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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内保外贷业务的尽职审核

时间:2024-04-24

文/陈国松 编辑/靖立坤

低风险内保外贷业务的尽职审核

文/陈国松 编辑/靖立坤

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的资金。

案例简述

X公司是一家从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发生过业务往来的新企业,现想通过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进行内保外贷业务。经了解,X公司内保外贷需求如下:X公司是境内某知名央企下属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力雄厚,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及销售。2016年9月,X公司和泰国曼谷运输管理局下属Y公司签订了一笔金额高达1亿美元的新能源公交车采购合同,要求12月30日前交货。货物由Y公司采购后,直接销售给泰国曼谷运输管理局。同年9月,X公司顺利实现了货物出口海关通关手续。

X公司要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开立一笔涉外保函给泰国C银行,担保C银行向泰国海关开立关税保函。关于为什么没有找当地银行开立关税保函,客户解释称,是由于Y公司刚成立不久,并已在C银行开立了履约保函,按照现在的信用资质,如果再开关税保函,需要境内银行出具担保。本笔业务由境内X公司负责人个人资金全额质押担保,X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提供了保函业务项下的全套资料,包括境内、境外公司成立文件,与Y公司的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及翻译件,X公司境内货物出口报关单,C银行的保函文本及关税保函协议等资料。经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向C银行核实,保函文本和关税保函协议确认是真实的。一切就绪,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来说,似乎这是一笔既能带来存款和结算量,又能带来跨境中间业务收入的好业务。此外,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也从新闻媒介了解到:泰国曼谷交通拥堵,现行公共交通工具都是八九十年代的老旧公交车,且2000年以后泰国政府再未采购投放任何新的公交车;其时正值新旧政府交替,新政府上台后迫切需要改善曼谷糟糕的交通现状,以增强自身的影响力,获得民众支持。

案例分析

表面看,该笔业务背景资料齐全,用途真实,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仔细研究后发现了以下疑点:

一是C银行是境内大型国有银行的泰国分行,并且C银行已为Y公司开立了履约保函,考虑到期履约的问题,理应为Y公司履行合约提供关税保函便利;再者,X公司之前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并无业务往来,为什么不找C银行的境内分行受理这笔低风险业务?

二是客户采购合同中,明确标示该笔业务适用东盟自贸区协定,享受零关税政策优惠,为什么还需开立关税保函?

三是Y公司能够采购1亿美元的大额货物,证明Y公司资质应该很好;而该批新能源汽车是泰国曼谷政府急需采购的紧急物资,销路自然没有问题;Y公司货物销售后,有大量的销售回款,也不应存在资信不足的问题?

四是该批货物已出口两个多月,为什么还在报关?这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五是该笔业务为什么由个人资金全额质押担保?

尽职审查

针对这些疑问,兴业银行广州分行首先找到提供保函文本的境外C银行进行进一步背景核实,但境外C银行的口径和客户一致。从现有掌握的信息来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并无任何线索突破,如果派人去泰国调查也是不现实的,并且X公司要求两周内必须开出保函,并不断催促施压。这种情况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只能再向泰国大使馆进行确认。从泰国大使馆给于的回复信息中,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却意外地发现,原来该批货物涉嫌走私,目前已被曼谷海关查扣。

经进一步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中国东盟两地的产品贸易,除了确认其不属于敏感类外,还得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可以顺利享受“零关税”:一是原产地原则。《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E)。如原产地证书为非指定政府机构签发或非(FORME)格式,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二是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货物在我国和东盟国家直接运输,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这就是说,如果要获得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该笔业务对应的货物在东盟本地加工增值应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然而该批货物却在出口前,已在我国基本组装完毕,X公司为了能够享受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先将货物运输到马来西亚进行了简单再组装,然后再将货物运输到泰国曼谷。由于违反了原产地原则,X公司无法向曼谷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E)。曼谷海关认定,该批货物不符合关税优惠的范围,X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于是将该批货物在海关查扣,并征收惩罚性40%的最高关税。而Y公司由于无法提货获得销售回款,因此才想到让境内X公司担保Y公司在C银行开立关税保函。

经进一步向C银行核实,C银行也承认该批货物由于涉及海关查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建议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审慎办理。最终,整个事件真相大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拒绝受理该笔业务。

案例启示

面对国内日益严峻的资金出境监管形势,内保外贷业务逐步成为国内资金“间接出境”的一种替代途径。然而内保外贷业务甚至是全额保证金项下的低风险内保外贷业务,并非无风险的担保,很多时候借款人的潜在意图并不能被银行真实知晓,甚至会串通境外主体乃至境外金融机构,通过伪造单据和交易背景,将境内担保项下的保证资金故意制造履约出境,致使全国各地履约率居高不下。

另一方面,国内银行市场营销人员尽职审查不到位,认为境内有足够的保证金就可以消除市场风险,过分看重境内抵/质押,轻视境外还款能力,忽视保函质量和外汇政策风险。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的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的资金。

实际上,内保外贷业务由境内银行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虽然由境外银行放款,由于有境内银行担保背书,很多境外银行并不会对相关业务背景和贷后资金去向进行系统监管。这使得主要贷款责任管理方还在境内银行。

在当前严峻的外汇形势下,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境内银行更应按照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要求,以及“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关系原则,审慎开展外汇业务,以实现效益与合规双赢。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交易银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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