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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时间:2024-04-24

文/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文/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只要出口商熟悉托收统一规则,做好了解客户及交易的基础工作,谨慎行事,出口托收的风险还是可控的。

作为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之一,托收在实务中很常见。托收遵循的统一国际惯例是《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虽说该规则较为简单,但托收本质上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相关从业人员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容易引发纠纷、诉讼,甚至造成损失。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也可分为进口代收与出口托收。鉴于光票托收在实务中所占比重很小,而进口代收主要风险在于付款人的信用风险及代收行的操作风险,故本文将重点对与出口商关系较密切、风险点较多的出口跟单托收进行分析。

出口跟单托收系银行受客户(出口商)委托,凭客户提交的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通过国外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业务。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是根据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不承担任何付款担保/义务。因此,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诚信。这也是出口托收业务最大的风险——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付款人信用风险防范

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人拒收货物;另一种更为恶劣,付款人承兑接受单据后提走货物,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此时是货、款两空。即使出现该情形,银行也只能提示付款人付款,协助出口商催收而已。银行既无对收款人付款的义务,也没有对付款人强制扣款的权利。因此,出口商需要了解客户,进而选择有诚信、有实力的客户。特别是针对一些政局不稳、经济欠发达的收汇高风险国家,如叙利亚、埃及、委内瑞拉等,更应如此。这也是规避出口托收业务付款人信用风险的基础。

要注意了解一些特殊国家的海关规定。如土耳其、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尼日利亚等国家海关规定,对原收货人拒收的货物,如果申请退运,需要原收货人出具拒绝收货通知或不反对声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如果超过一定时间未处理,海关会对货物进行低价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购买权。对此类国家,出口商应该高度警惕,提高客户的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如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来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出口信用险是比较常见可行的出口托收风险防范措施之一。但出口商也要清楚,该保险的一些除外责任及自身的义务,以免出现保险利益不能保障的情形。

对于新的客户或交易金额比较大的业务,出口商最好能上门洽谈,签署正式的合同,以便通过具体合同的谈判,深入了解对手的特点、偏好、能力等。此外,合同也是交易或日后纠纷处理的书面正式文件,对付款人严格履行其义务也会有一定的约束力。出口商还应与客户保持紧密的联系、密切关注货物的行踪,并及时和银行互通信息,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预警,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风险防范基础工作。

熟悉并掌握托收统一规则

有些出口商对URC522不熟悉,凭经验认为,把提单的收货人做成代收行或凭代收行指示比较有利于收款。其实这是对URC522不了解。实际上,根据URC522 第10条A款关于没有银行的预先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往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的规定,以及B款关于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的规定,出口商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托收的国际惯例。如果付款人不及时接受单据,可能导致货物未能及时处理,最终可能产生高额滞港费、被海关收取罚金甚至被没收。此外,如果付款人拒绝收货,出口商想退运或转卖,有些船公司会要求由银行做相应的背书才会给予办理退运,而代收行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因此,实务中,除非出口商非常有把握付款人一定会及时去赎单,否则提单的收货人不要做成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笔者建议,应做成凭发货人指示,后续处理起来会更灵活些。但千万不要做成记名抬头,因为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如美国、俄罗斯),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对URC522不熟悉,有些出口商交单时对付款人是否应承担提示行(代收行)的手续费指示得不清楚,甚者与URC522第21条规定及合同不一致,导致费用增加或业务受损。

其他实务中常见的风险

D/P远期的业务风险。对于D/P业务,URC522不论是对托收的定义还是托收指示或者商业单据的交付条件的相关规定,都仅区分成付款(D/P)和承兑(D/A),并未进一步涉及D/P即期与远期。理论上,D/P远期也未尝不可;但实际上这样既没有必要,又存在实际业务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URC522没有规定D/P 必须在哪天付款,而是规定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就可以放单。如果将D/P办成远期,特别是远期的时间长于到货时间,就会产生问题——付款人想要赎单该怎么办。当然可以采用提货担保的方式,但这样付款人既麻烦又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也有人会认为,付款人可以提前付款,但作为一个严谨的代收银行,会根据URC522规则先取得托收行的确认同意后才会办理此项业务。因此,不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没必要将D/P做成远期的方式。更需关注的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D/P远期可直接当成D/A处理。这就意味着出口商可能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显然违背了出口商叙做D/P的本意。因此,笔者建议不要选择D/P远期的方式,特别是付款期限比船期还长的,以及一些付款人是在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业务。

CAD的风险。实务中经常有客户询问是否能办理CAD业务。笔者认为,CASH AGAINST DOCUMENTS是对CAD最通常的理解。但其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将其解释为“交单付现”,指卖方发货后,将单据交给买方,然后买方付款,说白了就是先交单后付款。该理解的CAD与货后T/ T无太大区别。另一种将其解释为“付现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也可理解为先付款后交单。该种对CAD的理解与D/P相差无几。无论按哪种理解,从出口商实务的角度看,都不宜做CAD。首先是没有必要,因为根据字面上的意思,CAD实质也是付款交单,与D/P并没有实质的区别,而如果付款是指现金,则实务操作上目前鲜有以现金交易/支付的,更何况各国政府部门都有相关规定及反洗钱的监管要求,也非常不方便。其次是没有相关的国际惯例约束。这也是其最大的风险。一是因没有统一国际惯例,可能面临银行拒绝办理的风险。二是因各国文化、法律、实际操作要求不一,银行如果理解出现偏差也会带来问题。比如代收银行可能把付款人开具的支票视为CASH,放单后把支票寄给托收行或来报称已把该支票拿去办理托收,收到款后再根据指示付款,但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实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风险还远不止这些。因此,笔者建议不要选择CAD这一结算模式,而采用D/P结算。

代收行选择的风险。作为与付款人往来的银行,代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对托收统一规则的理解及其信誉,都对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较小的代收行、或者没有开办过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对托收行的指示、对URC522的规定并不清楚,甚至于直接把收到整套代收单据转给付款人了事;更有些信誉差的代收行,不按国际惯例、托收行指示办理,在未收到款的情况下就把D/P托收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最好选择一些在付款人本国排名靠前的、国际结算业务比较精通的银行来办理。此外,还要避免不通过银行直接把单据寄往代收行的行为,以避免风险。

风险转化的问题。由于托收是商业信用,实务中如果出口商与付款人协商一致且代收行同意,可以在托收的基础加上银行的信用担保——保付加签,把付款人的商业信用变成银行担保的银行信用。与之相反的情况是,有些开证行规定,对过期信用证交单按URC522托收处理。对此,受益人一定要能非常清楚地区分URC522下托收与信用证下不符处理的不同:信用证有权人提出不符后,单据如果又被接受,那银行是要继续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的,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而改成URC522下的托收,则变成了付款人的商业信用,到期是否付款取决于付款人而不是银行。

作为传统的结算方式之一,托收有其相应的适用对象,且有较完善的统一规则。只要出口商熟悉托收统一规则,做好了解客户及交易的基础工作,谨慎行事,出口托收的风险还是可控的。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厦门分行贸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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