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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释疑

时间:2024-04-24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如何申报?

A: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各申报主体可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Q: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增资,该如何开立用于增资的外币资本金账户?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该公司可直接在注册地银行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和开立用于增资的资本金账户。

Q:外商投资企业要重新开立资本金账户,该如何办理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A:若此前是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现需要补打印业务登记凭证的,需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打印业务登记凭证;若此前是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现需要补打印业务登记凭证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注册地银行申请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Q:结汇待支付账户是什么账户?如何使用?

A:目前,外汇管理法规并未给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明确定义,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下称“1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是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相关收入、支出范围可参考16号文的规定。另外,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Q: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拟用企业资本金在境内再投资一个企业,是否可行?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拟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用其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具体见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1.6接受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的相关规定。上述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Q:E公司已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但是还存在外资股份。现外方股东想转让股权,请问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在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转股变更登记及相关资金的汇出手续。提交的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的相关内容。

Q:F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2015年直接投资改革之前就已在外汇局登记,目前发生经营范围变更,是否应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A:根据13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可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直接办理。提交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的相关内容。

Q:外资企业三证合一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如更换外汇登记证)?

A:目前,外汇登记证已取消。根据13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可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直接至注册地银行办理。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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