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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通知业务功能类型及风险防范

时间:2024-04-24

文/宋莉 编辑/白琳

转通知业务功能类型及风险防范

文/宋莉 编辑/白琳

虽然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具备业务功能优势,但仍不能轻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是指银行将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者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再经过另外一家银行通知的业务。

信用证转通知,无论银行是按照信用证中57D栏位的指示,还是自行选择另一银行,将信用证通过第二通知行通知,其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UCP600中定义的通知(UCP600第九条C款中规定,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但无论是通知行亦或第二通知行,都应该尽到UCP600规定的责任,即确信收到的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的表面真实性,且准确地反映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功能类型

替代代理开证功能

较多地方性银行在处理开立信用证等国际业务时通常会选择与在国际上有较好声誉的大银行签订代开协议的方式来进行。作为代开行,仍需承担其作为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仍会按照其银行内部规程审核合同、申请书等开证材料,出具开证意见。而一些开证意见事实上会给代开行相关业务带来影响。再如,合同双方可能贸易往来多次,无需代开行重新审证等。以上类似情况,即可以利用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直接代同业转开710电文给境外银行。这样既能节省材料寄送路程的时间,又节约交涉时间,不仅高效快捷,而且有利于双方把控各自的风险。

拓展同业业务功能

当银行收到境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而受益人在境内时,一般会先尝试直接通知受益人。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银行会选择通过另一家境内银行转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一是受益人虽是通知行客户,但其在多家银行有业务账户。如果客户习惯在另一银行办理国际业务,便可能要求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通知到其他银行。二是受益人不是通知行客户,银行也能直接同受益人取得联系,但受益人仍要求通知行经另外一家银行通知信用证。三是无法联系上受益人,但信用证中有转递行指示,也可以直接通过转递行通知。

以上三种情况,当银行选择进行转通知业务时,虽然不能直接拓展银行客户,甚至可能无法收取相关费用,但会带来潜在收益。首先是拓展同业业务。如果同一客户同一类型信用证,转通知次数较多,可尝试类似于转通知替代代理开证功能,同第二通知行签订转通知业务协议,费用按期收取。其次是扩大潜在客户。通过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受益人最终拿到信用证时,已经至少经过两家银行,出于费用与流程成本考虑,受益人可能会选择成为通知行客户,以方便其处理信用证业务。通知行转通知的意义即可彰显。同时,对于无法联系上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银行选择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转递,而不是拒绝通知,也有助于维护其国际形象与声誉。

风险防范

虽然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有以上业务功能优势,但仍不能轻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转通知业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风险点主要在于,开证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开证人虚假开立一份信用证时,通过将其层层转通知进行包装。尤其利用声誉较好的大银行进行转通知时,会使其欺诈行为更具隐蔽性。但毕竟对信用证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只有开证行。

根据国际惯例的要求,通知行或者转通知行只需确信收到通知的表面真实性。但是在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以及风险暴露、诈骗事件增多的大背景下,银行的通知业务早已不限于国际惯例的底线规定,而是需要在软条款、制裁条款、欺诈可能性条款等方面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提示。作为转通知行,出于保护与维系自身银行信誉的考虑,亦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对于存疑较大的信用证,建议谨慎叙做业务。同时,银行在进行信用证转通知时,有必要加入适当的转通知行免责条款。这既是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也是对最终通知行以及受益人的重要提示。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国际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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