。如果信用证金额在150万卢比(含)以上,银行应让其分支或海外代理行对出口商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慎地参阅像SEYDS、 DUNN、BRADSTREET等国际机构发行的书刊,来评判出口商的资信状况。资信报告只能由银行自己获取而不能由进口商提交。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也可对有多个原产国货物的出口商付款,只要出口商相同且货物不包括额外费用。但没有央行批准,不能对单据上显示有不固定产地国的出口商付款,欧盟国家除外。
对于信用证的期限,如进口政策没有专门规定,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进口的是机械、机床等,而其生产有特殊要求且生产期限要长于12个月的,则信用证最长期限可达24个月。如进口政策有规定,且货物的性质没有改变,产地或起运国付款方式在有效期内不改变,在申请人自担费用的条件下,银行可将信用证展期12个月。如果条件符合,已闭卷的信用证还可重新生效。
议付方式下,巴央行要求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装船后30天之内在银行议付,远期单据不可变成即期付款,更不能提前付款。
对于单据的要求,巴央行有详细的规定,即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方式付款的出口商,必须提交全套清洁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邮政包裹单(如从英国进口散货,可提供相应发货证明来代替包裹单)等,且单据上要显示货物已装运至巴基斯坦。海运单不被接受。需要注意的是,卡拉奇有两个港口,一个是Keamari,另外一个是Port Qasim。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口可以写“Keamari Karachi”或者“Port Qasim Karachi”,但是一定要避免写成“any port in Pakistan”(巴基斯坦任何港口)或直接写 “Karachi”(卡拉奇港)。除了进口政策里规定的其他单据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要求在发票上证明商品的产地国。
若单据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果超出部分在5%以内且不多于500美元,银行可对外付款,但进口商要提供相应的发票证明;超过5%的,未经巴央行审批,不能对外付款。
巴央行禁止进口商故意做高商品的发票价格及出口商故意做低发票价格,使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或者利用虚假贸易套汇,造成巴基斯坦外汇流失。巴央行要求银行对进出口商品的发票单价和总价进行审核。巴基斯坦银行一般会通过参考以往申报的相同海关代码的商品价格信息进行比价。对于有可疑价格信息的,巴基斯坦银行一般会拒绝处理,或者要求客户提供原始报关单或发票,或者以其他央行认可的方式出具的价格信息,来佐证价格的合理性。
首先,如果巴基斯坦国有企业或者机构利用美国援助贷款进口商品。一般情况下美国政府在签订贷款合同后会出具一份保证书,列明贷款的显著特点,同时也会指明一家巴基斯坦和一家美国的银行作为贷款处理行,并规定贷款项下开出的信用证的最小金额及每次装船的货物金额。根据贷款实际情况的不同,有时每笔贷款都要出具一份保证书。但是,贷款项下开出的信用证可能会要求货物装在悬挂美国或巴基斯坦国旗的船只上。如果两国有美国船只直接往来,则货物只能装在这些船只上;若没有美国船只,可使用巴基斯坦船只或者贷款规定的其他国家的船只。若使用了不免费卸货或不卸货的价格术语,且船公司收取了2%—10%的费用,那么巴基斯坦进口商将得不到美国融资,需要自己对外付款。
其次是PL-480协议项下的进口。巴基斯坦公共法对480种商品提出了进口要求,该协议项下商品都是大宗商品,如小麦、大豆油、烟草和无脂奶粉等。若是巴基斯坦食品部直接进口的小麦,进口商不能直接选择进口银行而需要政府来指定;其他商品进口,进口商可以选择巴基斯坦和美国的银行为业务处理银行。根据商品信用公司(CCC)发布的《购买协议》(PA)的规定,进口货物要一半装在巴国船只上,另一半装在美国船只上。若没有两国船只,CCC公司允许用其他指定国家船只装运。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银行可以根据进口商指示直接付款。若使用巴国船运货,船公司可接受卢比运费;但是如果货物装在美国船上,使用信用证支付运费需巴央行逐笔审批。
此外,如巴基斯坦进口商使用亚洲开发银行(IDA)信贷和授信进口,可从国际复兴银行成员国和瑞士进口货物,其货物应装在相应国家的船只上;但根据贷款协议,相关付款步骤会有所不同。
针对巴基斯坦特殊的外汇政策要求,建议在巴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应了解巴基斯坦的外汇政策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规避风险;若遇到不解之处,应积极向合作银行咨询。对于几个常见的问题,笔者给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由于巴基斯坦已停止进口预付款结算方式,且货到付款方式下仅允许制造业企业和实体工厂进口自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或其他有限金额的部分商品,因此,出口商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时应尽量避免采取电汇这种结算方式。对于不熟悉的新客户,一般建议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对老客户,则可以使用注册合同或者进口代收的结算方式。
二是注意规避投保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在本国对出口货物投保。然而,巴央行规定进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须由进口商投保,且强制在巴基斯坦经营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进口的贸易术语只能是CFR或FOB,保单的币种必须是卢比。这对于出口商不利——货物一旦发生损失,无法及时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而只能是通过进口商间接索赔,更何况巴基斯坦营商环节复杂,赔付环节复杂。因此,出口商对此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市场调研,可以考虑在国内购买保险以规避风险。
三是提高制单水平。为了防止触碰巴央行的监督红线,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要提高制单质量。发票上一定要注明商品原产国信息,同时要避免使用带有保险的贸易术语,否则会被银行退单。如果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约定港口的表述,到货港一定要标注清楚。同时要尽量提交全套清洁提单,避免使用副本提单或者电放提单。
四是价格设置要合理。巴央行贸易项下反洗钱政策明确要求,银行对进出口商品单价要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行业知识的限制,银行一般是通过对海关申报数据库中查询到的同类商品的历史报关价格进行对比来进行价格审核。然而,巴海关官方商品申报数据库中的信息不是很完善,更新较慢且同种海关代码的商品申报的标准也不一,有的是按整件申报,有的是分拆成几部分进行申报,有的甚至是按重量进行申报。建议出口商在制作发票时应参考巴海关官方申报数据,将价格设置在合理范围内;如果没有参考数据,可在进口商银行询问价格时提供定价依据,以防被银行退单。
五是注意出口收汇延迟。自2018年以来,巴基斯坦外汇储备急剧减少,巴央行对银行对外大额付汇有时会进行窗口指导;如果遇上特殊情况,还会要求银行延期付汇。这会造成国外出口商收汇延迟。对此,建议出口商做好资金安排。尤其是远期承兑方式下要在出口商银行做融资业务时,应提示融资行提前预留充分的宽限期,以免导致融资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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