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澳大利亚产地证上如果没有注明“原产地澳大利亚”,也没有标注任何原产地标准(如“WO”“WP”或“PSR”),则构成不符;但二者只要满足其一就不构成不符。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在我国CO是一般产地证,通常由贸促会、商检局出具。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一般产地证是进出口国出具的货物证明,现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归纳起来,产地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用以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2)是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3)是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4)是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和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产地证经常会出现的不符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产地证运输路径和方式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在出口商或发货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
(2)收货人与提单收货人矛盾。
(3)产地证明出具人错误。
(4)产地证明没关联货物。
(5)产地证内容(如重量、唛头)与其他单据矛盾。
(6)产地证未证明产地。
案例(TA.864 & TA.864rev):信用证要求提交由澳大利亚商会在澳大利亚出具的1正3副的产地证,产地证的形式为“CHINA-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证明商品产地为澳大利亚。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抬头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 FORM FOR CHINAAUSTRA LIAFREET RADEAGREEMENT”的单据。该单据包含以下内容:发货人,生产商名称地址,基本运输细节,包括船名、装货港、卸货港、货描和净重,以及发票号和日期;其证明内容:“根据中澳自由贸易协议要求,据此证明以上信息均正确无误,所述货物符合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的产地要求。”此证明由澳大利亚工商会出具。但该单据并没有有关货物产地证明的描述,例如“货物产自澳大利亚”。开证行拒付,注明的不符点为“产地证未显示货物产地”。
那么拒付成立吗?
在TA864中,国际商会给出的意见是拒付是成立的,因为根据ISBP745第L1条,产地证没有注明货物原产地就是不符的。对此,中国代表团是持反对态度的。中国商会表示:中澳在商定中澳产地证格式时遗漏了“原产地”这一栏位,导致90%以上的中澳产地证无法直接注明货物的原产地;但是这类特定的中澳产地证已经间接导向了货物原产地。从利于贸易顺利开展的角度,不应该就此提出不符点进行拒付,这样的话涉及业务的绝对数量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对澳大利亚,都是很多的。此外,这类产地证没有直接注明原产地也不会影响到货物清关或者是退税。由于中澳原产地证书有特定的格式和定义,证书的签发即意味着货物的原产地已经核实:由中国制定机构签发的证书即意味着货物原产于中国,由澳大利亚指定机构签发的证书即意味着货物原产于澳大利亚。
在TA864rev中,国际商会的结论有了改变:单据上没有注明“原产地澳大利亚”和任何原产地标准(如“WO”“WP”或“PSR”)的,构成不符。换句话说,只有两者都没有满足时才构成不符;而如果在注明原产地澳大利亚和任何原产地标准(如“WO”“WP”或“PSR”)中满足了其中的一项,就不构成不符。显然,结论对产地证的要求有所放宽。
我们注意到,基本上所有的中澳产地证在第1 0栏都注明了“WO”“WP”或“PSR”。根据ICC的最新意见,这类产地证都是没有问题的。为避免受此问题干扰,我国的出口客户在处理中澳产地证时,也可以要求出具机构在货物描述部分或者备注部分额外注明货物原产地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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