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孙琳琳 编辑/韩英彤
混合付款信用证中,如果允许分批装运,每一次装运对应的交单应是分开且独立的。开证行应基于单笔交单本身,独立确定单证是否相符。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需要分批装运,或存在货物的后续调试检验环节时,交易双方常选择使用混合付款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匹配前述发运方式或验收环节。混合付款信用证使用较为灵活,但在实务中也须防范潜在风险。
受益人出口两套设备,收到国外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60万欧元,付款期限规定为:10%的预付款将在受益人确认收到信用证后支付,60%的发票金额凭信用证46A规定单据即期付款,20%的发票金额将在提单日后30天支付,10%的尾款凭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支付。
信用证要求提交下列单据:(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装箱单一式三份;(3)全套清洁海运提单;(4)受益人证明一份。
2019年7月15日,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发送确认报文,开证行7月19日支付了10%的预付款。
7月29日,受益人发运第一批货物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46A要求的单据,发票金额为90万欧元,提单显示装船日为7月25日。寄单开证行后,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8月8日支付了发票金额的60%(54万欧元),并电告通知行,发票金额的20%(18万欧元)于8月24日(提单日后的30天)支付。
8月7日,受益人发运第二批货物后,通过通知行交单至开证行,发票金额为70万欧元,提单显示装船日为8月1日。8月16日,开证行因单据存在不符点发出拒付通知。开证行同时征求申请人意见,但申请人迟迟未接受单据。
混合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用较多。ICC官方案例中也多有涉及,如TA852、TA881等。结合本文中的案例及ICC的官方意见,在使用混合付款信用证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信用证的措辞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作为开证行,应确保信用证报文内容清晰明确,对于分批付款、混合付款等内容的措辞应简明准确,避免各方在理解中出现歧义,影响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的功能。
混合付款信用证中交单具有独立性。混合付款信用证如果允许分批装运,每一次装运对应的交单都应是分开且独立的。开证行应基于单笔交单本身,独立确定单证是否相符。本案例中,两次交单相互独立,第一次交单相符,而第二次交单不符。对于相符的第一次交单,开证行不仅应即期支付该单发票金额的60%,还应承兑于到期日支付该单发票20%的金额。而对不符的第二次交单,受益人既丧失了开证行支付60%该单发票金额的保证,也丧失了提单日后30天收取20%该单发票金额的保证。ICC在TA852中也强调了分批装运情况下多次交单的独立性。
同一批货物可对应不同的付款期限。本案例中,对于同一批发运的货物,付款到期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即期,一部分是提单日后30天的远期。尽管付款期限分开,但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是否相符做出一次判断。单证若相符,开证行将先后支付两笔款项;单证若不符,两笔款项均无法兑用。
验收证明对应交单的独立性。案例中,10%的尾款凭申请人及受益人共同签署的验收证明支取。凭验收证明支取的条款与TA881中的情形类似。ICC官方意见是提交验收证明是一次独立交单,只要验收证明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应予承付。实务中,往往会因先前交单存在不符点被拒付,导致受益人无法取得申请人签字的验收证明,从而使验收证明对应交单的独立性无法实现。
预付款部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信用证中的预付款部分,如本案例所示,由于款项的支付不依赖于单据的传递,因而银行对于基础交易的审核通常仅限于信用证的内容,无法从单据中获取更多信息,由此需完善相关溯后的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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